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仪表着陆II类进近规定
仪表着陆系统Ⅱ类(CatⅡ)运行简介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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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言
空管技术从陆基导航向星基导航转化,空中容量显著提高,自 由飞行成为可能。美国在“新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GATS,或称 NextGen )和欧盟提出“单一欧洲天空”(SESAR)计划中提出: 2025年要实现基于卫星的导航技术,将现在的“陆基”导航发展为 “星基”导航,全球无导航盲区;通讯手段从话音向数据链路过渡, 使航路上飞机间的数字通信更加方便可靠;在航路上将允许使用自 由飞行功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自动化程度得到极大提高;空管将 从目前的由管制员为主导过渡到由飞行用户主导,从对飞行目标的 管理过渡到交通流的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界 限将被打破,这两者将融为一个系统,提供统一的空中交通管理服 务。 目标:飞行间隔缩小,飞机超密度运行,自由飞行。
NPA——RNP CatⅠ——ILS CatⅠ ——GBAS Cat Ⅱ/Ⅲ——ILS Cat Ⅱ/Ⅲ——GBAS
版本&修订日期:R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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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 新技术应用简介
1、RVSM (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 即缩小最小垂直间隔,是指在实行RVSM运行的空域内,在FL290至FL410 (包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标准由2000英尺(609.6米) 缩小到1000 英尺(304.8米)。按照这样的标准从事的飞行活动称之为最小垂直间隔飞行。 ——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专门小组,开始探 有关修改航空器垂直飞行间隔标准问题。经过各种风险评估后认为:在FL290 以上空域飞行的最小垂直间隔从600米(2000英尺)缩减到300米(1000英 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满足预定的安全标准,使空域容量大大增加, 且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1990年,首先在大西洋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 (RVSM)的运行,并根据运行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运行规范和有关规章 。 1997年首先在北大西洋航路或空域从FL330—FL37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 实施了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试运行,一年以后,试运行高度层扩展 到FL310-FL390。随后在各区域进行相关试运行。
二类运行CATII

飞机类别 RVR/VIS
一、二发
1600米
云底高
一发飞机的云底 高不低于100米
三、四发
800米
➢低于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
LVPing
RCLL间距 不大于15米
LVTO (RVR<400米)
A类 接地区RVR
RVR 要求
D类
接地区、中间点、
B、C类
停止端RVR
接地区和中间
点RVR
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II类
不允许 不允许 无影响 不允许 不允许 仅昼间运行,不允许夜间运行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4
二类运行申请
主要相关局方规章:
➢CCAR121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
➢AC-91-FS-2012-16咨询通告 《航空器运营人全天候运行要求》
b)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应符合相关运行规章和本 咨询通告的资格要求;
c)机场应满足CCAR-97部对于Ⅱ类或Ⅲ类运行的设施设备 及维护要求。
➢申请Ⅱ类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应向局方提交以下内容:
航空器型号
机场设备
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
航空器型号的有关信息应来自AFM,主要包括航空器的取证状态、针对运行 种类所需的设备清单、限制以及故障后处置程序。
运营人应提供关于符合Ⅱ类或Ⅲ类运行标准的机场设备的完整介绍,包括目 视和非目视辅助导航设备、跑道特征、越障区域、RVR测量、ATC程序等。
运营人应提出关于拟使用机场/跑道的最低天气标准的建议。
飞行机组培训
机组为获得Ⅱ类或Ⅲ类运行资格应完成的地面培训、飞行/模拟机训练大纲, 以及定期复训要求。
【CAT II运行 机务培训】R02

4
背景
依据:
民航总局第57号令 CCAR-91FS-Ⅱ
• 内容:
–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已经1996年10月16日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航实施动作:
按照民航局要求,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首都机场将全面 实施Ⅱ类运行标准,达不到要求的的航空公司将不再受理进出首 都机场的申请。根据民航局工作计划,按照民航局相关会议和文 件精神要求,为推进 Ⅱ 类标准在公司运行中的实际应用,提 升飞行安全裕度,减少航班延误,公司已于今年11月6日在 A380, A330,B777,B787四种机型上取得 Ⅱ类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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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0 II类进近和着陆所需机载设备(CON)
PFD display PFD显示器 2
MEL现有内容允许机长PFD、副 驾驶PFD、机长ND、副驾驶ND 之一失效。如果某一PFD失效, 其相关数据会自动显示到相应的 ND上。
FWS,including the audio function FWS,包括音频功 能 FCDC 飞行控制数据采集器 Normal or alternate braking 正常或备用刹车
在“备注和例外”栏中增 加限制:如果失效,则不 允许放行至实施CATⅡ进 近和着陆的机场。
MEL现有内容要求至少一
Radio Altimeter 无线电高度表 ILS receiver ILS接收机
1
个工作正常。
2
在“备注和例外”栏中增加限制:如果一 个或两个都失效,或两个ILS接收机调谐不 一致,则不允许放行至实施CATⅡ进近和着 陆的机场。注:如果两个ILS接收机调谐不 一致,会触发“NAV LS TUNING DISAGREE”警告 。
0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ⅱ)跑道入口; (ⅲ)跑道入口标志; (ⅳ)跑道入口灯; (ⅴ)跑道端识别灯; (ⅵ)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ⅶ)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ⅷ)接地区灯; (ⅸ)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ⅹ)跑道灯。 (4)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 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2、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实况报告(续)
特殊观测报(SPECI)示例: RJBB(关西/国际机场)的SPECI报:
SPECI RJBB 151115Z 05025G37KT 1200NE 6000S +TSRA BKN005CB 25/22 QNH1008 TEMPO TL1200 0600 BECMG AT1200 9999 NSW NSC
2、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要素
1、风向风速 2、能见度/跑道视程 3、天气现象 4、云组 5、温度露点 6、气压值 以上要素是航空器机场运行标准的依据和唯一参照。
3、气象要素对运行影响
风向风速的影响
飞机最低风向风速标准只跟飞机本身性能有关,与其他任何要 素无关,飞机一旦出厂,所有性能数据就决定,具体可参见相应 《飞机飞行手册 》。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 ,对于风 向风速最低标准相同
3、气象要素对运行影响
风 向 风 速 的 影 响 ( 续 )
3、气象要素对运行影响
风向风速的影响(续)
参考运行手册MF/0407-12 1 机长对每次起飞和着陆的风速限制具有最后决定权,但不得超过 下列的限制风速。 2 根据道面情况将跑道条件分为干跑道、湿跑道和污染跑道,分别 指: 2.1 干跑道(DRY):无任何潮气存在的跑道;道面未湿透,表面无 反光的潮跑道(DAMP)视同干跑道。 2.2 湿跑道(WET):道面完全湿透,外观反光,积水深度小于3毫 米(1/8英寸)。
仪表着陆系统的二类运行

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7. 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7.1 总则由于运行中的复杂性、以及使用的设备、程序和标准方面的广泛差别,公司在评估和计划II类运行时,必须考虑下述各个方面的能力:(1) 机载设备;(2) 使用的机场;(3) 机场运行设备类型;(4) 运行最低天气标准;(5) 公司使用其它飞机和设备的经历;(6) 在其它终端区运行中,公司使用同一种飞机和设备的经历。
机组安全起飞或仪表进近和着陆必须具备足够的外部目视参考条件。
在没有足够的目视参考条件下,禁止机长低于规定的最低高度操纵飞机进行着陆。
允许最低的高度不得低于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高度。
飞行签派必须掌握有关气象条件、跑道道面情况以及必需的设施和服务状况的准确情报,并将影响Ⅱ类运行的信息适时通报机组。
在终端区实施II类运行所需的咨询和情报类型包括下述: (1) 气象条件报告;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2) 导航设备的工作状况;(3) 跑道道面情况;(4) 影响运行的航行通告。
(5) 机载设备情况。
II类运行的进近和着陆,只有在保持可接受的复飞能力或存在完成机动的安全极大可能性时有效,并符合局方的规章,以及得到局方的批准。
机组通过Ⅱ类运行的地面理论和模拟机训练,报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
公司、所属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报所在地区局方批准后,机组资格方可生效。
初始批准Ⅱ类运行时,公司至少在最初6个月内,最低天气标准限制在决断高度45米和跑道视程500米。
无论天气是否低于I类运行标准,应尽可能使用II类运行机载设备、按II 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II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公司获准Ⅱ类运行后的第一年,每月由工程部门和飞行部门,向所属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提供以下情况,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报公司运行标准部,由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获准运行一年后,每年9月1日前,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向公司运行标准部提供以下情况,9月15日前,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1) 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践和模拟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1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2) 按机场和飞机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原因,所报内容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3) 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空中领航学》7.1仪表进近着陆设备

仪表着陆系统
ILS地面设备
航 向 信 标 台 ( LLZ 或 LOC ) 提 供 飞 机 偏 离航道面的横向引导 信号。
下滑信标台(GS) 提供飞机偏离下滑面 的垂直引导信号。
航向面和下滑面的 交线,定义为下滑道 。下滑角可在2°~4° 调整,最佳下滑角为 3°。
仪表着陆系统
ILS地面设备
LLZ
➢ 飞行实施中应注意:所飞机型的进近速度(IAS)
不能超过所属飞机分类各航段的最大速度限制, 以保证飞机在安全保护区内飞行。
进近转弯坡度或转弯率
• 飞机转弯要求:
用标准转弯率ω=3°/s对应的坡度转弯。 等待和起始进近:≤25° 目视盘旋:≤20° 复飞:≤15°
• 实际使用(等待和起始进近):
TAS>170kt(315km/h),取25°; TAS≤170kt(315km/h),用ω=3°/s对应。
地面
着陆标准
仪表着陆系统是由地面设备和机载 设备所组成,根据地面设备的精度和机 载接收设备的分辨能力以及机场的净空 条件、跑道视距和决断高度等因素。
国际民航组织(ICAO)为使用仪表 着陆系统(ILS)的飞机指定了三类着 陆标准,以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 度(DH)来划分。
跑道视距和决断高度
基线转弯
(修正角航线)
程序转弯
(没有设计公布)
IAF
MC入
45°/180°
“三种形式”
80°/260°
是仪表进近程序的重要形式。
推测航迹程序
在起始进近切入中间进近前,采用一段推测航迹的进近程序。
S型程序 (顺向进入)
U型程序 (反向进入)
IF
VOR/NDB
VOR/NDB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以下简称SMGCS)的建设及运行实施工作,确保机场在特定的机场布局及预期的能见度条件、交通密度下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用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
1.3编制依据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运输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低能见度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参考《机场-机场设计和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第I卷)《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手册》(ICAO Doc9476)《机场设计手册》(ICAO Doc9157第四部分目视助航设施)《先进的场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手册》(ICAO Doc9830),制定本细则。
2一般要求2.1系统内涵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urface Movement Guidance and Control System,以下简称SMGCS)是一个由目视助航设施、非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程序、管制服务、维护管理和信息设施等部分组成的活动区交通运行体系,以满足机场在不同运行条件下,活动区内所有航空器、地面车辆及人员的地面交通引导及控制要求。
2.2设置要求2.2.1机场应当设置SMGCS。
2.2.2SMGCS应当有助于防止航空器、车辆及人员未经许可侵入使用中的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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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7号)【颁布日期】1996-10-16【实施日期】1996-10-16【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民航总局【文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九)ILS临界区:在航向信标和下滑信标附近一个规定的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区域,以防止其对ILS空间信号造成不能接受的干扰。
(十)ILS敏感区:是临界区延伸的一个区域,在ILS运行过程中车辆、航空器的停放和活动都必须受到管制,以防止可能对ILS空间信号的干扰。
(十一)无障碍区(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和部分升降带所包围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除少量规定的项目外,没有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十二)机场机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不包括停机坪。
(十三)机场活动区: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包括机动区和停机坪。
(十四)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
(十五)排灯:紧密地排在一条横线上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航空地面灯。
(十六)灯的失效:当由于某些原因,光束偏离规定的垂直或水平方向或平均光强低于规定的新灯平均光强的50%时,该灯即为失效。
(十七)灯光系统的可靠性:指全部装置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运行,并且该系统维持在可用状态的概率。
(十八)标志:为了显示航行信息设置在机场活动区道面的一个或一组符号。
(十九)易折性:物体保持其结构的整体性和刚度直至一个要求的最大荷载,而在受到更大荷载冲击时就会破损、扭曲、弯曲,使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的特性。
第二章营运人第一节申请与批准第五条计划实施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的标准审核合格后,报民航总局批准。
营运人在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营运人必须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对其Ⅱ类运行的批准。
第六条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二)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三)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四)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五)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六)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七)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Ⅱ类运行的营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对参与Ⅱ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了审定,建立了Ⅱ类运行的维修制度;(二)按本章第三节的要求建立了飞行人员Ⅱ类运行训练管理制度,已有飞行机组完成了Ⅱ类运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三)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制定了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获得批准;(四)经过试运行,证明其飞行机组的训练和技术、规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是符合要求的,能保证飞行安全。
第八条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只批准其按决断高45米/RVR500米的标准进近着陆。
在初始批准后6个月内,无论天气是否低于Ⅰ类运行标准,营运人均应尽可能使用Ⅱ类运行机载设备、按Ⅱ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Ⅱ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在营运人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派人对其Ⅱ类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继续使用该标准,或降低标准至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
第九条按照民航总局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订与实施规定,已获准执行决断高30米/RVR350米进近着陆的营运人对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机组,应根据使用的机型、机载设备、机组技术和经验的不同情况,确定机组能执行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Ⅱ类运行机场的最低起飞和着陆标准。
第十条外国航空器已由注册国政府批准实施Ⅱ类运行的,经民航总局对其资格核准后,可以在中国开放的Ⅱ类运行机场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节航空器第十一条实施Ⅱ类运行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二)其型号设计(包括改装、加装)经过民航总局的审查,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经过验证符合仪表飞行规则(IFR)Ⅱ类运行的有关要求,并写入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有关章节;(三)航空器及其维护方案符合本节规定,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一)仪表故障警告系统。
申请人必须制定机组程序和职责分工,以便能立即发现基本仪表和设备的故障;(二)双套ILS和下滑道接收机;(三)一套有双显示器的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和一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或者双套独立的飞行指引系统。
对于双发螺旋桨飞机,最低要求为单套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或单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四)识别决断高的设备。
识别决断高的设备是指无线电高度表和内指点标接收机;(五)复飞姿态指引设备。
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可以是带有定标俯仰标线的姿态陀螺仪,也可以是飞行指引仪俯仰指令,或经计算的俯仰指令;(六)自动油门系统。
使用双套飞行指引仪运行的所有涡轮喷气航空器都需要自动油门系统。
申请人不能证明使用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能显著减小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的,该航空器还应当装有自动油门系统;(七)排雨设备。
第十三条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
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一)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际或模拟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二)按机场和航空器登记号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其理由。
所报内容应当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三)经批准的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第十七条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
第三节飞行人员第二十条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第二十一条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营运人应当制定每个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应符合本节的训练与技术检查要求。
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该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获得批准后,营运人方可开始训练。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
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一)地面理论训练1.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2.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3.决断高的识别;4.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5.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6.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7.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8.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9.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10.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