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

5. 运行标准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照CATⅠ标准执行。
(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执行CATⅡ运行。
)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1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2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3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4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目视飞行5.1.1目视飞行气象条件目视飞行规则(VFR)的最低气象条件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6000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600米—6000米(不含)以下的航路区域4800 米(3英里)无云在机场范围 MSL—3000米(10,000英尺)之间4800 米(3英里)云下150米(500英尺),云上300米(1000英尺),距云的水平距离600米(2000英尺)5.1.2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足所有下述条件:( 1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
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2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6000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600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4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5.1.3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2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保持直接的通信,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之一:A.在距目的地机场18公里(10海里)范围内飞行。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版权所有㊣ §8
(一) 引
言
空管技术从陆基导航向星基导航转化,空中容量显著提高,自 由飞行成为可能。美国在“新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GATS,或称 NextGen )和欧盟提出“单一欧洲天空”(SESAR)计划中提出: 2025年要实现基于卫星的导航技术,将现在的“陆基”导航发展为 “星基”导航,全球无导航盲区;通讯手段从话音向数据链路过渡, 使航路上飞机间的数字通信更加方便可靠;在航路上将允许使用自 由飞行功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自动化程度得到极大提高;空管将 从目前的由管制员为主导过渡到由飞行用户主导,从对飞行目标的 管理过渡到交通流的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界 限将被打破,这两者将融为一个系统,提供统一的空中交通管理服 务。 目标:飞行间隔缩小,飞机超密度运行,自由飞行。
NPA——RNP CatⅠ——ILS CatⅠ ——GBAS Cat Ⅱ/Ⅲ——ILS Cat Ⅱ/Ⅲ——GBAS
版本&修订日期:R0,2012.08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版权所有㊣ §12
(三)典型 新技术应用简介
1、RVSM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 即缩小最小垂直间隔,是指在实行RVSM运行的空域内,在FL290至FL410 (包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由2000英尺(609.6米) 缩小到1000 英尺(304.8米)。按照这样的标准从事的飞行活动称之为最小垂直间隔飞行。 ——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 有关修改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 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米(2000英尺)缩减到300米(1000英 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 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1990年,首先在大西洋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 (RVSM)的运行,并根据运行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运行规范和有关规章 。 1997年首先在北大西洋航路或空域从FL330—FL37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 实施了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试运行,一年以后,试运行高度层扩展 到FL310-FL390。随后在各区域进行相关试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法创编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

二类运行(运行规范)C 0021-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C0021 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a.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本条规定的限制、规定、程序和最低标准实施II 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不得实施本授权以外的其它II 类运行。
b. II 类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任何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不应低于II 类仪表进近程序所公布的值。
本运行规范中II 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是在任何机场批准使用的II 类最低标准的最低值。
c. 批准的飞机。
满足本条运行规范的所有适用限制和规定后,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使用表1中所列飞机和相应的II 类直线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表1II 类进近与着陆最低标准飞机型别(厂家/型号/系列) DH 最低值批准的RVR 最低值空客A34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30-200/300 30米 350米空客A300-600 30米 350米空客A319/A320/A321 30米 350米波音B737-300/700/800 30米 350米d. 必需的II 类机载设备。
必须安装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和飞机飞行手册规定的实施II 类运行所要求的飞行仪表、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其它机载系统,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实施II 类运行需要额外增加的机载设备必须列在表2中,且这些设备必须正常工作。
C 002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CES-A-001-HD 表2II 类运行种类飞机型别(制造厂/型号/系列) 附加设备和/或特殊限制和规定人工操纵(HGS)/或自动驾驶N/A N/A N/Ae. 飞行机组资格审定。
飞行机组只有经过所用设备和特殊程序的训练并通过资格审定后方可实施本款批准的运行。
下列规定适用于:(1) 机长在成功地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II 类训练大纲,并由合格于II 类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航空检查人员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监察员审定合格于II 类运行前,不得在任何飞机上实施II 类运行。
二类运行CATII

飞机类别 RVR/VIS
一、二发
1600米
云底高
一发飞机的云底 高不低于100米
三、四发
800米
➢低于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
LVPing
RCLL间距 不大于15米
LVTO (RVR<400米)
A类 接地区RVR
RVR 要求
D类
接地区、中间点、
B、C类
停止端RVR
接地区和中间
点RVR
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II类
不允许 不允许 无影响 不允许 不允许 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4
二类运行申请
主要相关局方规章:
➢CCAR121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
➢AC-91-FS-2012-16咨询通告 《航空器运营人全天候运行要求》
b)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应符合相关运行规章和本 咨询通告的资格要求;
c)机场应满足CCAR-97部对于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设施设备 及维护要求。
➢申请Ⅱ类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应向局方提交以下内容:
航空器型号
机场设备
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
航空器型号的有关信息应来自AFM,主要包括航空器的取证状态、针对运行 种类所需的设备清单、限制以及故障后处置程序。
运营人应提供关于符合Ⅱ类或Ⅲ类运行标准的机场设备的完整介绍,包括目 视和非目视辅助导航设备、跑道特征、越障区域、RVR测量、ATC程序等。
运营人应提出关于拟使用机场/跑道的最低天气标准的建议。
飞行机组培训
机组为获得Ⅱ类或Ⅲ类运行资格应完成的地面培训、飞行/模拟机训练大纲, 以及定期复训要求。
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年版)

负责飞行区内的安全管控; 4.2.3 航站楼管理部负责航站楼内相关保障工作; 4.2.4 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救援保障; 4.3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负责应急 救援保障; 4.5 武警三支队负责围界通道门管控;
7
运管中心运行监控室 机场运控中心 飞行区管理部灯光管理模块 5.3 上述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 20 分钟内完成各自的工作,并将准备情 况反馈塔台,20 分钟内仍未完成准备的,需报告原因,并在完成准 备后再次反馈塔台。 5.4 各部门完成各自准备并反馈塔台后,塔台通知运管中心运行监控 室,正式启动“Ⅱ类运行程序”,其它单位自完成准备并反馈塔台 后,自动进入“Ⅱ类运行程序”,塔台不再另行通知。 5.5 若上述某部门无法完成准备,塔台通知上述部门停止“Ⅱ类运行 程序”,通报流程同 5.2。
3.5.2 36R 跑道下滑台保护区:北起下滑台天线,南至下滑台天线以 南 975m,东起 36R 跑道西侧边线,西至下滑台天线以西 90 米的矩 形范围。36R 跑道航向台保护区:由四部分组合而成。第一部分为 北起航向台天线,南至航向台天线以南 1220m,东西至 01 跑道中心 线两侧各 90 米的矩形范围;第二部分为以航向台天线位圆心,半径 75m 的圆形范围;第三部分为以下滑台天线为顶点,顶角为 12°,底 边长 274 米的等腰三角形范围;第四部分为北起上述三角形底边, 南至跑道南端,东西至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37 米的矩形范围。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低能见度运行程序》(2013 版)自下发之日 起开始执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Ⅱ类运行程序》(第二版)同时废止。
由于首都机场尚未实施Ⅲ类运行,本程序目前仅适用于 36R 和 01 跑道的Ⅱ类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九)ILS临界区:在航向信标和下滑信标附近一个规定的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区域,以防止其对ILS空间信号造成不能接受的干扰。
(十)ILS敏感区:是临界区延伸的一个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的停放和活动都必须受到管制,以防止可能对ILS空间信号的干扰。
(十一)无障碍区(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和部分升降带所包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除少量规定的项目外,没有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十二)机场机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不包括停机坪。
(十三)机场活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
(十四)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十五)排灯:紧密地排在一条横线上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航空地面灯。
(十六)灯的失效:当由于某些原因,光束偏离规定的垂直或水平方向或平均光强低于规定的新灯平均光强的50%时,该灯即为失效。
(十七)灯光系统的可靠性:指全部装置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并且该系统维持在可用状态的概率。
(十八)标志:为了显示航行信息设置在机场活动区道面的一个或一组符号。
(十九)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第二章营运人第一节申请与批准第五条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营运人必须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对其Ⅱ类运行的批准。
第六条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二)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三)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四)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五)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六)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七)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二)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三)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制定了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获得批准;(四)经过试运行,证明其飞行机组的训练和技术、规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是符合要求的,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八条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在初始批准后6个月内,无论天气是否低于Ⅰ类运行标准,营运人均应尽可能使用Ⅱ类运行机载设备、按Ⅱ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Ⅱ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在营运人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派人对其Ⅱ类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继续使用该标准,或降低标准至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
第九条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和经验的不同情况,确定机组能执行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Ⅱ类运行机场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
第十条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节航空器第十一条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二)其型号设计(包括改装、加装)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经过验证符合仪表飞行规则(IFR)Ⅱ类运行的有关要求,并写入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有关章节;(三)航空器及其维护方案符合本节规定,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一)仪表故障警告系统。
申请人必须制定机组程序和职责分工,以便能立即发现基本仪表和设备的故障;(二)双套ILS和下滑道接收机;(三)一套有双显示器的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和一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或者双套独立的飞行指引系统。
对于双发螺旋桨飞机,最低要求为单套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或单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四)识别决断高的设备。
识别决断高的设备是指无线电高度表和内指点标接收机;(五)复飞姿态指引设备。
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可以是带有定标俯仰标线的姿态陀螺仪,也可以是飞行指引仪俯仰指令,或经计算的俯仰指令;(六)自动油门系统。
使用双套飞行指引仪运行的所有涡轮喷气航空器都需要自动油门系统。
申请人不能证明使用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能显著减小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的,该航空器还应当装有自动油门系统;(七)排雨设备。
第十三条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
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一)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际或模拟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二)按机场和航空器登记号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其理由。
所报内容应当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三)经批准的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第十七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
第三节飞行人员第二十条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第二十一条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营运人应当制定每个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应符合本节的训练与技术检查要求。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该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获得批准后,营运人方可开始训练。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
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一)地面理论训练1.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2.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3.决断高的识别;4.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5.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6.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7.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8.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9.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10.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