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房地产税制特点及启示探讨论文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近年来,国外房地产市场对于税收的调控措施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点议题。
这些调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我国可以从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中获得一些启示,以更好地引导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普遍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这种政策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针对性的调控。
一些国家对于空置房产征收更高的税费,以激励房地产开发商尽早投入市场,增加居民的住房供应。
对于高端房地产市场,一些国家则采取高税收政策,以减缓高价房产的投资热潮,防范经济泡沫的产生。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根据不同城市、不同楼市的实际需求,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注重长期稳定。
一些国家将房地产交易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收政策与经济周期挂钩,以确保税收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这样的做法能够增加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更好地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相对较为频繁地进行调整,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我国可以考虑将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与经济周期挂钩,以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注重影响全球产权流动。
一些国家通过调整非居民的房地产交易税率,限制了非居民的投资行为,以防止国际热钱进入市场并导致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
一些国家还对于海外购房者收取额外的购房税,以保护本国居民的购房权益。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通过调整非居民的房地产交易税率和购房税,限制海外热钱的流入,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交易。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注重社会公平和财富再分配。
一些国家通过对房地产的收入采取较高的税收政策,以减少财富的集中和不公平分配现象。
一些国家还通过调整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税收政策,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并促进财富再分配。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通过调整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政策,减少财富差距,增加社会公平性。
房地产税制论文

房地产税制论文房地产税制论文一、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一)德国房地产税制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
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
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
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
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房地产市场的互动性愈发增强,各国房地产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外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税收调控政策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同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税收调控政策是稳定房价的重要手段在国外,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调控政策来控制房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和新加坡。
在英国,政府实行了房屋转让税和房产增值税的征收政策。
在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政策,如房屋转让税、住宅捐献税、房产增值税等。
通过这些税收政策,不仅可以限制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风险,而且可以提高资金成本,减少购房者的购房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据新加坡的经验,税收政策对于控制房价效果显著,对于稳定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平衡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税收调控政策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国外房地产市场,政府通过税收调控政策可以扶持发展住房贷款市场,鼓励大众购房投资,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大量抵免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从而刺激了住房市场的发展。
同时,在住房保险、房屋维修等方面也采取了优惠政策,鼓励人们购房,进而推动了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三,税收调控政策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和国情实际国外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税收调控政策的启示,不是简单地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国情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调控政策。
例如,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政府应该注重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土地税制度、房屋税制度,提高土地成本,从而有效控制房地产泡沫的形成。
同时,还可以通过实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限制部分投机购房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而言,从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中汲取经验和启示,有利于政府深入理解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而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由于各一般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
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
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现今各国设置的房意大30%左右。
与此同时,通过对保有房地产采取较高的税率,还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交易活动,从而使房地产各要素达到优化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如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置覆盖了房地产的保有、取得、转让和收益各个环节。
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且其主体税源的地位也比较稳定。
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征收),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并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全部地方税收的80%左右。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摘要】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一般方式以及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提出了建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措施。
在总结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启示,提出未来发展思路,并进行结语。
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总结,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完善和改进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我国经验借鉴、问题、措施、启示、发展思路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外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全球投资热点之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通过税收调控,政府能够引导和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调节市场供求关系,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经验丰富,包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调控投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
各国有的成功经验,也有的失败教训,这些都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长期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投机泡沫、高房价、贫富分化等。
税收调控作为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税收调控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市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经验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措施,从而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1. 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国外经验和教训,帮助我国政府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挑战;2. 通过比较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一般方式和我国现行政策的差异,可以深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未来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3. 着眼于未来发展,本文旨在探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启示,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和方向。
英国论文征收政策论文:英国房地产税的征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论文征收政策论文:英国房地产税的征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英国的不动产市场历来吸引了大批海外投资者,极其重要的因素是其非常完备、高效、具有透明度的不动产税制。
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
文章以英国2001-2010年财政年度数据为依据,分析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的纳税主体、税基等各课税要素内容及税制特点,对我国房产税税务的完善管理和不动产税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房地产税;住房财产税;营业房屋税一、英国现行房地产税的结构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
(一)住房财产税(counciltax)住房财产税(或译为市政税、家庭税),是对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的收入来源。
其历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domesticrates(家庭税),1990年改称communitycharge,1993年又更名为counciltax,延用至今。
1、纳税主体。
住房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和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
在旅馆居住者或居住在雇主家的家庭服务人员,均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税基及税收计算。
(1)税基。
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
因此,课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
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
(2)税收计算。
住房财产税税率模式采用定额税率,税费按年度缴纳。
英国所有房屋根据其市场价值被划分为a-h八个级次,其中以d级为基准税级,其他档次的纳税额分别是d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各级房屋的价值都是基于1991年4月1日的市场价值(见表1)。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手段,能够有效地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因此,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房地产税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吸收借鉴他国经验,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美国美国是最早引入房产税的国家之一。
该国的房地产税制度是区域性政府征收的,由各个州设定税收率和征收方式。
一般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税额计算依据,按照房屋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优先考虑计算房产税风险等级。
此外,美国的房地产税可以以抵税形式计入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减少个人税负。
欧洲欧洲的房地产税征收方式和税率差异较大。
一般来说,欧洲国家更倾向于按照建筑物和土地的总价值征收税收。
法国征收的房地产税是建筑物价值(hors terrain)和土地价值(terrain)之和,属于递增租金税制。
英国的房地产税类似于法国,但征收的范围包括非居民物业和租赁物业。
德国各省市有略微不同的房地产税税率,大多计算方式为根据房屋的表面积、土地等调节因素计算。
日本日本的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的,然而税率相对较低,可以借鉴其经验。
日本的房地产税也可以举办公共拍卖出售,以便于政府用于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
中国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税收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进。
目前,我国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征收的税费,税率因地而异。
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较多,房地产税制度还需要完善。
例如,征收面较窄、计算准确度不高、市场调节作用不强等问题。
因此,我国政府应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
总的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建立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与完善。
只有这样,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摘要】房地产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税种,对于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际主要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房地产税的定义与特点,并总结了实施房地产税的必要性。
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路径及建议,引导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朝着更加公平、透明、有效的方向发展。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国际经验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启示,以及未来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建议,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研究方向。
【关键词】房地产税、国际比较、借鉴、定义、特点、主要国家、制度、借鉴意义、必要性、改革路径、国际经验、启示、建议、结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差异很大,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独特的房地产税制度。
了解各国房地产税制度的差异和特点,可以为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深入研究各国房地产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多重挑战。
推进房地产税制度改革,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将通过对国际主要国家房地产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探讨实施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改革路径,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比较国际主要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分析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经验教训,总结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提供思路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房地产税的定义与特点,探讨其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进而分析实施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和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路径。
最终旨在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加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处理房地产税问题上的经验和做法,有助于我国借鉴和引进先进的房地产税制度,提升我国房地产税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浅议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对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
浅议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对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论文报告:浅议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对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第一部分: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其中涉及房地产税收制度问题的讨论也愈加频繁。
日本作为亚洲发达的经济体,其房地产市场和税收制度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本文结合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特点,探析其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意义,从而提出建议和思考。
第二部分: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特点1. 不动产综合税不动产综合税是指由日本地方政府针对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不动产综合税的税率定为基础税率和调整税率两部分,通过对基础税率和调整税率进行调整,可以实现对同地区房价不同的不动产进行差别税率调整,达到针对不同层次购房群体的具体调整。
2. 遗产税遗产税是由日本国家政府对遗产进行征税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将遗产的财富进行社会公平分配。
在征收遗产税时,除了需要对遗产价值进行具体核算外,还需对受遗产人的关系进行调整,根据受遗产人与遗产人的亲缘关系,确定不同的遗产税税率,以此达到具体差别化的调整。
3. 印花税印花税是针对不动产买卖交易进行征收的税收,其中包括横跨一地区多地市的不动产交易以及地方政府内部的不动产买卖交易。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价值、交易的次数等进行差别化调整,对于大额不动产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将更高。
第三部分: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1. 坚定不移推进房地产综合税改革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十分复杂,征收的各种税种缺乏协调,导致其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不动产综合税的经验,推进房地产综合税的改革,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
2. 建立适应不同购房群体的税收体系针对不同购房群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税收调控是现阶段我国所需要的关键措施。
在日本的税收制度中,不动产综合税、遗产税和印花税等多种税种可以在涉及到房地产买卖交易和财富遗传时进行差别化调整,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制度,针对不同购房群体进行具体调整。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概述房地产税是指针对房地产领域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国外,不同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各有不同,但都有其特点和启示,对我们了解并借鉴国外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欧美、亚洲和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制度入手,分析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并对其给我们的启示进行总结。
欧美国家的特点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较为成熟,常见的特点有:1.差异化税率:欧美国家往往根据房产的价值或者所在地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例如,法国将住宅和商业用地分开征税,税率分别为不同的百分比。
2.利用土地评估:欧美国家往往采用土地评估的方法,以土地价值为依据计算房地产税。
这种方法可以反映出土地的市场价值,避免了房产估价的主观性。
3.税收用途多样化: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往往被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样可以通过房地产税的征收,促进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亚洲国家的特点亚洲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各有特点,其中一些较为典型的特点包括:1.外国人房地产税:一些亚洲国家对外国人购买房产征收额外的房地产税。
这可以鼓励本国人购房,并控制外国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2.房地产交易税:亚洲国家一些也会征收房地产交易税,这是一种针对房地产买卖行为征收的税种。
这可以对频繁炒房现象进行抑制。
3.房产税制度的调整:亚洲国家也有对房产税制度进行调整的趋势。
例如,中国近年来通过改革完善房产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房产税体系。
澳大利亚的特点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制度有以下特点:1.地方税收规定: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征收和管理,各州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这样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公平性和透明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以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原则。
税务部门会提供明确的纳税信息,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
3.税收用途: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启示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区分不同类型的房产:可以根据住宅、商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房产制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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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地产税制特点及启示探讨论文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重点,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简化税种,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保有一、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环节。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各异,因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无论在课税体系上,还是在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广义地看,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
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
在该阶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
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
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现今各国设置的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登录税和印花税等。
如在房地产发生继承或赠与等无偿取得行为时,各国一般要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只不过各国选择的遗产税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遗产税制模式。
赠与税也分为赠与人税制和受赠人税制。
第三类是房地产所得税类。
房地产所得税是对经营、交易房地产的个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
从税种来看,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将房地产转让所得并入法人或个人的综合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意大利对房地产转让收益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国对房地产税收设置的三大征收体系,在税收实践中相互配合,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房地产经济的调节作用。
但是,在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各国相对更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税类的征收。
该环节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较宽,征税对象明确,税率设计合理,因而来自房地产保有税类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较高。
如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经营性不动产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30%左右。
将房地产保有环节作为课税的重点,既可以鼓励不动产的流动,又能够刺激土地的经济供给。
与此同时,通过对保有房地产采取较高的税率,还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交易活动,从而使房地产各要素达到优化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如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置覆盖了房地产的保有、取得、转让和收益各个环节。
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且其主体税源的地位也比较稳定。
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征收),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并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全部地方税收的80%左右。
日本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地价税、登录许可税归中央政府;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归道府县;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企划税、固定资产税归市町村,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政府。
20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税收作为各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体税源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房地产税收。
(三)税率形式灵活、税率水平合理各国的房地产税收,在税率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比例税率,不过在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和房地产交易行为课税时也常采用累进税率,仅有少数国家采用定额税率。
对于税率水平的确定,各国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其税率既有按法定标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率标准)设计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决定的具体税率。
一般说来,国家级和州级政府征收的财产税多依法按固定税率或按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征收,如澳大利亚各州征收的土地税。
美国一般财产税(包括不动产财产税)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各级预算每年的需要确定,税率水平并非固定,而是每年都有变化。
日本、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限额。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对房产和地产设计了不同的税率,一般是对土地的课税重于对房产的课税。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体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达到地利共享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土地税特殊的调控作用,达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抑制土地投机的目的。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明确各国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是房地产税制体系中的主体内容,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
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
英国对包括楼房、公寓、活动房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
以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既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房地产状况,又会使房地产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的提高而稳步增加。
(五)房地产税制内外统一综观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发展状况,各国的房地产税制都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六)房地产税法完善,普遍建有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一般都制定了规范、严谨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系。
如日本制定了几十个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规。
同时,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
另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
同时,由于各国对房地产课税一般都以其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评估业在国外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1935年成立了房地产评估师协会。
二、对我国的启示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培育和调整阶段,房地产税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新近又提出征收物业税,从而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进一步明朗化。
笔者认为,此次拟开征的物业税,可以理解是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一个试探,但最后结果如何目前尚不好评价,这是因为物业税制度本身也有其缺陷。
其一,物业税的指导思想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即将物业税作为一种财产税。
而我国目前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
有很多房屋只有使用权,根本没有产权,现阶段要明晰产权关系尚有相当大的困难。
其二,从我国目前的购房状况看,买房者大多是用于自己居住,“买房出租”作为投资的情况毕竟还是少数。
对于买房自住的居民来说,即使居住的房屋升值,通常也不会卖掉房子,征收物业税等于“居者有其税”,增加了居民的居住成本。
另外,现今个人拥有的房产中,大部分是通过低房价补偿方式由公房转化为私有的,用房改方式转换成私有产权的住房中,大量住房条件较差,而且拥有这些房产的家庭中,有很多仍属于较低收入和尚未改变生活质量的,对这些房产和家庭征收物业税也存在一个公平问题。
其三,一般说来,物业增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地增值,建筑物本身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维修成本逐渐上涨,建筑物有可能贬值。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一般的物业只有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或在土地上建房子。
因此,有关“物业增值”的说法,是含有水分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税制改革的目的首先要促进经济的发展,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缺乏相关制度来限制物业税制度本身缺陷的情况下,匆忙出台物业税有可能造成新的“制度性不公平”。
为此,针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应在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经验的基础上,先进行一系列的改革,而后待时机成熟再适时推出统一的物业税。
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规范、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并将房地产保有税类作为课征的重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先后颁布实施的,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很多,应逐步对税种加以规范,构建一个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该体系应包括:1.房地产保有税类。
我国房地产税制构成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
如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就涉及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所得税等。
收费就更多,各地也不相同,多达80~150种。
而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这种税制设置不但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严重,而且在进入流通时由于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造成大量的土地隐形交易,偷逃税现象严重。
为此,应借鉴国际惯例,以房地产保有环节作为课征的重点,将房地产开发环节的一些税费,转移到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
房地产保有税类可以设置以下税种:(1)房产税。
即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
(2)地价税。
即以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向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征收,取消现行的土地使用税。
(3)空地税。
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课税对象,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征收。
(4)定期土地增值税。
主要是对自用商业性房地产征收。
采用规定的税额标准每年征收。
2.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应包括契税和遗产赠与税。
遗产赠与税对财产拥有人的财产流向有着明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调节、分配社会财富。
3.房地产收益税类。
房地产收益税类的税种主要应包括:(1)法人所得税。
即对法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指利润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