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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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_修订时间

地震应急预案_修订时间

一、修订背景为了提高我国地震灾害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近年来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经验,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地震灾害应对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流程、救援力量调度、灾后重建等方面内容,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时间本次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时间为2024年6月5日,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修订内容1. 组织指挥体系(1)明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具体职责,强化统一领导、协调调度。

(2)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成立前、后方指挥部,优化工作组职责分工。

(3)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新增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等工作组,明确各组成员单位和主要职责。

2. 应急响应(1)针对震后72小时的黄金救援期,优化先期处置措施,指导基层政府在专业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群众实施紧急避险,迅速开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细化灾害分级响应,明确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

3. 监测报告(1)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2)明确地震灾情报告流程,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4. 指挥与协调(1)明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程序和指挥调度机制。

(2)强化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作战,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

5. 恢复重建(1)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明确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

(2)优化恢复重建实施流程,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6. 保障措施(1)加强队伍保障,提高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指挥平台保障,提高地震灾害应对信息化水平。

(3)强化物资与资金保障,确保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4)优化避难场所保障,提高受灾群众安置能力。

(5)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6)加大宣传、培训与演练力度,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地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地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在地震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3. 《安全生产法》4. 《突发事件应对法》5.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指挥。

(2)副总指挥: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调度。

(2)负责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3)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

3. 应急救援队伍(1)地震救援队:负责地震现场的搜救、抢险和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队:负责地震现场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

(3)消防队伍:负责地震现场的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五、预防和预警1. 加强地震监测预警,提高地震预报准确率。

2. 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3.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 制定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应急响应1. 响应分级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将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 响应程序(1)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

(3)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4)医疗救护队负责伤员救治和转运。

(5)消防队伍负责火灾扑救和救援。

3. 应急物资(1)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如帐篷、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2)建立应急物资调配机制,确保物资及时、高效地调拨到灾区。

4. 通讯(1)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情况的出现,为提高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一、修订依据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紧急性、可行性的原则,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新情况的出现,及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二、修订程序
1.修订需由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并形成修订方案;
2.修订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修订方案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三、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应急预案的体系结构、预案流程、应急处置方案、救援与保障措施等。

四、修订责任
1.相关部门需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2.各相关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修订工作;
3.修订后的地震应急预案需及时下发并组织培训。

五、监督检查
相关主管部门对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修订后的地震应急预案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地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地震应急预案修订部门,如有需要变更,需另行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规定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规定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规定
一、修订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修订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三、修订原则
1. 按照地震防御工作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2. 修订工作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形成合力。

3. 修订过程中应严格程序,确保预案修订科学、规范和及时。

四、修订程序
1. 制定修订方案。

各级地震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方案。

2. 征求意见。

修订方案报批后,应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 修改稿定稿。

吸纳各方意见,形成修订稿。

4. 报批文件。

修订稿经批准后形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文件。

五、修订内容
1. 根据最新的地震安全知识和技术要求,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

2. 修订内容应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各项预案
措施。

3. 修订内容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预案能够在实际应急工作中发挥作用。

六、修订时限
各级地震部门应确保地震应急预案按时完成修订,及时报批,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检查
地震部门应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修订工作的规范进行。

对不符合要求的修订工作,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部门可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地震应急修订预案

地震应急修订预案

地震应急修订预案
地震应急修订预案内容如下:
一、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目的
为了提高地震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修订预案。

二、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结合地震防治工作实际,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原则
1. 科学性原则:修订内容需符合地震防治科学理论和实际情况。

2. 灵活性原则:修订后的预案应能够根据地震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 统一性原则:修订内容应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四、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内容
1. 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2. 修订地震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

3. 修订地震灾情调查和救援处置流程。

4. 修订地震防护设施和安全疏散方案。

5. 修订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措施。

五、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质量评估
对修订后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地震模拟演练和实战演练,评估其实际效果和适用性,提出修改意见。

六、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实施
修订后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及时印发并组织培训,确保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并掌握新的应急预案内容。

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地震应急管理条例》(3)国家及地方地震应急预案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组织体系1. 组织机构(1)国家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省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市(县)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职责分工(1)国家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2)省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3)市(县)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三、应急响应1. 预警(1)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地震部门应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2)启动应急响应:地震发生时,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初期处置(1)紧急疏散:地震发生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救援力量调配: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迅速调配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3. 恢复重建(1)基础设施修复: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受损基础设施,保障灾区正常生活秩序。

(2)受灾群众安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保障措施1. 通信保障: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确保应急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2.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灾区需求。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范文

地震应急预案修订范文

一、修订背景为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对原有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1. 提高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 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3. 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修订内容1. 总则(1)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地震灾害。

(3)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1)设立国家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省级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3)设立市级、县级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 预警与监测(1)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2)加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1)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2)各级地震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处置(1)开展人员搜救,尽快解救被困群众。

(2)确保灾区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3)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4)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6. 恢复重建(1)组织开展灾后重建规划,确保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灾后重建质量监管,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3)加大灾后重建资金投入,确保灾后重建任务按时完成。

7. 保障措施(1)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地震应急意识。

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地震灾害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包括地震、火山喷发等。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科学决策,依法实施。

二、组织体系1. 国家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2. 地方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3. 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国家地震救援队伍,负责地震灾害现场的搜救、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4. 地震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全国地震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地震监测、预警和灾害评估。

三、应急响应1. 预警响应地震发生前,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 应急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组织救援: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开展地震灾害现场的搜救、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3)疏散安置: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提供生活救助。

(4)交通管制:对受灾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5)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响应的物资需求。

2.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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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解决方案系列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4071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National Earthquake Emergency Plan Revised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1总则1.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4.1地震监测预报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

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6.1.1先期保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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