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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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

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集中力量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此时法律设立的金融监管体制表现为中央银行综合统一监管体制。

(二)1992年后,向分业监管过渡

1992年之后,中国金融机构迅速增多,证券市场、信托机构在起伏中发展,同时,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尤其是出现了局部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此时,金融分业监管的必要性逐渐凸显出来,金融监管体制逐渐进入了一个由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新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进行证券市场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

1998年11月l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的标志。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证券业务的监管和保险业务的监管权力分别移交至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

监会,从而确立了现行金融监管“三分天下”的格局,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当时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

(三)2003年后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03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正式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形成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银监会接收了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调整,取消了“按照规定审

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发生转变,其职能集中于货币政策和宏观风险调控,反映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

2004年9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坚持分业监管体制,规定了金融监管的五项指导原则,巩固了金融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

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我国金融业逐渐体现出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2008年1月,中央政策研究室发文指出,我国金融领域正在考虑建立“大部门”。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草案提出“一组建,五整合”,其中一个整合即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国家金融业监管委员会”。3月11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然而本次大部制改革并没有涉及金融监管领域,我国仍坚持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一方面:第一,我国在监管法规建设上还有待改进和完善。主要问题,一是我国的监管法规多停留在定性方面,缺乏科学的定量管理,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银行仅按贷款总额(不按抵押贷款)的1%计提一般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数额与不良贷款本息实际可能发生的数额没有直接的联系,致使银行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确认。二是配套法规不完备。三是由于观念上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制约,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执法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和央行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还不健全,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违规经营、帐外经营等问题严重,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障碍。

(二)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及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一是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原来我国银行监管主要以“准人性管理”为主,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从单纯的“准人性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的综合监管。目前在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力量显得力不从心。二是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目标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知识准备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三)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及手段不科学且效率低下

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还不是很科学、很有效。首先,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互分离,各自为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和连续过程。其次,许多检查都属于一次性、运动性、重复性和单兵作战式的检查,缺乏计划性、连续性和整体性,尚未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再次,非现场监测所需要的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非现场监测的技术与手段也比较落后,难以保证非现场监测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也难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及时、准确的识别和预警,风险监管以及现场检查的重点目标和范围也就难以确定。最终难以实现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投人,取得更明显的监管效果。(四)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

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主要表现在:首先,上下级监管部门的关系不顺。一方面,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因目标不同而出现矛盾;另一方面,地方监管成为“被动的监管”。其次,同一级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结果,政出多部,各自为政,造成重复监管,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再次,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独立性较差。

(五)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

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1)银行网上业务的开展,使银行业务对象难以确定,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开始变得难以适应。网上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也更加不透明,因而监测也变得更加困难。(2)银行网上金融业务的开展使网上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而这往往使监管银行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风险集中速度更快,风险形式变换更加频繁。(3)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使金融业务的营业空间得以扩大,而金融监管范围也变得更广,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在网络银行业务上变得无力,削弱了监管力度。(4)网上银行业的无纸化,对金融监管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网络银行业务特有的无纸化操作特点,使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设有密码,监管当局无法从中收集到足够的资料进行稽核审查。同时,许多网上金融交易在进行后,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造成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三、国外金融制度的发展分析

(一)美国的市场主导型金融制度及其演进

在整个19世纪,美国的金融系统都是高度分散的。许多州采用自由银行系统,允许银行业自由进入,导致美国银行家数众多、平均规模偏小。这一时期的银行体系有很多严重缺陷,(多源自《国民银行法》),其中之一就是分层的银行结构加上准备金的集中使纽约市银行受到沉重的利润压力,同时,没有危机时创造额外货币和为最终贷款人提供危机资金的法律,这些缺陷虽然不算致命,但却使银行体系在金融恐慌中特别脆弱。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系统由于“自由进入”导致过多的小银行的剧烈竞争,进而导致了高度的银行监管条例的出台。而高度金融监管的结果是,又激发了银行业进行创新的强烈欲望,并诱导出市场主导型这种金融系统。

美国的金融创新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65-1972年间花旗银行设计出一种“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以应付流动性证券的强烈需求,而不久证券业出现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使这一创举发展成为一种体制性创新。1973—1982年间两次大规模的石油冲击致使美国经历了和平时期最严重的通货膨胀。1973年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使货币及通货膨胀问题成为美国经济金融理论界讨论的主要问题。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的观点,成为金融理论界的主流。货币主义认为,对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进行过度地人为干预,必然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只有还市场以本来面目才能遏制严重的通货膨胀。因此,理论界竭力呼吁政府应该放松对银行的过度管制。在政府1982年完全放松对储蓄利率上限的管制之前,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开发出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和浮动票据,以使存贷款灵活性一致。80年代后,美国一系列金融立法的基本立足点,都在于放松管制,消除银行业并购障碍,鼓励银行业进行有序的市场竞争。此时出现了大量的“杠杆收购”,企业并购的规模日渐扩大,需更大的银行融资规模。经济金融化程度的提高,金融资产迅速堆积和集中,一方面为银行业规模扩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诱因,另一方面促进了银行业的并购,因为小型银行是很难接受巨型金融资产。1990年底,美国共有46个州颁布法令,允许其他州的银行持股公司收购本州的银行,打破了美国金融史上占统治地位的“单一银行制度”和“单一州原则”的限制,为银行业跨州并购开了绿灯。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颁布了促进银行并购的法令,正式宣告了限制美国银行业并购的、长达60多年的《1933年银行法》时代的终结。此后的创新所要面对的环境是,银行业国际竞争日益加剧,银行购并具有强大的外部动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全球化将各国银行置于同一竞争的平台上,一国银行业内部竞争与国际银行业的外部竞争混合在一起,相互渗透、相互作用。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是每个国家银行业发展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

从上面对美国金融系统演进过程的描述可以看到,作为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的代表,其

资源的配置(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化)主要由金融市场完成。对美国的金融系统而言,金融市场比银行重要的多。家庭的主要投资手段是投资于股票市场以获取收益,实现保值和增值;企业也主要依靠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与之相应,企业也一般采取市场式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以此实现企业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银行的经营受到诸多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更多的仅仅是作为市场上的支付和结算的机构和普通的参与者。在这样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中,不断会有新的金融产品应运而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兴产业的发展也能得到了较好的支持,因此,往往整个经济也走在世界经济的最前沿。

(二)德国金融系统的变迁及其特点

与美国不同,德国是沿着另外的路径演进的。在很大程度上,德国的银行体制是追赶式工业化道路的产物。1854年德国在工业革命后效仿法国巴黎银行成立了第一家动产银行。19世纪70年代,俾斯麦统一德国后,实行集权统治,为发展工业,积极创建和发展大型银行,并促进了中央银行的建立和发展。20世纪以后,德国工业的迅速集中引起了银行业的合并和互相参与,促进了银行业的急剧集中。这一时期德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缓慢,金融交易萎缩,银行对德国经济发展起的作用也很小。二战结束后,三大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被拆分成30个银行,并分别被限制在一个州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50年代后被拆散的三大银行逐步合并,于1956年重新建立。在60年代的经济增长过程中,三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数由1957年的787个增加到1979年的3110个,而同期私人银行则由245家减少为89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战后证券市场发展缓慢,公债市场的相对发达,而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则因为对内幕交易没有法律严格管制的原因而迟迟得不到长足发展。

以银行主导型的德国金融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全能化的银行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所需提供了全套的服务;而市场的作用非常小,家庭很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更重要。银行与工商业的紧密结合,一方面,参与工业资本投资并控制工商企业;另一方面,人事紧密结合,既互相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入驻重要人物。特别是由于银行与工商业资本和人事结合,形成了以大银行为中心的几大银行财团。

90年代以来德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金融中介的形态也发生了相对应的变化。从机构的角度看,德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为了与美国的投资银行竞争,目前正逐步将零售业务转交给附属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转交给

附属资产管理公司,而德意志银行本身则逐步向专业化的投资银行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的金融系统在融资市场化、证券化等方面,正在向美国的金融系统靠拢。

(三)日本金融系统的演进及其危机

日本和德国的金融系统常常被相提并论,这是因为同德国一样日本的金融系统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但事实上,两国的金融系统从历史发展和政府的作用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别。在日本,主银行制度是政府推进的结果,而在德国,开户行系统首先是在私营部门出现的日本作为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另一个代表,其金融系统由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组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民间金融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模式。

日本在引进西方的金融制度后,日本银行业的准入非常宽松,政府限制很少,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发展和对外侵略战争的需要,政府日益直接介入金融系统,逐步形成了一个由银行为枢纽由中央控制的金融资源系统。二次战后日本的金融系统,可以说是在“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按照政府政策组织起来的具有机能分工的多层次的系统。具体地说,以中央银行和战前的财阀系大银行为中心,形成了以全国性的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外加第二地方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体系,分别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以短期贷款为主的业务。日本的三大银行在金融危机的深化过程中遭到崩溃,另一方面,日本型金融系统中,企业和金融机构此前由于没有受到来自外部的威胁和接管,相关各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而分担风险。从这种意义上说,在追赶先进国家方面是比较适合的计划金融系统,这也正是日本最终发展成为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根本原因。

日本成了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另一个代表,其突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主银行制和关系性融资。在这样的体制下,一方面,日本有着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储蓄率,银行(包括邮政储蓄)吸纳了绝大部分的储蓄,个人很少投资与股票市场。另一方面,企业的内源融资很低,而外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企业也发行股票,但企业的股票主要为银行等法人持有,无法实现市场的外部监督功能。在资源都花配置过程中,银行等中介机构居于主导地位,而市场的作用极为有限。不过,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金融市场规模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日益扩大。1900年后由行政当局代行来自外部的监督职能已开始变得迟钝,加之不存在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银行和依赖从银行借入资金的企业,其治理结构出现了真空状态,金融系统陷入了困境。

四、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专业化水平并加强协作

保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就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此外,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不论开展哪种模式的综合经营,其基础都是专门化经营。因此,对我国而言,努力提高三大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能力是金融监管始终必须坚持的。

在中国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这实际上已经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现实的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具体来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积极加强协调与合作,利用已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尤其是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各大监管机构应对WTO 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作深入研究,加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能力和共同行动能力,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本国特点。

(二)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

第一、制定中央银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办法。目前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监管相关条例,统一规范金融监管工作职责、标准,建立健全一整套金融机构监管的指标体系。第二、完善主体法规。当前虽然有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但在工作中这些法律还涵盖不了各类金融机构,还急需出台有关信托法、城乡信用合作社管理等的法制法规。第三、制定主体法的实施细则。细则要增强可操作性,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的监管对象,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恬动做出相应规定,规范有关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四、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严格执法。不仅要让金融领域的每名职工都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金融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并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规模与数量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监管局在新设金融机构时执行的管理规则。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在其成立时就具备良好的素质,有合格的管理人员、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明确可行的规划报告、充分的注册资本、合理的机构章程等,就为今后该机构的良性运行、减少和规避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部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为防范金融

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来对待。中国人民银行自行使央行职能后,在金融主体逐步多元化过程中,在把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同一地区同一种类的金融机构批设过多,造成网点密度过高,出现过度竞争。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素质的审核不严,致使一些业务不精、政治素质不高的人员成为一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三是批准设立了一些注册资本金不够充足的金融机构。四是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发展金融市场的原则。三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不批,注册资本金不足、资本金虚假的不批,经营方案及计划设计不合理的不批,预计未来市场占有率不足难以保本经营的不批。

(四)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并使用新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第一、应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序列,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网上业务前,必须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登记,并提供有关的网络材料。同时,金融监管机关也应做好从事网上业务金融机构的登记,对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按网络业务能力和银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并通过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的密切配台,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活动,确保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第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对网络银行业务适用的法律条文。游离于现行法律管理之外的网络金融业务使金融机构有可能规避法律的干预,使金融监管当局对它的管理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和补充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力,确定网络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使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明确化、规范化。第三、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网络银行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法,尽快摸索出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行之有效的网络银行监管办法。第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计算机管理水平。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计算机专业人员缺乏是一个突出问题。在信息社会,金融监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根据金融产品的发展,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新时期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强化商业银行内控机制

对商业银行来说,防范风险最重要的是强化内部控制,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以风险衡量、风险分析、风险转化为重要内容的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建立起以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中心的内部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与此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录用、管理、奖惩、提升要有严格的制度,各项制度要有严密的规章和操作规程,要开展岗位轮换和离任稽核,形成一套权责分明、平衡自律、规章健全、动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另外,中央银行要增强稽核检查的频率,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首先,金融部门自身必须加快改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其次,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促进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银行应当积极支持并参与企业改革。一是银行要在企业改革中为兼并的企业提供信息并牵线搭桥。二是要启动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企业兼并行为,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三是要通过信贷政策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在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抓大放小的同时,帮助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

(七)培养现代金融监管人才的同时也要理顺机构内部关系要稳定现代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完善监管人才队伍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高薪养廉,消灭权力寻贿行为。除此之外,人民银行还要把货币政策目标和监管目标严格区分开来,要理顺监管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监管机构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上下之间彼此之间的联系、协调和合作。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使金融体系稳定有效地运行,并为经济发展服务,金融市场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交换货币资金的市场,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等同质,都是生产要素市场,其目的都是改进经济福利。用科学分析企业存在的原因来对比,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形成也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金融市场的资本积累、资本配置、调节经济、反映经济等功能,就是金融市场的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贡献。但是,金融市场因为金融资产的趋利本性和虚拟性而容易形成破坏力极大的危机。

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 以下几点应该特别予以重视: 第一、金融监管要“专业化”, 要由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可靠人品和较强能力的专业人士从事金融监管; 第二、金融监管要“规则化”, 要以理性的规则、日程的监督代替“运动式”监管;第三、金融监管要“责任化”, 要对监管失败或渎职者予以警示与重罚, 不得异地为官, 也不得到其负责监管的机构任职; 第四金融监管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变革不断创新,探讨新时期金融监管的

理想模式与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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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监管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影响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国内分业经营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商业银行监管信息不透明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最新整理)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金融监管现状问题

阿苏大苏打撒旦萨达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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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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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章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指出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最后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制;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2003年4月之后,这5个司的金融监管移交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过,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对货币市场、反洗钱、征信体系等方面的金融监管职能。我国金融监管走过了由过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到逐步转化为现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分天下” 的格局。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形成,也就是说,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表1) 。 2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两大问题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相对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则显得相对滞后,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2.1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也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及我国金融业改革的进一步加深,我们必须正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强调各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我们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一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可以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夏斯雅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不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分业监管模式内部控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政策之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8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就是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至1993年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集货币政策和所以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十年里,中国仍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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