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第一章节知识点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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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或法人的各种所得为课税对象的多个税种组成的课税体系。

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税收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在确定税收管辖权时,通常有两个原则:一是属人主义原则,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无论是来源于本国境内还是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都有权征税,由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另一是属地主义原则,即一国政府对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本国纳税人还是外国纳税人获得的都有权征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第二,所得税的税基。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来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之后的余额。如果是对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计征个人所得税,须考虑扣除个人和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如果是对个人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则需考虑扣除其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

对企业来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准予扣除项目主要包括经营中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因此,所得税确认税基“应纳税所得额”,最关键的是规定征税所得范围宽窄和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三,所得税税率。各国所得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形式。企业所得税以比例税率为主。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不同,税率形式有所区别:在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如美国;在实行分类税制的国家则采用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如我国。比较普遍地运用超额累进税率,是因为各国政府都力图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来调节人们税前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2.1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内容以及相关情况,在AFP资格认证培训阶段已作系统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注意的是,在AFP资格认证培训阶段,我们主要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筹划也主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展开,筹划案例比较简单。而在CFP资格认证培训阶段比AFP资格认证培训阶段大大扩展了税收法律法规学习的范围,这样,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仍然是我们进行筹划依据的重要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筹划方案将涉及更多的税种,须考虑税种与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545.88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14.7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534.82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4.08%。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发第5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现行税制

2.2.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2.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2.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5%。

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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