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 《税法》ppt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 对偷、抗、骗税的,不受期限限制。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制度
(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息。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定征收 2、查验征收 3、定期定额征收 4、代扣代缴 5、代收代缴 6、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 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 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和权利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税收征管法和规程

单选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前后的工作程序应该是 ( B )。
A.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B.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办理税务登记,后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在账户上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最后在税务 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C.先办理税务登记,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存款 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 先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5、2004年加上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 了现在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
6、《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 (2010-2015年)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遵 从。”
上
门
申
多
下
报
元
户
化
收 (催)
税
申 报
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
2001年我国纳税登记户数1500.5万户,2010年2622.2万户,较之十年前 增加了1122万户,增长75%,年均增长率为5.8%,增长幅度明显;2001年 全国税务干部74.7万人,到2010年为75.5万人,仅增长1.07%。
2010年纳税户数中企业户数939.4万户,个体经营户数1635.2万户。据不 完全统计,跨国、省经营以总分机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已超过9.3万户。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 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收法规资料--21中华人民共跟国税收征收管理法(pdf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第二节第二节 帐簿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三章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四章第四章 税务检查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
第三条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本省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和协税、护税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七条凡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属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节 税款征收
•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重点 三个问题:税款征收原则、税款征收方式、税款 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原则
•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 (二)依法征税原则 • (三)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 摊派税款 • (四)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 (五)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 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 国库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 出题分数在9分左右 注意 1.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 2.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判定和处罚 3.新增内容:纳税评估、纳税担保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目的 • 了解即可 • 《征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 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 定本法。 • 这一条指出了立法目的。
• (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 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 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 180 天是指实际经营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 • ( 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 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 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证及副本。 •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 了解一下就行了。
•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 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 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 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 料应当保存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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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打印本页本章基本容框架
本章重点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第二节税务管理(熟悉)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围: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含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用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围之。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滞纳金不同于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9.欠税清缴制度
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围。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①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税务检查(了解)
税务检查的权力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第五节法律责任(掌握)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例题】
2002年考题分析--综合题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
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 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 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广告费用多扣除=50×2%=8000(元)
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5‰=295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15500=261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33%=8613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10000+700+300)
-1200000-800000-86130-50000+20000-800×12=4777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7770×30%-4250=10081(元)
(4)林某的行为判定及如何处理
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10000+700+300+86130+10081=107211(元)
②应纳税额=115500+107211=222711(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107211÷222711≈48.14%
④因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