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宁党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时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把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好全区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人才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小环境”,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8日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工作,努力建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小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深刻认识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人才发展“小环境”相对于全国人才发展大环境而言,是指自治区、市、县 (区)、乡镇(街道)和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形成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用人导向、体制机制、制度措施、条件氛围等要素的总和。
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发展大环境建设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宁党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8]47号2008年9月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和谐宁夏进程,现就提高我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重要性城镇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服务居民、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城镇稳定、推动城镇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居民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措施(一)严格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宁党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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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5号2004年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到2004年底,全区有60%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5年达到80%以上;2006年覆盖全区。
具体进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等形式,积极稳妥,逐步过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
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三、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办法稳步推进,各地可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管理模式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破产企业或现已无单位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先行将其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直接进行管理。
对当地街道和社区退管组织健全、接交条件基本成熟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尽快移交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企业现有退管组织和场所设施的作用,由街道和社区参与或指导企业退管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街道和社区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