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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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61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61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20〕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09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湘农发〔2020〕61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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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湖南合村实施方案

湖南合村实施方案

湖南合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然而,长期以来,这些资源的分散管理和利用不当,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和农民收入的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湖南省提出了合村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合并农村村庄,整合资源,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合村实施目标1.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通过合并村庄,整合资源,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

2.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合村实施方案,将分散的农村产业集中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发展。

3.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合村实施方案将优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4.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合并村庄,整合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数量。

三、合村实施步骤1.调研和规划:对湖南农村现状进行全面调研,制定合村实施规划。

包括收集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和农民收入等相关数据,对农村资源进行评估。

2.确定合村范围:根据规划,确定合村的范围和具体合村的村庄数量。

3.资金筹措:整合各种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合作社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等,以支持合村实施方案的推进。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优先建设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

5.产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村后的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发展。

6.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7.农民培训和产业扶持:通过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技能水平,增加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能力。

8.监督和评估:建立合村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效果及风险控制1.预期效果:通过合村实施方案,可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的提升,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降低农村贫困率。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8•【字号】•【施行日期】1987.05.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

(三)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有突出贡献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湖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

湖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建设厅2006-03-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村庄布局......................... .................... ..... (5)第三章村庄整治 (10)第四章公共设施 (12)第五章住宅 (14)第六章基础设施 (16)第七章景观环境 (19)第八章主要技术指标..................................... (24)2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第九章附则 (26)第十章附件: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技术成果要求 (27)3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和要求1.1.1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康文明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加强对我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和建设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1.2村庄整治和建设规划(简称整建规划)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面资源,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完善村庄公共设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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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 (镇) 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对村庄和集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镇总体规划方案;(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三)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五)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体系,明确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引导村庄和集镇合理、科学地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为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左右。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研究确定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确定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划定村庄、集镇的规划区范围;(三)确定村庄、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总体安排;(四)确定主要非农生产企业用地的分布;(五)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六)综合协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1)村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或1 :2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

应表明现状的村庄、集镇的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分布,以及对总体规划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2) 村镇总体规划──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

应表明规划期末的村庄、集镇的分布、性质、规模、对外交通和村镇间的道路系统、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主要内容有:明确总体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

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

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

说明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的布局及配置情况,明确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十八条基础资料是反映村镇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规划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

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一)自然条件;(二)资源条件;(三)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四)乡域所有村庄和集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条件;(五)乡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状况;(六)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七)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八)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的工作程序:(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集镇的现状条件,有关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合理利用集镇土地,协调集镇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规定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对近期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综合分析确定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二)具体界定规划区范围,并确定规划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用地规模,以此作为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的基数;(三)提出规划期内集镇镇区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四)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及布局,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各功能地块的控制指标;(五)确定集镇内部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座标及竖向设计;(六)布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管线与构筑物;(七)安排绿化、能源、环境卫生、防灾等工程;(八)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风貌的建设要求;(九)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局部重要地段的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集镇建设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同。

第二十三条集镇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件和文件。

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规模论证报告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二十四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图件:(一)集镇建设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 :2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

标明集镇建成区范围,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中村镇用地分类确定集镇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道路系统,主要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的配置,各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的质量分析,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

应表明规划期末各类用地的范围、布局及发展方向,地块的划分及控制指标,主要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平衡表,风玫瑰,规划期限。

(三)集镇建设规划──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

应表明道路及其竖向设计、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防灾等工程规划,规划期限。

(四)集镇建设规划──环保环卫绿化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

应表明绿化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景点及反映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历史风貌地段,河湖水系,以及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的要求及规划措施,规划期限。

(五)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 1:500~1:1000。

对集镇近期建设地段及重点地段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建筑的布置、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小品、街景立面的规划设计,必要时可以增加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近期建设期限。

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主要内容有:明确集镇的性质、规模及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标准的确定,用地布局,各项工程规划,用地平衡表,以及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实施步骤,控制管理规划,一般包括:(一)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二)建筑间距的规定;(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主要有: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100%);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镇建设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基础资料是反映集镇基本情况,进行规划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一)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二)历史资料:包括集镇的历史沿革,历次规划的成果资料;(三)村镇总体规划资料;(四)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五)人口资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六)集镇土地利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用地的综合评价;(七)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八)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九)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的分布状况;(十)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十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十二)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十三)影响集镇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十四)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的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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