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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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规定-2014

新奥能源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正确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保障新奥能源内蒙古中西部片区(以下简称“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意义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信誉、实现企业权益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人事劳动合同、安全协议外的新奥能源内蒙古中西部片区所有成员企业一切合同及协议。

1.4 释义

1.4.1 合同: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协议、或企业对外出具的担保书、要约书、承诺书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并会产生经济后果的报告书及类似文件的总称。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

1.4.2 业务承办部门:指有业务发展目标与职责,且需要通过合同为业务实现提供保障的部门。

1.4.3 合同审核相关部门:指对合同执行负有部分或阶段性履行与配合义务的部门,或对合同及其管理负有审查职责的部门。

1.4.4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审定和审核合同范本及各类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的部门。

1.5 合同授权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合同、协议的签订;合同内容如超出其日常经营范围或该合同的实施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报控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查,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专业集团总经理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应逐级报集团公司审批。

1.6合同管理权限

1.6.1 下列合同在公司内部完成评审后报控股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⑴贷款融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1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和知识产权合同;⑵长期(3 年以上)气源采购合同(非新奥内部)、天然气采购照付不议合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1.6.2 下述合同在签署后3日内报控股公司法律总监备案:物资采购超过100万元、工程造价(预算额)超过100万元、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控股公司范本的合同和成员企业合同评审人意见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合同。

1.6.3 上述合同评审期间,必须选择控股相关部门及控股法律事务部进行评审。

1.6.4上述合同评审前,合同发起部门必须提供合同签订原因说明文件,至少三家标的物、合同价款对比表,以及详实的资信质料。

2 合同管理体系和职责

2.1 计划财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和审核合同范本及各类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2.2计划财务部设兼职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2.1参与本企业重大合同的前期调研和谈判;

2.2.2指导本企业合同的签订;

2.2.3审查本企业待签合同;

2.2.4协助办理本企业合同审批手续;

2.2.5监督本企业合同的履行以及负责本企业合同日常管理,包括合同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2.2.6负责、协调本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的应及时联系本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并报控股公司法律总监;

2.2.7负责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和监督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合同。

3 合同分类

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投资合同,其他合同共17类合同

4 合同范本制订

4.1 合同范本由业务承办部门拟订,按照合同类别提请相关部门评审,无异议后提交计划财务部合同管理员,由其转交公司法律顾问并将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反馈业务承办部门,业务承办部门根据法律顾问意见修改范本文本,并将修改后的合同范本反馈计划财务部;

4.2 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上报总经理;

4.3 审批通过后,合同范本正式使用;

4.4 合同范本报控股法律事务部。

5 合同签订

5.1 合同、协议订立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5.2 资信调查

合同签订前,业务承办部门须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未经资信调查,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资信调查的范围包括:

5.2.1 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质。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2.1.1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

5.2.1.2 涉及专营许可的,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2.1.3 涉及业务资质要求的,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5.2.2 审核对方或其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

5.2.2.1 对方为合同项目代理单位的,具有生效的委托合同或委托单位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2.2.2 对方经办人为合同谈判、签署代理人的,具有授权委托书、职务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5.2.3 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上述文件须有对方或相关部门加盖的单位公章并留存,作为合同档案备查。

5.2.4 对不符合资信调查规定的合同对方,须避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若必须发生业务往来,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或由其先履行合同义务。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担保的,须按资信调查的规定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以财产做出担保的,须对担保财产的权利状态、实际价值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此类合同须纳入风险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5.2.5 业务承办部门对上述调查文件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5.3 合同文本起草

5.3.1 业务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该类业务有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合同范本。

5.3.2 订立合同要注意条款的完整性,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5.3.2.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个人)和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5.3.2.2标的物(包括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5.3.2.3数量;

5.3.2.4质量;

5.3.2.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5.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3.2.7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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