董力与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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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滥用股东权力

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滥用股东权力

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滥用股东权力滥用股东权力案例分析:扬子江药业重组事件事件时间:2006年- 2010年事件背景:扬子江药业(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股份制企业。

公司在2006年经历了一次重大资本重组,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进一步扩大业务。

然而,此次重组却成为一起滥用股东权力的案例。

具体事件经过:2006年,公司决定进行资本重组,引入新的投资者。

收到公司通知后,一位名叫张明的股东,拥有公司总股本的30%的股份,开始滥用其股东权益。

以下是他的行为:1. 2006年-2008年:张明利用其拥有的股东权益,持续干涉公司运营和管理。

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任命自己的亲信为公司高管,无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

2. 2007年:在公司举行的股东大会上,张明以其所占股份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了一项完全不符合公司利益的决策。

他要求公司与一家虚构的合作伙伴签订一份巨额代理协议,该合作伙伴正是他个人控制的公司。

这项协议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3. 2008年:张明趁公司货币流动性紧张之际,将公司部分资产以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另一家公司。

此举不仅使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还使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对外债务。

4. 2009年-2010年:由于张明滥用权益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他股东积极行动起来,要求纠正这一不正当行为。

他们将案件提交给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张明滥用股东权益,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了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种种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明以自己拥有公司股份多的优势,滥用股东权力,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还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应当行使权益时需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张明的滥用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1.法院应判决张明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滥用自己的股东权益,并要求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张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云29民终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明纳谷荣华左丽梅【审理法官】马明纳谷荣华左丽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鹏【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智勇张栋【代理律所】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人民路支行;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立案告知书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申请1和申请2均涉及案外人的情况和信息,与本案侵权案件没有关联性,且本案的资金支付情况已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清楚,本院不予调取。

一审引用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关于张鹏举报事项的回复》的内容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智付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工行人民路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大窑的法律案件(3篇)

大窑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大窑,位于我国某省的一个偏远山区,这里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

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大窑地区被纳入了重点开发区域。

然而,在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土地征收2018年,大窑地区政府为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征收大量土地。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部分村民的强烈不满。

村民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环境保护在大窑地区土地征收的同时,一家大型矿业公司在此地投资建设了一座矿山。

然而,在矿山开发过程中,企业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村民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平衡土地征收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村民的合法权益。

(1)关于土地征收问题,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关于环境保护问题,法院认为,矿业公司作为矿山开发主体,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在矿山开发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案件结果1. 土地征收法院判决,政府应重新评估土地征收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加强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环境保护法院判决,矿业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立即停止矿山开发,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同时,矿业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四、案件启示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此案反映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政府和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1期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

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

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本期主持:张一君律师张一君律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高新技术和投融资等法律服务。

张一君律师曾成功代理十多起各类股东权益纠纷,代表公司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股东起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等。

张一君律师还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包括著作权诉讼、专利权诉讼、商标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张一君曾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并担任《东方大律师》等多部法制类题材的电视连续剧的现场法律指导。

●上海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24层邮箱:zhang.yijun@ 电话:(86 21)5878 5888Q1:张律师,您好!我在2011年年初的时候,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了A资产管理公司对于B集团公司的债权,当时该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获得了上海市某区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并且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该案一直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我受让该债权后,通过各方调查,发觉被执行人曾向自然人大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我们想通过诉讼,以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大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其在非法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向我承担责任,不知道这样的诉讼是否可以?我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1.原判决书已经生效,我再次起诉债务人的大股东是否属于一案二诉?2.执行案件中止至今已经6年,我的债权是不是已经超过时效?3.我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资格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4.该案的被告如何列明?5.在诉讼中,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求助人:浙江嘉兴茹先生A:茹先生,你好!您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周日丰与林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周日丰与林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周日丰与林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京民辖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审理法官】史晓亮谷升曹玉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日丰;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 GLIMITED);黄俊【当事人】周日丰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ITED)黄俊【当事人-个人】周日丰林澎黄俊【当事人-公司】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ITED)【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宋琪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小顺宋琪琪【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日丰【被告】林澎;环球石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LOBALPETROCHEMICALINT’LTRADINGLIM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自认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为从合同,故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_省略__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_周淳

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_省略__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_周淳

的进路解释法院的观点: 其一,公司利益等于股 东财产的加总,不损害小股东财产即不损害公司 利益。换言之,不承认公司作为独立实体,有其 独立利益。此为 18 世纪晚期公司加总理论 ( aggregate theory) 的重现,但该理论已被 公 司 法 实 践与理论的发展推翻。其二,小股东利益优先于 公司利益,即任何促进公司利益的目的均不能通 过减损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实现,这也显然与公司 法作为效率促进法而非弱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相 违背。因而,无论哪种解释,都无法使法院的裁 决周 延。 Donahue 案 的 裁 决, 具 有 根 本 的 逻 辑 谬误。
在现代公司法框架下,股东不得以股东身份 直接管理公司,其权力或者通过股东会行使,或 者通过股东自身兼任或控制董事直接行使经营管 理权。控股股东是指通过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
①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ABA Section of Business Law,Managing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A Guide Book,58 Boston Law Review 1077 ( 2003)
信义义务是合同不完备时空白填补机制的一 种。1975 年麻省 Donahue v. Rodd Electrotype 案即 采取信义义务进路,认为封闭公司股东之间应负 合伙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当控股股东获得以一定 价格向公司出售股份的要约时,也应给予小股东 相同价格的平等出售机会。; 我
兑现其投资价值需要负担较高的交易成本。退出 权本身便是对合营者和管理者的一种有效监督手 段,根据团队生产理论,资源一旦投入企业,就 失去了管理者行使权力的市场限制,退出难题自 然加剧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处于弱势的股东的易 受损害性。由是产生了封闭公司治理的一个经典 问题,即如何防止占有优势地位的股东利用该地 位压迫和剥削其他弱势股东。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个人】张达龙【当事人-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迂【代理律所】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张达龙【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强拆主体。

一、关于证据认定问题一审庭审中,开发区管委会对张达龙提供的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张达龙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张达龙提供的录音证据,开发区管委会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仅是对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未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明确提出异议;对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当庭宣读了证据内容,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在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上,并不违法。

二、关于强拆主体认定问题一审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即为强拆主体,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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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股东会决议须充分体现对公司机关分化以及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 尤其是尊重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的地位, 承认股东会是股东得以对公 司控制的合法途径。因此,司法对股东会议的介入是适度的,以合法性审查原则 为原则。亦即,法院只就股东会召集和决议方法等会议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对股东会程序和内容的合理性或妥当性一般不予审查。 公司增资活动多为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所需, 以灵活、 及时和充分地筹集资金。 有关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内容, 体现了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对未来公司的经 营规划和运营策略,具有较强的商业性。一般情况下,司法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决议从程序和内容上审查其合法性, 并不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 议内容的妥当性。 2.少数情况下,司法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进行妥当性审查 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意味着尊重公 司意思自治,赋予公司股东会自由决定是否增资及如何增资的自由,但这一自由 实际赋予了作为董事会核心人员的控股股东。因而,面临着控股股东追求自身利 益而损害或限制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 这就有必要规范控股股东的资 本多数决行为。亦即,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负有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不 得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域外公司法判例来看, 亦存在司法对公司增资扩股决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的类似判例。例如,2008 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原告 Dingle 诉被告 Xtenit 公司以及该公司大股东兼董事 Mcfadden 一案就涉及这一问题。2[2]在该 案中, 大股东兼董事 Mcfadden 利用资本多数决促使 Xtenit 公司通过一项增资扩 股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份从 1000 万股增加到 5000 万股,增加的股份授予公 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质即其一人,导致原告 Dingle 持有的股权比例从 15%降 低至不到 1%。小股东 Dingle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 介入。3[3]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董事以及公司的大股东有权管理公司事 务,基于管理公司事务的需要而处于受信地位。他们有义务以诚信的方式履行他 们的职责,对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应一视同仁。在发行新股时,公司 董事作为受信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的现任股东。若出于提高持股比例、增加话语
东间的利益平衡。在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一种意见认为,可将公司增资前已 形成的可分配利润,按照法定条件计算出一个数额,再按持股比例计算。另一种 意见认为,应当计算小股东前后股权所含财产利益的差额,予以赔偿。最终,二 审法院采取一揽子调解协议的方式,调解结案。
【评析】 实务中往往出现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公司盈利预期良好的情况下,以增 资扩股的方式,提高自身持股比例,摊薄小股东利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 巩固自身地位,获取更多经营收益的常见做法,往往引发小股东的不满。本案即 是一起典型的小股东反对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而引发的纠纷。 对 此,司法能否从公平价值理念出发,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之需要进行介入,以及 如何介入,值得深思。本文的分析拟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一)司法介入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法理依据; (二)大股东恶意增资扩 股损害小股东利益,是否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能否依据《公司法》第 20 条予以介入;(三)大股东能否援引商业判断准则进行抗辩;(四)权利受 侵害的小股东可获得的救济方式。以下缕析之: (一)司法一般不实质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但亦存在例外
2[2] See Dingle v. Xtenit, Inc., N.Y. Sup.[2008]. 3[3] Id.
权的考虑, 而自己获得未公开发行的股票, 则严重违反了衡平原则。 ” 4[4]为此, 纽约州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还引用了 Alpert v. 28 Williams St. Corp.一案的判 决, “符合制定法要求的行为仍然受到限制,如果这些行为以排斥或损害股东的 方式,增加了受信人的利益或者带来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5[5],强调司法可以 对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实质介入。6[6] 事实上,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进行妥当性审查,在我国 《公司法》上亦可找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该条款是对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其中,该条 款第一个分句前半段“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系从正面角度对股东权的行使进行规定,着眼于权利行使的合法性。 该条款第一个分句后半段“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系 对前半段表述的补充,其前提是“股东权行使具有合法性”,强调规范的是“滥 用”,即着眼于权利行使的合理性。事实上,从合理性角度补充规范股东权的行 使,亦是第 20 条作为《公司法》原则性条款所体现的“兜底”作用和立法功效。 尽管根据《公司法》第 20 条,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据“禁止资本多 数决的滥用”原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进行妥当性审查。但是, “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的适用存在严格的前提,并非控股股东实施所有的对 小股东不利的行为都能够被认为是滥用权利行为。为此,法院必须结合案情,在 尊重商业判断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 (二)大股东恶意增资扩股侵害小股东权益,符合《公司法》第 20 条第 1、 2 款有关“滥用股东权”规定的严格前提 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是为了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需 要。因而,适用《公司法》第 20 条第 1、2 款“滥用股东权”规定,隐含的一个 前提在于小股东权益因控股股东的行为受到侵害。其次,并非控股股东实施所有 的对少数股东不利的行为都能够被认为是滥用权利行为。这就必须结合“禁止权 利滥用理论”,探讨个案中大股东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
载《法学》2009 年第 3 期。 1[1] 案情文本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238 号调解书及相关研讨记录。
同年 5 月 20 日,泰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力和致达公司两个股东均出 席。会议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1、第一被告同意向第二被告增资 1,900 万元; 2、第一被告同意引进第三人作为战略投资者向第二被告增资 1000 万元;3、按 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原告在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增资后,致达公 司占泰富公司 73.7%股权;创立公司占 20%股权;董力占 6.3%股权。董力认为, 致达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在泰富公司资金充裕、项目即将产生效益之际,恶意通 过增资决议,且增资时未作净资产评估,仅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增 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摊薄了小股东权益,故提起赔偿之诉。静安法院对泰富 公司增资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以致达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违背股东诚信 义务为由,判决致达公司赔偿董力 900 余万元。致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歧较大, 展开研讨。 研讨过程中, 存在多种意见。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分歧点: 一、被告致达公司在通过和实施被告泰富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是否 存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应当给予法律救济?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泰 富公司以资本多数决方式通过增资扩股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法》未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增资扩股的具体方式,乃公司 的商业决策,司法不得滥加干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增资扩股方式,事 实上构成公司或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 即没有按照实际净资产的价值进行增资, 从而使第一被告和第三人在公司今后的盈利分配时会不当侵占原告在公司增资 之前本应享有的利益。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司法对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 当予以实质介入。 二、给予小股东法律救济,有何法律依据,能否适用《公司法》第 20 条第 2 款之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公司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另外一 种意见认为,本案大股东没有《公司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的行为,根本够不上滥用股东权利。原审法院适用《公司法》第 20 条第 2 款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能否给予小股东损害赔偿?第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给予小股东损害赔偿。理由在于,给予损害赔偿的金额高于 小股东的注册资本金, 存在抽回出资之嫌。 小股东只能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股东除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亦可申请损害赔偿。还可 以通过调解,调整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或要求大股东及第三人补足出资,以实现股
[案情]1[1] 原告董力与第一被告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达公司”) 系第二被告上海泰富致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的股东。泰富 公司注册资本为 2100 万元。其中,董力出资 315 万元,占 15%股权;致达公司 出资 1785 万元,占 85%股权。2005 年 4 月,致达公司向董力提出召开临时股东 会,提出两项议案:议案一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900 万元,增资后 的注册资本达到 4,000 万元;2、两被告应同等比例增资;3、股东放弃全部或 部分认购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以相应增加认购的权利。议案二内容为:鉴于有战 略投资者对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有合资合作意向, 而项目发展急需补充后续资金, 公司拟引进第三人上海创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作为战 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增资,拟增资额 1000 万元。
4[4] Dingle v. Xtenit, Inc., N.Y. Sup.[2008]. 5[5] Alpert v. 28 Williams St. Corp., 63 N.Y.2d at 569[1984]. 6[6] See Dingle v. Xtenit, Inc., N.Y. Sup.[2008].
董力与上(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238 号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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