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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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教育科研用地: 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
A3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
教育科研用地
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
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 视台用地等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 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 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公设施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体育用地: 体现社会生活水平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 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 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 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气候区
Ⅰ Ⅱ Ⅵ Ⅶ
Ⅲ Ⅳ Ⅴ
现状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 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参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研读——兼论其在实际规划中的应用及发展展望


[ 文鞴 号] 0 6 0 2 ( 02 0 — 0 0 0 【 1 0 —0 2 2 1 ) 2 01 — 7 中圈分娄号] U 8 2 [ Tg1 文截际 识码] A Re dn a igNe wCo eF r a s l t nOf b d o Cl i a J sf o c UranL n a dUs eAn In Stn a d fD v lp n L n :t aPa n a d r so e eo me t a d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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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e e n k t co om y Ur a ur it grto Pan i b n r al e a in l nngc to n onr l
1引 言
21 0 2年 1月 1日,新版 《 市用地分类 与规 划建 城
适应 当 前规 划 编制与规划管 理的 需要。 总而言之,这二 十年来我国经济 、 社会 、生 活等领域 的变革 对城 市土地 资源规 划 置指导思想及 “ 配 国标”均提出 了 的 战。 新 挑 二是 促进城 乡健康 协 调和可 持续发展 的客观 需 要 。 筹 乡发展已成为新 时期城市规划白重要课 题, 统 城 勺 而对城 乡 土地资源的统筹安排 、 台理使 用则 为 中的 成 其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08年4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城函〔2008〕8号《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修订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同济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市、浙江省、辽宁省、四 川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组成修编工作组 。
201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 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 詹敏、洪明、赵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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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1
制定背景
2
编制进程
3
制定依据
4
修订情况
5
起草工作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颁布于199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 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 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 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 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 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 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 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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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设施用地缺乏市场应对性,影响公共产品保障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土地实现了有偿使用,城市土地作为资 产的产权属性日益显著市场机制对土地使用已经发挥越来越显著的 经济杠杆作用。这使得对土地使用的规划不仅仅是要考虑传统规划 的技术合理性问题,而更多地要考虑土地使用背后的多方利益冲突 和协调,即更多地涉及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
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2007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见
表)。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
而“水域和其他用地”虽然概览了水域、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废弃地和露天矿用地等特征迥异、内涵 丰富的用地,但总规层面基本没有细分,存在着一个“厚”建设用 地,“薄”非建设用地的倾向。
因而容易片面地将城市理解为可以独立于所在区域而独自存 在的个体,忽视城市存在所需要的区域与环境的支撑,导致与区域 土地利用衔接的困难。
、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
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
,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具有很强的
实用性。

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相比
,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不分城乡, 没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研究
2020年5月24日星期日
1、原有用地分类及有关标准的状况
原有规划标准规范体系有《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见表)。
•原有用地分类及标准规范一览表
例减少,四大类用地总体比例约75~85%;
• 5万~10万、小于5万人口城镇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最高,总体比例
与国标相比,小城市及小城镇的四大类用地比例明显较高,达85%左右。
(6)部分用地分类存在与行业标准执行不统一,地方灵活性不足
行业规范协调的矛盾与城市用地相关的规范标准较多:
术语、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用地分类和计算、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等单项用地规划以及
制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晰了建制镇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采用的
规划标准。

其中根据第4.1.1条,“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
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 、对
市政设施用地,仓储与工业用地合并,居住用地没有细分,特
殊用地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
➢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 A——农、林、牧、渔业(01-05) B——采矿业(06-11) C——制造业(13-43)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46) E——建筑业(47-50)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59)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62) H——批发和零售业(63、65) I——住宿和餐饮业(66-67) J——金融业(68-71) K——房地产业(72)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74)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78)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81)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83) P——教育(84)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87)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92)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3-97) T——国际组织(98)
归为居住用地,又难以适应其管理改造的要求。
另一方面,城中村要实现完全城市化,需要一段很长的过渡 期。实现完全城市化后或者进行异地改造的城中村可以直接采用城 市标准。大量已改制且无法进行异地改造的城中村不再适用村镇规 划标准,但它还未完全实现城市化,也不能直接套用城市规划标准 。目前尚无直接针对过渡期的已改制城中村的规划技术标准。
一方面,土地使用者有权利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 的土地利用方式,以追求土地的经济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规划作 为公共政策,政府必须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公共干预,维护城市整体 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弥补市场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 过去使用功能类似的土地在城市发展中可能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和 影响。
(4)缺乏对新兴产业用地分类性质的界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兴行业开始在
我国城市中形成,也随之产生许多新的用地概念,如创意产业用地 、商住用地、旅游用地、物流用地等。这些行业发展的特性决定
其在用地分类上并不能用居住、工业、公共设施等常规用地类型来 简单概括。
以物流业为例,近年来兴起的新产业,不同于传统的仓储运输 业,而是通过整个供应链管理完成从商品供给方到需求方的全程物 流过程,包含物流信息、管理控制、运输仓储、配送和流通加工等 功能。因此部分物流企业既受理仓储运输业务,也兼有连锁批发零 售服务,甚至具有加工业的性质。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物 流用地通常归于仓储用地类。
目前对城市绿地分类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城 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以及《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等 ,虽然这几项标准的适用对象都是城市绿地,但是由于使用范围不 同,分类方法也有所不同。
国土、园林、旅游、环保、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行业规 范标准也不统一。几乎每个部门都对其管辖用地有行业建设标准要 求。城市规划编制通常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本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 但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又必须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标准要求。目 前的许多行业标准多是从专业性角度确定建设指标,很难充分协调 形成通用标准。
土地使用方式的差别使得传统的公共设施用地基本可以分化为 公益性设施用地和商业性设施用地两大类。由于地价的巨大差异, 造成两类设施用地开发的目的和利益机制完全不同要求城市规划有 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控制原则,简单地公共设施用地划分缺乏市场 应对性。
(8)人均指标计算口径混淆不清 现行《标准》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人口为依据,但计算口 径混淆不清。首先是人口统计的口径问题。我国城市的人口统计口径 存在诸多的不一致性,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意思接近的人口概念有 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建成区人口、城市非农人口等。
工业用地规模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类型密切相关,应考虑工业化加速发展下 工业用地需求持续增长的客观现实。如果对处于该发展阶段的城市,再用现行的用 地标准去约束它,无异于削足适履,与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相违背。
沿海经济,特别是浙江的经济以外向型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为 主,也对标准提出特殊要求.
1996~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共增加1007.04万人,城市 化水平由37.6%增加到56%。城镇建设用地增加1309.07平方 千米,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从93.4平方米提高到100平方米。
如果按此进行用地布局规划,既会与其它普通用地相混淆,相 应的城市功能无法反映于用地布局,也会使得城市用地构成无法反 映实际建设需求,相应建设指标反而会受国标限制。
随着大量新兴行业的产生,对原有的城市用地管理体系必须作 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调整,才能有效地将这些新兴的城市建设用地纳 入规范的管理之中。
(5)对快速增长,外向为主的工业用地应对不足,用地标准适用性滞后
• 浙江省十一地市中心城市(市区)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表
• 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居住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工业用地四大类用地占城镇建
设用地总体比例约72.5%; • 50万~100万人口城市,四大类用地的总体比例约76.6%;
• 20万~50万、10万~20万人口城市,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比例加大,绿地比
(3)对某些用地的定性不够明确
现有用地分类标准对某些用地的定性不够明确,这在“城中 村”上表现最为明显。一方面城中村量大面广,但是居住用地分类 难以适应其管理改造要求。“城中村”虽有部分产业,但仍以居住
功能为主,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等,与城市居住用地类似。但是受 土地制度,户籍福利制度50188 — 93)是指导村镇规划的技术
性文件,对村镇规划的原则和内容、村镇人口及发展、村镇建设用地
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编制村镇规划的依据。

考虑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用地特点,村镇用地分类9大类,28小
类。

为了科学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2007年5月
1日,建设部颁发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对相关
应用最广泛的是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并对各级分 类划分规则和定义内涵进行了详细说明。
虽然《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总体规划层面的工作, 但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这套分类标准已被应用在各个层面的 城市规划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标准及构成产生重要影响 。
2、用地分类使用存在的八个问题
(1)覆盖范围不足 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城市的用地规划都是在行政范围内全覆盖不
同,我国原有用地分类缺乏对市域城乡建设总用地的分类覆盖与控 制,无法满足“城乡统筹规划”全覆盖的新形势需要:
不能体现全面的节约、集约用地。 对全市域建设总量缺乏统计和控制。 不利于平衡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2)对水域等非建设用地重视程度不够 从用地分类的等级上看,总体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分为10大类 ,而城市建设用地占了9类,其余的非建设用地统称为“水域及其 他用地”;从划分层次上看,9大类城市建设用地各自又有进一步 细分,一般居住、工业、绿地等以中类为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 分至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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