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大学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大学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 人人平等原则D. 刑罚从轻原则答案:D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未归还失主D.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答案:C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严重B. 犯罪后逃逸C. 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D. 累犯答案:C4. 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A. 甲在被乙追赶时,为了逃脱,将乙推倒导致乙受伤B. 甲在被乙攻击时,为了自卫,使用武器反击导致乙受伤C. 甲在乙攻击他人时,为了阻止乙,使用武器反击导致乙受伤D. 甲在乙攻击自己时,为了自卫,使用过度的力量导致乙死亡答案:B5.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A. 甲计划抢劫银行,但在实施前被警方抓获B. 甲成功抢劫银行后逃离现场C. 甲在抢劫银行时被银行保安发现并制止D. 甲在抢劫银行时,因忘记携带武器而放弃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A. 盗窃B. 诈骗C. 贪污D. 侵占答案:A, B, D2. 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刑罚的量刑?A. 犯罪的性质B. 犯罪的情节C. 犯罪人的前科D. 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答案:A, B, C, D3.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 甲乙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抢劫案B. 甲指使乙去实施盗窃,但甲本人并未参与C. 甲在乙实施犯罪时提供帮助,但甲并不知道乙的犯罪意图D. 甲乙两人各自独立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答案:A, B三、判断题1.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2. 犯罪的客观方面只包括行为人的行为。
(错)3.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对)4. 累犯是指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人。
(对)5.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全

一.名词解释1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接过,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事实。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7.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果加重犯:指一个行为触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行使惩罚或单纯否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12.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3.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5.特别累犯:是指蹭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1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再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简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派生内容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内容:(1禁止有罪类推(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3排斥习惯法(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2)》给学生的复习资料1

《刑法(2)》试题(A)一、填空题(每空1分, 共20分)1. 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应当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从重处罚。
1. 参加或者接受 , 或者为敌人指示 ,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间谍罪。
2. 叛逃罪是指在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罪和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为目的, 在、合同过程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应当分别依照、定罪处罚。
4.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为目的。
5. 明知是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的, 构成破坏军婚罪。
5.犯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 应当分别依照、定罪从重处罚。
6. 故意阻碍、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妨害公务罪。
6. 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
7. 明知是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
8.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和。
8.在和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服行职责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未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
9.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和·10.为谋取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
10.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
1. 间谍组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轰击目标1.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2.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公私财产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3. 非法占有签订履行3. 走私(罪) 妨害公务(罪)4.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4.营利5.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 现役军人同居6. 行为人家庭中的成员6.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7. 犯罪的人财物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8.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9. 非法营利 3个月9.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单位1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犯罪论和刑罚论总复习(大一大二)

刑法犯罪论和刑罚论总复习(大一大二)★第一个专题: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一、刑法第3条: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扩张解释,不允许立法者类推解释。
▲刑法236条强奸罪,男同性恋者“强奸”另一男子。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对象是女性(被害人:妇女或女儿童),不能扩大为男性。
但238条组织卖淫罪,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可以包括男性。
▲335条:医疗事故罪主体:医务人员(医生、药剂师等)打电话告知处方开药,类推为书面处方:对药剂师有利,可以。
▲358条:组织卖淫罪:组织20男人卖淫构成本罪。
▲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扩张解释):解释为银行卡和可以透支的信用卡。
(三)禁止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四)禁止残酷的刑罚二、熟悉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
★ 第二个专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原则:属地原则:领土。
优先、基础属人原则:国籍综合适用保护原则:域外犯罪普遍原则:危害全人类的犯罪a) 一个美国人在哈尔滨杀死了一个俄罗斯人:我国属地管辖。
b) 一个美国人坐中国大巴去越南旅游,在越南该美国人在车上杀死了俄罗斯人:中国无管辖权。
c) 第6条:列车、汽车不属于我国的延伸领土。
d) 一个老挝人要杀害越南人,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越南人,老挝人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
e) 一个美国人欲杀死中国人,从美国寄有毒的信件,在美国海关信件被扣,未遂;中国有管辖权,希望的结果发生地在中国。
f) 第7条: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两年,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管辖。
追究是原则,不追究是例外。
g) 第8条:保护管辖:一个意大利人,杀伤在该国的中国人:双重犯罪原则。
h) 第9条: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走私、贩毒、海盗、灭绝种族、战争犯罪等: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i)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中国对全案都有管辖权。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学》复习资料

刑法复习大纲1.刑法的性质、刑法的目、任务的是什么?要点:阶级性法律性;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国家安全、经济基础、公民权利、社会秩序。
考核要点:刑法概念和性质2刑法中“但书”的含义。
要点:前段补充;前段例外;前段限制。
考核点:刑法的体系3.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作了哪些规定?要点: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考核要点:刑法效力范围4.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对人的效力的?凡是中国公民犯罪原则适用刑法,但法律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不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考核点:空间效力5.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要点:从旧兼从轻原则考核点:时间效力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怎样分类?要点:犯罪行为侵害的并为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考核点:犯罪客体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要点:客体决定性质;客体是构成要件;客体一定受危害;客体是分类基础。
考核点:犯罪客体8什么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作为在什么条件下构成犯罪?要点: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在不作为下构成犯罪需要: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为;没有履行作为的义务。
考核点: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9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具体内容包括哪些?要点: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外在事实特征。
主要涉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考核点:犯罪客观方面10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要点: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分成不负、相对负和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段。
考核点:犯罪主体11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人、聋哑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规定的?要点: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的刑法上辨认和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不负,醉酒人应负,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也要负,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学(二)复习资料

刑法学(二)复习资料告诉才处理: 侵占罪、重婚罪绝对确定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为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男/自然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客体: 国家安全主观: 故意剥夺政治权利1.叛逃罪在境外学习、进修、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 可以叛逃罪论处2.主观:故意, 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3.间谍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身已经成立犯罪, 所指示的目标是否准确、目标是否遭受轰击, 都非间谍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 公共安全, 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 既有故意, 也有过失。
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 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罪一般是特殊主体, 且主观上是过失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易能够避免危险犯, 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 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 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若未出现法定结果, 即不构成该罪: 明显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行为犯, 其犯罪既遂不需要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 只要行为实行完毕, 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出现实际危害结果, 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不影响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包括正在使用中的, 在交付使用期间的, 停机待用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明显过失犯罪、公用电信设施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1)行为人实施了要求的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1.放火罪在间接故意心态的支配下, 如果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认定: 独立燃烧说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2.对于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 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3.决水罪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 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4.认定: 水流开始说5.爆炸罪实施地点: 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的特定义务, 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 以致发生爆炸的, 就是不作为的方式6.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8.主观:故意, 大多为间接故意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1.破坏交通工具罪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 才能成为本罪对象12.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时, 竞合, 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13.破坏交通设施罪在高速公路上撒铁钉行为, 实际上是破坏交通工具14.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铁轨上的枕木, 或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等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择一重罪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15.破坏电力设备罪电力设备: 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等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 也包括使这些设备发挥功能的建筑设施16.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8.本罪与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发生竞合, 适用特别法, 以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论处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性罪名20.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21.资助恐怖活动罪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2.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 并故意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一起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 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23.劫持航空器罪(民用)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 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 为该罪的既遂, 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 为未遂24.暴力: 不能反抗;胁迫: 不敢反抗;其他方法: 不知反抗25.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既遂的成立, 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 只要实施的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足以引起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的危险即可2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私自制作土枪出售, 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以犯罪论处爆炸物: 不包括烟花、爆竹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28.非法储存: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客观: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30.主体: 特殊主体, 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31.主观:故意, 其中, 违规制造枪支的行为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违规销售枪支的行为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3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3.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达到法定数量和情节的, 即可以本罪论处3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选择性罪名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 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私藏: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 属于吸收犯, 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35.主观:故意, 并以明知为条件3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枪支(公务): 违法, 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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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情况的规定和描述。
其内容通常为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说明。
罪状的分类: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的多寡分类:单一罪状,混合罪状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主体除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外,其他的为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而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放火罪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的认定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
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
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
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
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放火罪与意外火灾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
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
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
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破坏等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三)主观方面:过失(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发生重大事故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或者酒驾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客观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形态: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2、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3、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结果犯)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结果犯)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结果犯)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结果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关系;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⑴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⑵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
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98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间接走私的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出(边)境,偷逃应缴税款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制度和征收关税制度。
(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出(边)境,偷逃应缴税款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