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经销商合同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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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矿泉水经销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业主:

企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业主现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拓展市场,共同发展和成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经销乙景田方百岁山矿泉水相关事宜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特别约定

1.1 乙方公司向甲方销售系列产品后,乙方公司及甲方即按本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2为确保流通过程中产品质量和甲乙双方的经营效率,提高甲方的竞争力和专业化程度,节约乙方系列产品流通成本并让利于消费者,甲乙双方自愿就分销权限、销售价格等通过本合同进行约定;

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间内专营乙方系列产品,即关于

系列产品甲方只销售直接从乙方购买的乙方产品;不得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购买乙方

系列产品或非乙方生产的带有“”标识的任何品牌系列产品;不得以参股、合同、控股等其他任何合作性质的经营手段及任何变通方式经销任何其他系列产品;不在自己经营场所的门面、店内、仓库、展示柜、价目表、店招、营业场所、运输工具等处展示、存放、标注、宣传、运载非从乙方购入的

系列产品;不以第三方(包括甲方的投资人及其配偶、员工)名义另立门户或另行办理营业执照,间接地经营非从乙方购入的系列产品。

二、甲方经销区域

2.1甲方经销区域为甲方承诺只将乙方列产品销

售给上述经销区域内的双方商定之二批商和终端(见附件一);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元(人民币);

2.2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经书面确定或本合同生效后另行以书面方式确定的二批/终端供货配额进行送货,非经乙方签章确认或甲方所在区域的乙方销售负责人的书面确认,甲方不得擅自调整二批/终端供货配额或违反前述配额规定;甲方须按照乙方对各级经销渠道的指导价

三、甲方经销系列产品品种、规格、数量

3.1本合同期内,甲方经销乙方系列产品品种、包装规格、价格体系及甲方承诺完成的经销数量(见附件二);

3.2甲方经销数量在合同期内会有销售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三);

3.3甲方若连续两个月的经销数量未达到第3.2款约定数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解除本合同;

3.4甲方经销乙方系列产品分品种市场覆盖率达成指标纳入月/季/年折扣奖励考核,考核标准和方法由乙方另行确定。(市场覆盖率指标见附件四)

3.5甲方经销乙方系列产品进货方式:

四、价格折扣奖励标准

4.1价格折扣奖励是本合同期内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奖励,价格折扣的方案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包括折扣活动的起止时间以及折扣额度)并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果乙方未作出给予甲方或第三方价格折扣的决定,则甲方不享受折扣;

4.2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可不定期给予甲方阶段性促销政策的支持。

4.3为激励甲方勤勉经营,乙方对甲方履行本合同情况制定考核标准。乙方依据考核标准对甲方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甲方的考核成绩计算、发放年度折扣奖励(见附件五)。

五、货款结算

5.1结款方式:

5.2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一般纳税人字样;

5.3为保证正常的货款交易秩序,乙方每月为甲方开据购货发票;票据开据时间为每月25号,票据涵盖生意交易时段为上月25号至本月24号;

5.4乙方仅为甲方开据相应购货发票,对于与乙方没有直接生意往来的二批/终端客户,乙方不开据任何票据。

六、双方权利、义务

6.1乙方保证销售给甲方的系列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符合

系列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质量指标;

6.2甲方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经销乙方系列产品,按产品标识说明贮存和运输;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比如防晒或防冻等;

6.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销售过程中的客户投诉;

6.4根据季节不同,甲方应保持乙方系列产品有足够库存量,库存量不少

于当月日均销量的15倍;

6.5甲方必需增强对二批/终端的服务意识,保证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对二批的订单及时供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对其经销区域内任何二批/终端的供货义务。甲方对二批/终端订单超过24小时以上未送货的,视为送货不及时。二批/终端投诉甲方送货不及时累计达3次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对投诉二批/终端的供货资格;二批/终端投诉累计5次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6甲方应严格保证计数的真实性,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销售数据及货品流向;不得虚开票据、合并票据。如发现甲方有虚开合并票据、销售数据及货物流向失实的,在本合同期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7甲方承诺将及时、完全落实乙方对双方商定经销区域内特定二批和终端的促销政策,做到不截留促销政策,并能按乙方要求及时兑现促销政策;乙方对二批/终端兑付返利、促销等费用,甲方应及时入账后支付给二批/终端。甲方无故扣押上述费用,乙方接到二批/终端投诉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8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3款任何专营相关约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9 甲方有义务参加乙方组织的关于市场的研讨会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违约责任

7.1 若甲方在本合同期内违反上述第2.1款和2.2款规定,或者向经销区域外、区域内非指定二批/终端供货,或向区域内二批/终端超额配送、销售乙方系列产品的行为,均视为窜货行为。本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经销区域外发现属于甲方销售批号的

系列产品时,应视为甲方违反约定发生窜货行为,甲方有证据证明、且证据得到二批书面签章承认窜货系甲方供货二批单方行为的除外。

7.2甲方窜货违约责任如下:

7.2.1本合同期内,甲方首次发生窜货且窜货数量不高于50(含50)个包装单位,覆盖终端在20户以内(含20户)为轻度窜货。乙方对甲方的轻度窜货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7.2.2本合同期内,甲方出现重度窜货行为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要求甲方承担返还与其所窜货物同一批次(单张发票项下)同一品种产品的全部价格折扣的违约责任。甲方应被视为重度窜货的行为如下:

7.2.2.1甲方出现2次轻度窜货行为,应被视为一次重度窜货;

7.2.2.2甲方单次窜货数量在51~500个(含500)包装单位,应被视为一次重度窜货;

7.2.2.3甲方窜货终端覆盖数量达21-50户(含50户),应被视为一次重度窜货。

7.2.3对于经销商重度窜货的处罚标准:第一次发现处罚2000元,第二次发现处罚5000元。

7.2.4本合同期内,甲方累计出现两次重度窜货行为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7.3甲方出现窜货行为,应将其向本合同第2.1款约定范围外销售的系列产品回购(价格参考终端进货价格);

7.4甲方承诺甲方的窜货行为以乙方在市场中的发现及查处为准,甲方同时承诺乙方对甲方窜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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