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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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管辖

1、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庭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管辖的具体规定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3、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2)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

三、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

A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E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A国外受过刑事处罚B哑人、盲人C首、重大立功D犯、胁从犯E备,中止F卫过当、紧急避险

(3)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四、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1、弹劾式诉讼->对抗制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混合式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英美法系)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法官不但根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调查证据,为了保护公益也可依职权主动搜索证据(大陆法系)

五、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

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3、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2)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

(3)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混合式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4)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在混合式诉讼中,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

1、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做出裁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私自打印被诅咒啊】,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2、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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