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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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5、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7、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章程、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者三级。

14、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15、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方针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16、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7、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8、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9、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积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2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需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21、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22、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2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7、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现场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2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29、1-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0、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o。

3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3、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员工,是否合法持证。

34、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可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3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3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42、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43、在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4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及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4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理论的考核60分为几个,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分为合格。

4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4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48、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49、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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