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统战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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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工作总结

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

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

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

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第三,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民族分裂主

义分子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是56个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

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第四,要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

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政

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

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

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宗教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宗教界的爱国

人士手中。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

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

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党和国家对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

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

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

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

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

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

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

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民族风

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

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

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所以党和国家在尊

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

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

包办代替。 .宗教的长期性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

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

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

亡的客观规律。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

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

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在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我

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

但是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由于

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

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

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

们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情况,贫困、疾病、

灾害、犯罪等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痛苦,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

许多尚未作出科学结实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依托的原因和理由。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感到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宿命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正如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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