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购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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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化肥购销合同

化肥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化肥购销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化肥购销基本情况

单位:元第二条质量标准:甲方应保证乙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甲方送货乙方取货)

第四条验收:对于化肥的规格、数量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异议期为甲方交货后20日内,异议经核实,甲方应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2万元(定金不得超过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款项打入专用卡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化肥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甲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20%的违约金;迟延交货20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乙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八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篇二:肥料购销合同

肥料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方:韦健,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张家锦,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1、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有机肥ny525 -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2;

3、产品的数量:按照每包累计或者过磅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3%误差。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有机肥按非标包装,包装袋不需要回收;有机无机复混肥按照标准包装,包装袋需要回收。

第四条有机肥送货到购方指定地点、有机-无机复混肥有购方到供方自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13年3月5日前。

第六条货款的结算

1、交(提)货完成后15日内付清合同款项。

2、延期付款,每拖延一天交付千分之三罚金。第七条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分送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2013年1月20日订篇三:化肥销售合同

化肥销售合同

供方: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合同编号:鲁j2010-01 需方:济宁市万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合同签订地:江西贵溪签定时间:2010-5-26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dap:参照国标gb10205—2009; npk:参照国标gb15063—2009。三、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甲方工厂交货;采用铁路运输,按出厂价交

货且由甲方代办运输的,甲方工厂铁路专用线运杂费和甲方始发站到乙方书面指定的国铁第一到站铁路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产品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货运

记录等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合理损耗计算方法:甲、乙双方按“国家统配化肥调运交接办法”协调处理。六、包装标准:50kg/包或40kg/包,内塑外编,双层包装。

七、价格: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单价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单价或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按订货

确认函价格执行。

八、付款时间及方式:款到发货以银行认可的方式付款,乙方没有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延期发货。

九、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发货流向计划,以便甲方向铁路部门申报发货计划。

十、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济宁地区销售“施大壮”产品,2010年度乙方在指定

区域的目标销量应达到 10000 吨以上,并在冬储期间履行冬储甲方产品的义务。乙方在甲方约定的区域内享有该品牌的独家经销权。

十一、在乙方销售区域,如遇工商、技监、农业等相关市场执法部门的检查及地方开展打假活动,

由乙方负责协调理顺关系和组织人员配合地方职能部门开展打假活动。若因甲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二、在合作期间(合同一年一签,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 2010年10月31日止),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合作关系。

十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则由

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价格均为暂定价格,具体结算价格,按订货确认函约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本合同壹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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