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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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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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15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投资的关键环节。

A、项目进入B、项目实施C、项目退出D、项目评估答案为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项目退出概述。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是整个投资的关键环节,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实现项目的成功退出是其进行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

2、关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申购、赎回的操作方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申购、赎回的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B、封闭式运作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不能申购和赎回C、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申购、赎回的价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复核D、开放式运作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内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开放申购和赎回答案为C【解析】本题考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退出、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

选项C错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申购、赎回的价格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3、契约型基金在金实务中,()通常不作为课税主体。

Ⅰ.信托计划Ⅱ.资管计划Ⅲ.契约型基金Ⅳ.公司型基金A、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

4、下列不属于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的内容的是()。

A、预计收益B、预期收益C、预测投资业绩D、投资范围答案为D【解析】本题考查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

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

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5、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是()。

A、母基金B、外币股权投资基金C、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D、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2024年度股权投资合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与退出机制

2024年度股权投资合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与退出机制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股权投资合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与退出机制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投资1.1 投资金额1.2 投资期限1.3 投资领域1.4 投资决策2.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2.1 基金管理2.2 基金托管2.3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2.4 基金费用3. 投资与退出机制3.1 投资流程3.2 投资退出方式3.3 投资退出收益分配3.4 投资退出风险承担4. 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保障4.1 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4.2 投资者的权益4.3 权益保障措施5.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5.1 合同履行5.2 合同监督5.3 违约责任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8.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 8.1 合同生效8.2 合同终止8.3 合同解除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违反后果10. 知识产权10.1 知识产权归属10.2 知识产权保护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适用法律12.1 合同适用法律12.2 法律适用解释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通知与送达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投资1.1 投资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用于【】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1.2 投资期限甲方的投资期限为【】年,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计算。

1.3 投资领域甲方投资主要用于乙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1.4 投资决策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的投资决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投资相关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信息,以便甲方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进展。

第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2.1 基金管理甲方委托【】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

投资纠纷案例: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标题: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与保护权益案件案例描述:事件时间: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3月20日事件概述:2009年4月15日,甲方(个人投资者)与乙方(公司A)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甲方向乙方投资人民币500万,作为对乙方的股权投资,期限为5年。

在签署合同后不久,乙方开始违背协议,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事件经过:2009年5月,甲方发现乙方迟迟未兑现投资回报的承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方通过与乙方进行沟通,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2009年8月,乙方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按时支付甲方的投资回报,甲方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然而,乙方并未作出任何积极回应。

2010年1月,乙方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的状况,股权投资合同越发形同虚设。

甲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委托律师代理。

2010年3月20日,甲方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500万的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合同未能得到乙方的履行,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在此案例中,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返还投资额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权益分配、投资回报等事项,并在合同中进行约束和保护。

如若发生纠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选择律师时,应选择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代理,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案件审理过程需要关注法院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

投资协议无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无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在实践中,公司盈亏受经营决策及市场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并未隐瞒股东、资产状况等真实情况的,出资⼈应⾃⾏承担其对该公司投资所产⽣的亏损。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

投资协议⽆效,要返还投资出资吗可以要求返还投资出资。

什么是出资⼊股协议出资⼊股协议,即投资主体以现⾦资产、实物资产或⽆形资产等直接投⼊到被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从⽽通过控制被投资公司获取收益的投资⾏为。

出资⼊股协议与⼀般民商事合同并⽆区别,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因⽽出资⼊股协议的效⼒也⾸先应当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本案反映的是出资⼊股协议中欺诈⾏为的认定及处理。

⼀⽅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关于出资⼊股协议中的欺诈⾏为,是指被投资公司故意虚构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投资⼈在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对决定是否出资作出错误判断⽽与⼀⽅签订合同的⾏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被投资公司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投资⼈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为⽬的;(2)客观上有欺诈⾏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隐瞒等⾏为,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客观上是⾜以对是否决定出资产⽣重⼤影响的,除此之外,双⽅也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声明”、“承诺”或“保证”条款以明确投资⼈决定向该公司投资的基础事实;(3)投资⽅因受欺诈⽽陷于错误判断;(4)投资⼈基于错误判断⽽为意思表⽰。

对被投资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上述构成要件结合出资协议的特点进⾏综合判断。

在签订出资⼊股协议的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如实披露公司的资产清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决定是否投资的重⼤事项。

与此同时,投资⼈作为与被投资公司平等的商业主体,应当在商事活动中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投资公司对⾃⾝经营状况的陈述及公司其他情况,应通过合理途径审慎调查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理性判断。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1.引言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投资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较高的回报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2.案例综述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一家新兴科技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以一定金额购买该企业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纠纷。

首先,企业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权价值下降。

其次,私募基金方存在隐瞒信息、操控市场等不当行为。

双方因此产生了经济纠纷,寻求解决方案。

3.纠纷一:违约导致股权价值下降企业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能按时完成产品研发,导致企业价值下降。

私募基金方要求退还部分投资款项,以补偿投资价值的损失。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重新谈判协议条款,由企业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二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要求企业方进行赔偿。

4.纠纷二:私募基金方不当行为私募基金方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隐瞒重要信息、操控市场等。

企业方认为私募基金方的违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寻求法律的裁决,并要求违规方进行赔偿。

5.解决方案:调解与仲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妥协达成一致,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而仲裁则是依法进行裁决,以仲裁裁决书作为法律依据。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解决方式,并寻找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6.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信息;二是严格约定投资协议的各项权益和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合理分散投资风险,避免过度集中投资;四是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2020年11月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网友版)

2020年11月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网友版)

2020年11月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网友版)1.关于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应具有同等权益B.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的转让只涉及出让方、受让方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即可C.由基金管理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基金权益登记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持牌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D.基金的清算由基金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答案:C解析:不同于公司型及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无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份额登记)事项,也可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但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故 C 错误。

资料区,创业投资基金A于2012年末投资了初创型企业B,投资总额1000 万元,预计5 年后退出,预计退出时B 公司的估值为8 亿元,退出时的目标年化收益率为50%,根据B 公司的的业务及资金规划,预计在投资2 年后会进行一轮新的融资。

2014 年末,B 公司成功进行了一轮新融资,新投资人持有10%的股份。

B 公司发展顺利,2016 年末,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 万元,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倍数为30。

2.如按照A 基金的预测,5 年后以年化50%的收益率退出,则退出时A 基金收到投资回收款为()。

A.7594 万元B.1.05 亿元C.8684 万元D.9481 万元答案:A解析:企业B 当前股权价值=退出时的股权价值/目标回报倍数=退出时的股权价值/(1+目标收益率)^n=80000/(1+50%)^5=10534 万元A 基金收到投资回收款=1000/10534×80000=7594 万元3.通常,股权投资基金路演期活动不包括()。

A.准备基金条款书B.撰写私募备忘录C.分发私募备忘录D.准备募集推介资料答案:B解析:基金管理人需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并分发私募备忘录,路演的方式可包括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等。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

投资者纠纷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声誉、经济损失,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纠纷是指因公司及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系统运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出现差错或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因素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损害而产生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投资者纠纷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公司相关制度等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最大化避免投资者纠纷事项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处理投资者纠纷应当守法合规、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客户或其他员工泄露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投资者纠纷解决实行首问责任制。

纠纷发生后,直接受理投资者纠纷的部门为纠纷首问部门,纠纷所涉业务的归口部门为纠纷责任部门。

无法确定纠纷责任部门的,由纠纷首问部门第一时间报公司领导。

第六条纠纷首问部门负责客户的接待、指引、转办对接、沟通协调等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将客户诉求转给纠纷责任部门,做好投资者沟通、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纠纷责任部门处理投资者纠纷。

纠纷责任部门负责投资者纠纷事项的报告和调查工作、负责牵头处理投资者纠纷、负责与投资者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负责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地方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负责拟定处理方案及发起审批流程等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部门投资者纠纷调查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纠纷责任部门的纠纷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因信息技术故障导致的投资者纠纷的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牵头或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解决技术故障,并积极配合纠纷责任部门就技术问题向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预测试题10(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预测试题10(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是指股权投资基金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A.完全棘轮条款B.保护性条款C.加权平均条款D.回售条款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保护性条款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2.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原则由()约定。

A.基金合同B.投资计划C.大股东D.管理层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原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3.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境内企业的,其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应满足()的要求。

A.《外资企业法》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C.《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境内企业的,应遵守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其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应满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

4.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担任。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基金管理公司D.信托公司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5.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至少()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A.2;1B.3;1C.3;2D.4;2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1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6.关于并购基金,说法正确的的是()。

Ⅰ.通常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对象Ⅱ.通过对被投企业进行重整而实现股权増值Ⅲ.通常需要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Ⅳ.通常采用较低的杠杆率A.Ⅰ.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Ⅳ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收购中通常采取更高的杠杆率7.估值条款约定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人投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可以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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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投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股权投资协议纠纷的釜底抽薪之计一资人得以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投资款项之成功仲裁案例案情简介本案系一典型的增资协议纠纷,申请人为投资方PE基金, 被申请人为增资协议的相对方,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完成投资之后不久,双方就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第一年度的利润指标发生争议。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审计。

在仲裁过程中f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主张权利设置了无数障碍一巨不配合仲裁庭指定的审计鉴定,极力拖延程序的进行,企图给申请人造成进退两难的困境。

我们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艰难阻碍虽难以言说,所幸最终完成所托,在最后一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申请人全部投资金额■并按照20%年息计算利息■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

该案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

因保密需要,本文隐去所有当事人名称,概述交易条款内容和相关事实•仅着重讨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1•增资协议的约定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对赌和回购条款主要是赌业绩(净利润)、赌上市,即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业绩应当达到相应承诺的净利润,如不能完成,则根据对赌条款调整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形式为股权现金补偿;同时约定了在特定时间点未完成上市,或者净利润低过承诺的60%,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2.关于目标公司是否达到对赌和回购条款约定的净利润指标的事实争议在增资协议签署之后的一段时间,投资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账户实施了监管,但随后监管被取消。

在对账户实施监管期间,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第一年度不可能完成承诺的利润指标。

因此,在对赌期间的第一年度结束后,投资方多次与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要求进行审计,但均未能进行。

然而,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已经做出,结果是利润超过增资协议约定当年的利润指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双方在案件中对于事实问题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投资方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已经认可了该份审计报告。

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投资方的股东代表签署了同意该份审计报告的股东会决议,投资方则提出证据证明该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对该份审计报告投了反对票,从而造成同意该份审计报告是否是投资方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我们主张,一方面,所有证据表明,投资方作为股东不可能同意该份审计报告,因为证据表明该份审计报告存在多处疑点;另一方面,该审计报告也不是增资协议项下约定的审计报告,因为其审计程序、审计的范围及结论都不符合增资协议的约定。

最终,仲裁庭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否认了该审计报告作为增资协议项下确定利润指标的依据,应当对目标公司另行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审计,以重新审计获得的数据为依据。

3.关于对赌和回购条款效力的争议近年来对赌协议及回购条款争议频发,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是不可避免的争议焦点。

随着司法实务界对对赌条款的认识逐渐深入,裁判者越来越重视和理解当事人自由意志安排的有效性。

本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投资人以高溢价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其同意投资的前提和对价是:承诺的业绩得以实现,公司按期上市,申请人获得投资回报后退出公司,该约定是为申请人防控投资风险提供的契约性保护手段,同时也激励并约束被申请人尽职经营管理公司,履行承诺,承担责任。

按照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对投资人投资前的作价进行重新计算和补偿调整,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回购条款的效力,仲裁庭认为是基于投资法律关系约定的一种附条件合同,不是固定回报,不能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安排。

仲裁庭认为,虽然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公司法律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宜做过分严格的解释和适用,相反,这些原则并不妨碍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利益进行自愿处分和做出差异安排。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就能够判断,虽然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关于对赌和回购条款效力的抗辩,但是效力问题不会构成投资方行使权利的障碍,核心问题还是在于是否能够通过仲裁庭重新指定的审计获得对赌或者回购条件是否达到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拒不披露财务数据,拒不配合仲裁指定审计鉴定的法律后果1.被申请人拒不披露财务数据给申请人造成的两难境地虽然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但仲裁庭指定的审计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仍然采取各种手段,拒不配合提供任何与公司财务相关的资料。

这种做法确实给申请人的地位造成两难境地:一方面,没有有效的财务数据,无法根据对赌条款所列公式计算出申请人的股权估值,因此无法确定申请人持股比例调整和现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另一方面,缺乏这一数字,回购条款中约定低于承诺净利润60%的条件是否满足,也无法确定,而此时,目标公司最终应当上市的时间点尚未达到,凭此主张回购条件成就确有牵强。

我们提出,被申请人拒不配合仲裁指定审计鉴定,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的做法,产生如下两方面法律后果:2.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审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是否完成利润指标这一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承担败诉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增资协议中关于增资之后每一年度应达利润指标的约定,系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对其是否达到利润指标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审计鉴定的事项即为当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根据上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无法获得鉴定结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在无法查明具体利润数额的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承担败诉风险。

3.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审计,剥夺了申请人依约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重新估值、行使对赌条款约定的权利,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以高倍溢价投资目标公司的前提是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以确保申请人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利润,重新对所持股权进行估值,并调整持股比例、进行现金补偿。

而本案的情况恰恰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没有机会根据实际经营利润的值对公司股权进行重新估价,导致在整个对赌期间之内,对赌条款无法执行,申请人高倍溢价投资换来的部分股权明显不公平、不等价。

作为申请人的缔约目的之一,保证申请人持股价值与投资金额相当,显然已经无法实现。

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进行审计的要求,一次两次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轻微的违约行为;然而,被申请人滥用程序、穷尽可能拒绝配合审计,根本不是正常的商业合作者应有的态度,更令人怀疑其拼命掩盖的实际利润到底是多少,公司经营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已经导致双方之间基本的合作信任不复存在。

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申请人将仲裁请求变更为要求因被申请人根本违反合同,要求解除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与目标公司连带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并按照回购股权条款中约定的20%年息支付相应利息,最终获得仲裁庭全部支持。

三、公司治理中力量对比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考量与很多财务投资人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目标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类似,投资人在增资之前具有较强的谈判地位;但投资人增资之后发现,通过合同约定的监管方式,投资人其实无法有效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合同约定设置的资金监管密钥,目标公司能够单方向银行申请更换;合同约定每月发送的财务报告,目标公司可以不予理会;合同约定安排年底审计,目标公司可以不予配合;投资人获得的董事会席位,有时候也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问题形同虚设。

本案中的申请人投资方就遇到了所有这些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更好地起草合同条款进行预防和解决,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旦争议发生,对于投资方而言确实存在显著的障碍。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入资前具有强势谈判地位的PE财务投资人,在变为目标公司小股东后由于对公司经营无法掌控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反而在公司治理中变成弱势一方,更进一步造成了主张权利时的举证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最理想的情况是借助裁判机关指定的第三方会计鉴定对该举证不能进行救济。

但如果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或者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裁判机关仍然需要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分配败诉风险,裁判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第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利润不达标的一方,也即无论鉴定结果因何未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证责任仍恢复到鉴定之前双方的地位,由主张一方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第二,综合考虑诉辩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地位,相关证据,以及鉴定未能完成的过错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客观上具有举证可能性但未配合第三方鉴定程序的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一方,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上,投资人面临的两难局面裁判机关也同样需要面对。

如果不考虑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甚至或要求投资人另行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作为该仲裁案件的依据,对投资方而言过于苛刻,也不符合商业逻辑;但如果推翻已经存在的一份审计报告,裁决对赌或者回购条件已经达到,对于裁判机关而言也越过了几重障碍。

此时,我们及时调整战略,将争议从举证责任分配的窠臼中抽离出来,变更为纵观合同履行乃至仲裁过程中目标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反,从而避免了与对方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过多的纠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本案仲裁庭更深切的关注到了商业社会的逻辑,股权投资协议当事方在公司治理中不均衡的力量对比并给予了投资人恰当的救济。

在办案过程中,客户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明确需求并在关键时候予以授权,也为我们最终获得该案的胜诉裁决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该案为投资与被投资方之间“结婚容易,离婚难”的争议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思路,在合同条款本身无法提供完美的救济时,不如回到合同法律关系本身,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寻找解决方案,反而另辟蹊径,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以上是笔者结合具体案件总结的办案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妥之处欢迎随时来函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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