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主动作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和良性进展机制、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形,现就加大全区水利工程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为指导,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深化水利改革为动力,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目的、加大和完善工程治理和经营治理工作,努力实现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促进水利事业的进一步进展。
目标原则加大水利工程治理工作要实现三大目标:一是理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切实解决治理权限不清晰、治理范畴不明确、治理责任不落实等咨询题,形成由水利部门主管水利工程的行业治理体制,二是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切实转变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状况,严格按工程运用调度方按运行,禁止各种违章行为,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综合效益。
三是建立水利进展机制,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只使用不爱护、有收益不投入”而导致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标准降低等咨询题、形成以治理促经营、以效益促建设的良性进展机制。
在加大工程经营治理工作中应坚持五条原则:一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论是工程治理依旧水土资源的经营开发,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二是权责明确的原则。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治理、爱护、投入、经营的职责和权益应明确。
三是利益兼顾的原则。
要做到工程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
四是服务至上原则。
加大工程经营治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因此要切实做到治理和服务统一,通过加大治理而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
五是深化改革的原则。
要将经营治理工作和深化水利改革相结合,引进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治理范畴工程治理范畴按照《云龙区水务处工程治理实施方法》规定,河道的迎水坡坡面、河滩、河槽、堤身(水库大坝)和堤(水库大坝)背水坡脚外的爱护地为工程治理范畴,爱护地的规定具体如下:1、区管要紧河道堤防(1)奎河:河口线以外10米(2)废黄河:老堰顶五十米及堤背水坡脚外30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苏府办[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4]1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制定的《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苏州市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化、美丽镇村、水美乡村、四个百万亩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2015年度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在新形势下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2015年度农村水利工作意见如下。
一、2014年度农村水利工作简要回顾全市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水利建设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水生态文明、水美乡村及“四个百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农村水利总土方超额完成。
完成农村水利建设总土方3173万方,是年初计划任务的116%。
二是圩区达标建设和管理顺利推进。
全市完成圩堤加固91公里,占计划的103%,完成三闸更新改造237座,占计划的108%,完成排涝站建设108座,占计划98%,完成挡墙护岸304公里,占计划的125%。
圩区堤防达标管理建设基本完成年度任务。
三是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完成。
疏浚河道1842条、1628公里、2852万方,占计划的116%,绿化河道228公里,建成生态护岸207公里,拆坝406处、建桥(涵)381座。
四是中央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进展顺利。
2013年度各市、区重点县项目、常熟2013年规模化节水灌溉工程基本完成,完成高标准农田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3万亩。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工程前期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因素,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明确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并编制工程概算。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初步设计,细化工程构造、施工工艺、材料选择等,编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筛选和检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生产、水质保护等。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苏府公〔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开展了苏州市本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对象七浦塘、西塘河和姑苏区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等8条河道;阳澄湖、独墅湖、澄湖和姑苏区石湖等4个湖泊;西塘河裴家圩枢纽、澹台湖枢纽、娄江枢纽、大龙港枢纽、南庄枢纽、仙人大港枢纽、胥江枢纽、东风新枢纽、青龙桥枢纽、元和塘枢纽、外塘河枢纽、胥口枢纽等12座水利枢纽;活络浜泵站、城西泵站、徐家郎泵站、红菱浜泵站、外板桥泵站、泥点港泵站、祥信桥泵站、长泾塘泵站、新开河泵站、幸福泵站、石渔桥泵站、陈家桥泵站、东虎啸桥泵站、娄葑泵站、外河桥泵站、西郭桥泵闸等16座闸站。
二、划定标准(一)河道。
七浦塘: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10米为界。
西塘河:有堤防的,以外堤脚处为界,无堤防的以征地红线或河口线外5米为界。
黄花泾、胥江、元和塘、娄江、老运河、苏州外城河:河口线外5米为界。
(二)湖泊。
湖岸线外20米为界。
出入湖河道河口有水闸等控制建筑物的,以控制建筑物为界;无控制建筑物的,上溯500米为界。
(三)水利枢纽和闸站。
以现状管理范围为界。
三、其他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成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七条工程运行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条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测工程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防止设施老化、损坏。
第十三条发现工程设施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提高项目安全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利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技术要求,组建施工队伍,并对施工队伍进行管理。
第五条施工工长和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职称证书和技能证书,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施工指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并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不合适的服装。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培训记录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复习。
第三章施工资料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制定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将其与工程进度相对应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定期保存,并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施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变更管理,变更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与实际施工相符。
第四章施工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选购合适的施工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施工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做好设备台账和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件,并进行技术培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警戒线,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和水电站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层、技术层和运行维护层,明确各层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管理层负责水利工程的决策、规划、投资、协调和监督工作;技术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运行维护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养护修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职责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明确设备操作流程、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要求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苏水规〔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中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15〕3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强化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行为,优化监理资源配置,提高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集
中监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0日附件:苏水规2015003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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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圩水利工程管理,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保障联圩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联圩水利工程管理主要包括: 圩区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圩内河道和泵站及配套工程。
其管理范围为: 防洪圩堤为迎水坡脚外5米至背水坡脚外10米范围内; 河道为圩内全部河道; 防洪闸为上、下游翼墙外各50米范围内, 两侧各10米; 泵站为泵房以外各20米范围内; 涵洞前后各10米, 两侧, 各5米范围内。
高新区的城市联圩管理范围以防洪驳岸5米范围内, 泵站以占地范围为准。
第四条各镇( 街道) 水利站是所在镇( 街道) 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承担全镇( 街道) 范围内的站、闸、河、堤、涵洞等水利工程管理职能, 根据本镇( 街道) 联圩的实际情况, 确定养护形式, 履行如下职责: ( 一)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 二) 科学制定闸站工程的运行方案、维修保养计划; ( 三) 制定防洪圩堤( 护岸、护坡) 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 ( 四) 加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和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 ( 五) 合理测算联圩水利工程养护费用, 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 六) 加强水利工程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提高工程养护水平。
第五条在区水务局的统一领导下, 以镇( 街道) 为单位, 具体承担所在联圩站闸工程的维修养护、日常运行以及河、堤的管理、巡查、养护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联圩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按照联圩内站闸数量、规模和河道、堤防长度确定。
防洪圩堤上的防洪闸、涵洞由堤防管养员负责兼管; 每座排涝泵站( 含套闸) 配备1名管养员。
河道保洁按每2
公里左右安排一名保洁员。
联圩养护人员组织形式由各镇( 街道) 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由水利站实施对联圩的水利工程管理, 或技术指导。
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联圩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 一)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订维修养护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 二) 负责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检查观测和河道清理, 随时掌握各项水利工程动态, 消除工程隐患, 确保工程完好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 三) 建立健全联圩各管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职责。
要加强对管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每月对堤防、河道、站闸管养人员进行工作检查考核, 年终进行总评;
( 四) 汛期应主动掌握雨情、水情、工情, 了解天气动态, 制订防汛抢险预案, 配合水利站做好防汛工作;
( 五) 搞好圩堤达标工程和水土保持, 管理好林木和绿化, 营造联圩优美的生态环境;
( 六) 加强河道工程管理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做到河道”底清、面净、坡洁”, 搞好河道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区水务局每年对圩区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提高管理水平。
联圩水利工程检查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由乡镇组织实施, 汛期每月不少于一次。
区水务局每年分别在汛前和汛期进行两次检查考核, 水利站每年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考核, 并分级建立考核台帐,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损坏应及时修复, 对重大损坏、险工、人为破坏等情况, 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区水务局汇报。
第九条圩区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经常性养护维修由联圩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重大损坏由水利站提出维修方案, 报本镇( 街道) 领导同意后, 并报区水务局审核, 列入区级计划实施。
第十条圩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标准:
( 一) 圩堤: 无裂缝、塌方、洞穴、明显渗漏、管涌, 无乱垦乱种、乱搭乱建, 无非法取土、挖坑, 无人为损坏圩堤护坡, 管理好绿化林木、草皮。
( 二) 水闸: 闸身、闸门、翼墙、止水槛无裂缝、损坏, 闸门闸身无漏水, 闸槽无淤泥, 开关灵活, 配套设施完好, 设备无失窃, 无锈迹, 安全可靠。
( 三) 灌溉、排涝泵站: 进出水池、泵房无损坏, 进水池有拦污栅, 出水池无漏水渗水, 泵房门窗齐全, 屋顶不漏水, 泵房整洁无杂物堆放, 站容站貌好。
设备整洁完好、无失窃, 运行可靠, 用电安全, 制度上墙。
( 四) 涵洞: 洞身翼墙无损坏, 闸门板齐全, 无渗漏, 无淤积。
( 五) 河道: 无水生植物、漂浮物和各种垃圾, 及时阻止和禁止工业污水、有害物质、畜禽粪便排入河内, 河道内无乱占乱挖和无填、堵、缩现象。
第十一条防汛期间, 各联圩站闸, 应根据情况及时排涝, 并服从区水务局统一调度, 在接到启闭闸门或排涝泵的通知后, 及时作出反应。
第十二条联圩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 主要由各镇( 街道) 负责筹措, 形式不限。
各地已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费筹措形式, 可继续适用。
区级对各镇( 街道) 的补贴形式由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商定。
中心城区四个联圩的运行管理经费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各镇( 街道) 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经过考核评比, 达到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的目的。
中心城区4个防洪联圩是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的一个部分。
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枫桥和狮山街道负责。
水利站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条例、细则, 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 要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毁坏林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和器
材, 以及其它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依据有关水法律、法规, 分别对责任单位( 当事人) 处以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 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职工和其它公民有权制止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 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圩区站闸养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