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与腾讯之争的经济法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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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2010年11月11日,我与同事有幸拜访了奇虎360并就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可能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确定代理关系后,我参与了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民事纠纷案一审及二审的经济分析的全过程。

本案是中国较多运用经济学分析一个垄断民事纠纷案,其做法对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有许多反垄断经济分析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双方的经济学家及报告奇虎360聘请的经济学家是David Stallibrass、Derek Ridyard和余妍。

其中David Stallibrass 和余妍都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David Stallibrass在一审和二审时分别在英国的RBB及美国的CRA工作,因此在二审时有两家国际经济分析机构提供经济分析。

RBB提交过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腾讯专家的反驳报告。

CRA在二审中提交过经济分析报告及对GEG报告的反驳报告。

腾讯聘请的专家是美国GEG的David Evens。

他在一审开庭后及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但没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GEG提供了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CRA的反驳报告。

实际上,在一审选定上述经济学家之前,奇虎360曾经聘请国内某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出庭作证,但因其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奇虎360提供服务。

因此,上述经济学家临危受命,在短期内完成了一审的经济分析。

对于一审开庭后提交GEG报告而未经当事人质证一事,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和观点与该份报告有相同之处,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

一审法院未援引该份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该份报告无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二、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关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 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1.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奇虎360的核心观点是:1.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需要遵循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特别是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最终结果: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201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一、传统解决方式之检讨
如上所述,腾讯与奇虎360两家公司的纷争本身在2010年11月初国家行政部门介入之后就基本告一段落,而由此引发的司法诉讼也在2011年9月29日尘埃落定。

然而笔者认为,与本次纷争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在互联网时代的标志性意义相较而言,国家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处理方式较为机械,只是在表面上暂时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没有为中国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互联网市场中的诸多企业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社会效果相当有限,也蕴含着此类恶性竞争事件再次发生的隐患。

二、传统民法框架内可行路径探究
从上文所述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合理竞争秩序,保障社会大众利益的目的来看,逻辑上最为合理的解决方式似乎是通过由利益最直接受损的广大软件用户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这类方式在实践中有相当大的操作难度,即使勉强实行也未必能取得预想中的效果:。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和腾讯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两大巨头,从过去开始就一直有着竞争关系。

尽管奇虎360已经相对较小,但其在互联网安全领域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腾讯这样的综合性企业来说,仍然是一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家企业的博弈演绎也越发的明显。

首先,奇虎360和腾讯之间存在零和博弈的情况,即两家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

奇虎360作为一家互联网安全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互联网安全服务,而腾讯则是一家综合性企业,旗下的业务覆盖互联网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社交、游戏、音乐、电商等等。

作为两家企业竞争的焦点——浏览器,各自都在争取用户的使用,用户的数量对于两家野蛮企业的贡献都很大,从而产生了恶性竞争的局面。

其次,双方的博弈演绎也存在非零和博弈的因素。

除了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两家企业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合作,比如在游戏领域、社交领域等等,两家企业之间还存在着补充性和互惠性的关系,即两家企业可以在一些领域互相补充优势并形成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互惠互利的局面。

最后,由于两家企业都是市场上的巨头,因此似乎不存在博弈的胜者和失败者这种一定的结局,真正得胜利的是市场的消费者,毕竟在这样的竞争关系中,竞争双方都会进一步增加对消费者的福利以争取更多的用户,这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博弈其实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而是更加复杂、细致和多样化的非零和博弈,只有通过寻找双方的博弈平衡点,从而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方能更好地实现市场和消费者的发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3Q大战法律分析

3Q大战法律分析

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的诉讼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奇虎公司败诉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奇虎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答辩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即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此的分析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及蕴含之法律道理均令人深思。

上诉人奇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商品市场未做出明确、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再一次进行分析。

对于以上涉及的问题,我认为:一、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市场做出明确界定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

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分析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案件是重要的分析步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是一项基础的任务。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腾讯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

“3Q之战”的法律思考

“3Q之战”的法律思考

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思考——对“3Q”之战始末的法律思考[序言]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经济迅速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个产业的紧密联系、市场需求的扩大进一步催生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经济形态的多样性、虚拟性、创新性隐含着经济风险的可能性。

超越时空界限的网络活动的竞争的残酷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在这样的不安中进行商业化活动。

继而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猖獗也让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2010年网络上盛行的“360”与“腾讯QQ”大战充分显示了网络不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

所谓“3Q之战”,即为腾讯QQ和奇虎360在互联网上的战争。

他们同为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

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

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Q之战”正式开火。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

随着事态的发展, 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

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这次革命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日本学者将第三产业中的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因由网络发展起来的服务经济称为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概括为:(1)它是全天候运转的经济。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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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与腾讯“3Q大战”的经济法视角分析肖东雁0817113037 08(3)如果让老百姓来盘点2010年的大事记,那么奇虎360和腾讯QQ上演的“3Q大战”定当榜上有名。

笔者编造了这么两个词来形容这场不光彩的商业风波——“奇虎难下,腾讯受训”。

纵观整个事件,表面看来似乎很简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腾讯发动了一场反对360QQ 保镖的商业大战。

实际上,他们的决策者都不是傻子,都明白商业经营风险,为什么还大张旗鼓的来这么一场让自己的客户群体受难的商业大战呢?在市场上,更多的市场争夺战是通过价格和服务来竞争的,而相比之下,作为360和腾讯这两大网络巨头来讲,他们都属于免费软件,也都拥有庞大的市场消费群体,他们更多的是要通过服务来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额。

对于奇虎360来说,它推出的产品主要有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这几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而作为这种服务性的行业,它必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为网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而其推出的QQ保镖且不论其是否真的是为了防止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它都是一个不怎么纯净的孩子,至少360把它生下来的时候就没有给他取个360姓氏,而是用了一个“外国”姓氏——扣扣。

在此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360声称QQ窥视用户隐私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第二个问题就是,360推出“扣扣保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针对第一个问题,360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目的是要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

而要构成这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

现在用一个简单(但已足够全面、详尽)的一一印证的方式来完成第一个问题的判断。

(1)奇虎360是一家民营网络技术公司,其提供更多的产品是无形的技术服务,它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

(2)此前,奇虎360在京宣布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全面保护QQ 用户的安全,包括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木马盗取QQ账号以及给QQ加速等功能。

但此款工具需要用户主动触发安装启动,并且可以随时启用和恢复。

更加详细地看此款工具的功能介绍:1、保护隐私,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2、防止QQ盗号,用360云安全体系精确查杀QQ盗号木马;3、QQ加速,禁用不需要的插件,大幅提高QQ运行速度;4、过滤QQ软件广告,让聊天更清爽;5、清理QQ垃圾(含QQ影音、QQ音乐等QQ周边软件),清除冗余和临时文件;6、QQ体检,检测QQ安全性并修复QQ软件漏洞,并一键修复;7、保护QQ安全,阻止QQ设置被恶意修改,自动扫描传输文件;8、360“扣扣保镖”默认不修改QQ任何设置,所有功能都必须由用户主动选择触发,并可随时启用和恢复。

目前仅支持QQ2009、QQ2010;9、禁用侧边栏不必要的面板,让QQ界面看起来不再繁琐,运行更流畅;10、自动清理不必要的QQ表情;11、去除QQ插件,用户可以自主选择QQ插件启用。

这样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QQ用户的需求,应该说是很不错的一款工具(暂且不去看它是否安全、完善),但这其中有一点是奇虎没有想到的。

那就是这款工具的详细功能实际上是在向广大的QQ用户列举详细的QQ缺陷,在一定层面上已经影响了QQ在用户心中的原来的印象。

但是这一点并没有给腾讯造成明显的市场缩水,相反,是腾讯之后的一封信和紧接着采取的对抗360的行动导致了QQ用户缩水,大众怨声载道。

而奇虎直接指出该软件可以“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能说算是诋毁或是造假,而腾讯否认去扫描用户隐私,不扫描用户硬盘怎么查杀病毒呢?本身来讲,这种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只有在腾讯将保护QQ用户安全过程中扫描到的用户隐私出售或是传播、泄露的时候,才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显然,奇虎所列举的“扣扣保镖”的功能所针对的QQ存在的缺陷是实际存在的,这算不上是诋毁。

这就好比两位NBA球员在球赛中,一个球员对另外一个球员说:“哥们,你防守真的不行啊,你那个防守移动中的跳步是多余的,还有你手背上纹的那个XXX广告真的很倒你的球迷的胃口……”那么到此就不用再进行其它条件的印证了。

笔者认为,奇虎360此一行为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针对第二个问题,360推出“扣扣保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类型主要是: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扣扣保镖”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扣扣保镖”的功能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用户扫描后自主选择安装,可以不选择。

但对于很多用户来讲,并不了解那么多,居然说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那就安装上。

另外一个就是利用了360安全卫士自带的一键修复功能,习惯了一键修复快捷方便的人就会直接修复,而360方面并没有对这一新工具做出特别的处理。

既然是要明确供用户选择,而且明确表示是在测试阶段,那就更应该尽特别注意义务。

更重要的是,这款工具过滤广告、禁用侧边栏的功能直接损害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它的广告等方面的收益。

假设所有QQ用户都安装了“扣扣保镖”,那么,腾讯就没有办法在利用这个广告来挣钱了,而免费软件就是依靠广告来挣钱的。

这一点,360认为腾讯QQ没有给用户自主选择广告过滤的功能,MSN都有这一功能。

尽管如此,360在另一方面又损害了另一些需要这些QQ功能的用户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它直接改变了腾讯原来的产品,从法理上说,这应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其出于对QQ用户的考虑,但客观上又损害到了其中一部分QQ用户和腾讯公司的利益。

这也在另一个方面影响到了自己的市场。

所以说,“奇虎难下”。

对于腾讯来说,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显然惹怒了广大的QQ用户。

关于腾讯方面,笔者总结提出两个问题:腾讯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这一行为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腾讯是否涉嫌垄断行为?针对第一个问题,腾讯公司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腾讯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同360的行为一样,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在法理上笔者是这么认为的。

腾讯的这一行为实际上带有很明显的报复性质,所针对的就是360发布“扣扣保镖”这一行为。

作为腾讯来说,它肯定能够意识到,全国有多少互联网用户同时在使用360软件和QQ软件,而在腾讯QQ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关于此的禁止性限制。

显然这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互联网用户。

360产品的替代性产品很多,而且很多替代性产品都为大家所熟悉。

但是QQ的替代性产品并不多,像MSN、IS并不为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所熟悉,这就使得,更多的用户会选择卸载360软件保留QQ。

表面上看,腾讯表示,他们把选择权留给用户,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用户群的威胁,直白地说,就是“你们要么卸载360软件,要么就不要用QQ,MSN你有那么多朋友和你一起用吗?IS 又基本上玩游戏的人在用。

”说白了,腾讯所谓的“把选择权留给用户”并没有体现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应有的责任和风险意识。

更多地,他严重扰乱了网络运行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这一报复性行为无疑是要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地位将奇虎360赶出网络技术市场,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法理上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第二个问题,腾讯这一行为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就要建立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之上。

对于腾讯公司来说,它所提供的QQ软件是属于免费产品,使用之前的腾讯QQ用户协议里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户禁止安装这一类型的软件,假设“扣扣保镖”确实是一款危险的外挂工具,那么没有安装此工具的用户显然就没有违反这一条款,而腾讯的这一行为针对的却是所有的QQ用户。

它对于这部分没有安装的用户来说显然是已经违约了。

另外,腾讯还提供了黄钻、会员、红钻、绿钻、紫钻等各种收费服务。

而这些收费服务的用户和腾讯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成立的。

但是腾讯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就损害到了这些付费服务的享用,而用户是没有过错的,这属于单方面破坏合同,停止该提供给这部分用户的服务。

举一个例子,这就好像是笔者今天在KFC 买了一个田园鸡腿堡,然后又买了一份麦当劳的炸薯条,之后回到家吃着吃着,KFC和麦当劳就闹了很大的矛盾。

随后KFC(或是麦当劳)就派了一个很壮的服务员站在我家里,跟我说,你要么把麦当劳(或者KFC)扔掉,要么就不要吃我们的东西。

这很显然就违反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尽管并没有书面签署这份合同,但是它是随着买卖的成立而产生的。

针对第三个问题,腾讯是否涉嫌垄断行为?我们国家于08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对于企业垄断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经营者集中。

而对于腾讯此次行为所要讨论的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所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而对于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要看该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腾讯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它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这一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上面的判断标准,只要腾讯在该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能力。

从腾讯公布的数据上看,截止零九年的第二季度,腾讯即时通讯工具QQ的注册账户已经超过10.57亿,活跃账户数超过4.84亿,一亿同时在线账户,QQ游戏的同时在线人数达8663万。

2010年3月5日19时52分58秒,腾讯QQ同时在线用户突破一亿。

覆盖我国互联网人口95%以上,基本上涵盖了中国所有年龄层的网民。

同时,QQ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集成了数十种功能的平台,如Windows系统平台一样,QQ已经成为了用户电脑中另一种形式的系统。

在网络即时通讯这一市场上,它毫无疑问具有了市场支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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