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合集下载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原创版】目录一、伪造公章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二、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三、伪造公章的危害和后果四、如何防范伪造公章行为五、结论正文一、伪造公章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伪造公章,是指未经公章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作、使用与真实公章相似的图章,以达到欺骗、侵权等目的。

在我国,伪造公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章、证件、印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商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私自伪造政府部门公章,用于虚假材料申报,最终被查处,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

2.一名男子为满足个人兴趣,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公章,用于自己制作的虚假证件上。

被警方查获后,该男子因涉嫌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一家企业为逃税,伪造发票和公章,涉及金额巨大。

最终,该企业被查封,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严惩。

三、伪造公章的危害和后果伪造公章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信力,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带来了诸多危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权威。

伪造公章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章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权益。

伪造公章行为往往伴随着虚假材料、证件等,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3.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伪造公章行为可能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如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

四、如何防范伪造公章行为1.增强法制意识,树立合法合规观念。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从源头上杜绝伪造公章行为的发生。

2.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和权限,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公章被非法使用。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0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裁判要旨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现参见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一)关于原判决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本案原判决昌宇公司对陈呈浴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基础主要是5.3补充协议的可信性和《鉴证报告》的客观性及合法性。

综合本案原审及再审期间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昌宇公司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

关于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2011年9月,陈呈浴以与昌宇公司存在5.3补充协议为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昌宇公司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期间向福建高院对5.3补充协议上昌宇公司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印章真实。

本案一审期间,昌宇公司又于2013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除再次对5.3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外,另提出对公章与文字形成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纸张日期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对昌宇公司再行提出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因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原审法院以公章与文字形成先后不影响协议真实性的判断为由,不予支持,确有不当。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宜昌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案情】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义红,原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天行塑胶制品厂与枝城市家具厂于1995年10月18日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同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双方的合资合同约定,中方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基础设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港方出资为流动资金和设备,占注册资本的85%;其运行方式为中方按月收取固定资产回报率,港方负责经济活动,并由港方实际委托被告王义红负责。

王义红即被任命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

后来,港方发现被告独揽合资公司的人、财、物大权,造成合资公司严重亏损,即撤销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并提请合资公司即原告召开董事会免去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原告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10月10日决议,免去被告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了他人接任此职务。

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被告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原告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等。

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原告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先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案件主管问题。

印章持有纠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案件。

公司印章,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凭据之一,印章一旦被非授权人掌握,必将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尽管现行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如何受案,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民事立法原则、从“三个有利”的司法活动指导方针来看,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大胆运用民事审判职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又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故有必要审查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伪造公章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使用伪造的印章,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伪造公章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警示和教育大家,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伪造公章案例。

1. 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公章盗取公司财产: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公章并盗取公司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的危害性和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害。

2. 某人借用他人公章进行虚假交易:某人利用他人的公章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了大量财物。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不仅对企业造成损失,也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 某学生伪造教务处公章伪造成绩单:某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而伪造教务处公章和成绩单,结果被查出并受到严厉处罚。

这一案例展示了伪造公章的不良后果,对个人信用和学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4. 某人伪造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某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伪造了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破坏。

5. 某人伪造医院公章进行非法药品销售:某人伪造医院公章,制作假药并进行非法销售,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伪造公章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6. 某人伪造法院公章进行虚假诉讼:某人伪造法院公章,提起虚假诉讼,给法院的司法公正和信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这一案例呼吁人们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伪造公章进行非法活动。

7. 某单位员工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某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给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这一案例敦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8. 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诈骗: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虚假贷款和诈骗活动,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加强对公章的保护和防范伪造的意识。

9. 某人伪造公章进行非法签约:某人伪造公章,以他人名义进行非法签约,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会给个人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需要加强公章的管理和保护。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咱们就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叫啥名就不说了哈。

这公司的公章就放在前台抽屉里,也没个专人保管,就跟放个普通文具似的。

有一天呢,公司里一个刚来不久的小年轻,看着公章就在那放着,也没人管。

正好他有个朋友在外面开了个小工作室,想弄个看起来比较高大上的合作协议来忽悠一下投资人。

这小年轻呢,脑子一抽,就把公章拿出来在那份假协议上盖了个章。

过了一阵子,这小工作室因为经营不善欠了一屁股债,那些被忽悠的投资人发现不对劲了,就拿着那份盖了公章的协议找到这家小公司。

人家投资人可不管你内部管理多混乱,就认这个公章啊。

这小公司老板一下子就懵了,自己啥时候跟这个工作室有合作了呢?一调查才发现是公章被乱盖的事儿。

最后啊,为了不把事情闹大,这小公司老板只能咬着牙,拿出一大笔钱来平息这个事儿。

你说冤不冤?就因为公章没管好,稀里糊涂就损失了一大笔钱。

还有一家中型企业,那公章管理也是乱得一塌糊涂。

他们公章平时就放在一个部门经理那,也没有啥严格的盖章登记制度。

结果呢,这份合同里有几个条款被供应商偷偷改了,之前谈好的价格、交货日期啥的都变了。

等公司发现的时候,货已经按照错误的交货日期送来了,但是公司的仓库还没准备好接收,就产生了一大堆的仓储费用。

而且因为价格变了,公司要多付不少钱给供应商。

这企业老板知道后,气得差点没把那个部门经理给开除了。

可是开除他又有啥用呢?损失已经造成了,就因为公章管理不严格,整个公司都跟着倒霉。

你看,公章管理可不是个小事儿,就像家里的大门钥匙不能随便乱放一样,公章要是管不好,那公司的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作者:李彦宏宋帅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导读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人事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审判中发现的因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等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和数起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指引,以期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推进劳争领域诉源治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一、公司存在多枚业务公章,业务章与法人章混同使用许多企业除了法人章之外,为了管理便利还刻制了人事章、财务章等多枚业务章,并且各业务公章由不同部门和人员管理,公司没有将所有公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未对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负责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部门负责人越权出具收入证明、奖金承诺等书面证明,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高额赔偿的现象。

比如部分企业提成管理制度、奖金制度不规范,奖金发放、提成核算往往仅凭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再加上合同章、财务章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或用章随意性大,公司的人事、会计等业务核心人员,往往利用使用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出具提成明细,奖金分配承诺等协议,加盖公司的财务章或人事章,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书面盖章的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加盖有人事章,进而引发劳动者不认可劳动合同效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因人事章、财务章是否对外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认定分歧,造成或者认定有效、或者全面否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形成对其有利的证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地位,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有公章使用的便利。

诉讼中,部分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文件保存制度,许多重要的材料往往是由高管人员直接保存管理。

这样,在诉讼中高管人员会出具许多加盖公章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公章系由高管人员私自加盖,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对于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事业单位中,公章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治理工具,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经常出现一些公章管理失误或违规的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公章管理违规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组织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委托他人盖章导致损失在某制造企业中,财务主管小李委托外聘会计师为公司办理税务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文件,小李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会计师,未对其使用公章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会计师利用公司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盖章、虚增开票等,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分析:该案例中,公章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暴露。

首先,小李未对外聘会计师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议和监督机制。

其次,委托他人使用公章时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导致公章被滥用。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确立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明确公章保管责任人、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单和审批流程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章保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案例二:公章丢失引发法律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小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但在一次外出期间,其公章遗失。

不久,公司收到一份涉及购房合同的诉讼文书,但由于官方章面丢失,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公章作为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象征,公章的丢失使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公章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且公司缺乏有效的备案和登记制度。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安全保管,确保公章不被盗失、损坏或滥用。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使用防伪公章等,以提高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确保公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妥善归档,防止出现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2018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因印章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案件。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部经理张某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合同存在疑点,于是要求王某提供合同的原件。

王某表示,合同原件在公司董事长李某手中,由于李某出差在外,无法提供。

张某考虑到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遂要求王某提供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以便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

王某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交给张某,张某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后,将汇票交给王某。

王某持汇票到银行办理了承兑手续。

然而,在办理汇票到期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上的公章与公司登记的公章不一致,遂拒绝付款。

王某认为,汇票上的公章是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加盖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公司则认为,王某提供的公章复印件并非公司公章,张某无权加盖公司公章,因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盖在汇票上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分析1. 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印章,是公司的标志,具有证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

”由此可见,印章是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具有法律效力。

2.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确保印章的安全、合法使用。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经理张某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印章,导致印章管理混乱。

3. 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瑕疵本案中,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瑕疵:(1)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导致张某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核心提示: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

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

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

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3、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在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何智刚、陈颖与人马耀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裁判摘要: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马耀基以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何智刚、陈颖向其返还年富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马耀基是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富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马耀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4、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

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

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

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

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6、《协议书》虽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协议书》上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号徐州开元阀业有限公司与董琪、杨武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开元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2007年8月9日、8月23日、9月9日三笔借款合计15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情况:2006年8月29日,马友良(系董琪雇用的会计)向郝爱(系杨武亮亲属)转款30万元;2006年9月25日,董琪向杨武亮打款110万元,用于徐州铝厂拆迁;2007年3月8日,董琪向杨武亮交付36万元;2007年3月25日,马友良通过农业银行转资王兆树6万元;2007年4月14日,马友良向杨武亮转款10万元;2007年5月23日,董琪分别向杨武亮打款5万元和42万元。

上述款项合计239万元,另31万元仍在查询中,故该31万元借款发生时间尚不确定。

但是,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8、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56号再审申请人河北裕翔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阎素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兰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裕翔文具公司依法应当对《借款合同》中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在于:首先,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裕翔文具公司对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莫兰勇的个人名章。

这显然具备了公司行为的基本形式要件。

裕翔文具公司主张公章与个人名章的加盖是莫兰彬超越莫兰勇的授权范围所致,但该主张不能对抗公章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公司行为的效力。

因此,裕翔文具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就担保事项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被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裕翔文具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担保关系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故裕翔文具公司与阎素娜之间的连带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即使莫兰彬确实超越了所谓《委托经营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也不会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

第一,莫兰彬掌控裕翔文具公司公章和莫兰勇个人名章的行为,足以表明,裕翔文具公司受莫兰彬的控制,阎素娜具有信赖莫兰彬享有控制权的合理基础。

即使莫兰彬未获得授权,担保行为亦依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