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吉财预〔2019〕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949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吉国土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1〕2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规范省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 厅政策法规处许鹏电话:0431 - 88550208( 传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以下简称后评估) 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 有序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剂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第五条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第六条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三章调剂资金下达第七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第八条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加强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加强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吉国土资用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加强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4〕8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要求,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加强土地供应监管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
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要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健全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市场竞价、结果公开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土地市场的充分竞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二、切实加强供地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的要求,综合分析土地供应、在建项目用地、住房建设和销售等情况,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统筹安排好全年供地计划。
在编制计划过程中,既要考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又要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供地计划的科学、合理。
要将供地计划与供地率合理衔接。
充分利用存量土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供地率。
各地在编制计划时,要提前统筹考虑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和进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同时,要认真做好新建扩建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和新建候车亭牌的用地服务工作。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储备土地供应前,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统一组织供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 为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有效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按照“谁用地,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得力的责任机制。
各市县(包括设区的市、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县级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以下简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负责核实申请用地条件,规划和计划情况,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充耕地情况、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土剥离、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估、违法用地查处、信访等情况,按照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请用地总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报送的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审查,各审查处室依据职责对规划和计划情况;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地率要求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履行征地程序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地质灾害评估情况;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及信访问题处理情况;各种规费收缴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吉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6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引导,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布局的控制引导,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
帮扶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 1 )。
自然资源部汇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
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资源部,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
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管理,进行年度核算。
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
已确认的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它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 3 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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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5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
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
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结果。
第七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八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方式进行。
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
(二)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已经省厅批复。
(三)调入方的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第九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方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提出节余指标调剂申请,明确调剂指标数量、产生节余指标对应的增减挂钩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发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
(三)调入方参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报批建新实施方案前,与调出方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数量、价格等事宜,并签订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四)调入方通过指标调剂平台提出指标调剂申请,明确指标调剂数量和指标来源,附具与调出方签订的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五)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和省厅网站发布指标调剂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指标调剂双方的基本信息、数量、价格、对应项目信息。
(六)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签订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入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将流转资金划转给调出方,可根据协议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调剂资金,保障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调出方需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数量、申请确认文件、项目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调出方。
第十条调入方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规划。
第十一条调入方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申请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调入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指标。
调入的节余指标严禁转让。
第十三条调出节余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不得撂荒、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载明节余指标产生、调入、调出、使用等情况,要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现势性。
省土地整治中心适时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调取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予批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调入方再次流转节余指标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