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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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32.1复习笔记

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负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的义务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擅自改变承揽内容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接受,要求重作、修理、减少报酬,并享有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②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

对于承揽的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后的,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对于承揽的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不经承揽人同意,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③承揽人负有检验和保管原材料的义务

依据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对原材料及时验收,如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短少,应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如不尽此项义务,对因其过错而造成的原材料灭失、污损及其他价值下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接受检查、监督及诚信义务

依据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⑤承揽人应按期完成工作并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如因承揽人的过错,不能按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或者部分不履行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向定作人负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

⑥承揽人对承揽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和技术资料。

⑦承揽人对定作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为确定定作物的品质和效用,定作人有权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不符合合同规定,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补。如承揽人拒绝修补,则定作人可自行修补,修补费用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亦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定作人负有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而造成工作成果(标的物)有缺陷的,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如验收时发现工作成果有缺陷,可以拒绝受领,但应妥善保管并应及时通知承揽人。

②定作人负有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对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接受工作成果时,以货币为支付方式。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③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和工作材料,以保证承揽人正常进行工作。否则,应当人赔偿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④协助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得定合理期限催告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承揽人得解除合同。

⑤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

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其独有的特征包括:

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大型的建设项目,具有经济价值大、不可移动、长期存在的特点;

②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

③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一般涉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以承包合同的不同内容为标准,可将基本建设承包合同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2.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义务

①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妨碍承包人的作业。

③对于隐蔽工程,应当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在被隐蔽以前及时进行检查。

④因发包人的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和构件积压等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⑤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费及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⑥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⑦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得定合理期限催告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拍卖,并就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受优先清偿。

(2)承包人的义务

①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与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③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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