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水库抢险管理暂行办法》(浙防汛〔2002〕39号)

合集下载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浙水汛〔2014〕22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汛〔2014〕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为规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建设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汛(2014)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政策。

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依据《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组织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合规性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根据水利部合规性审核意见和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县级实施方案审查,以优化技术方案,细化各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我省目前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

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目前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灾防〔2019〕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文管理中心: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

浙江省水利厅2019年7月17日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洪水预警发布工作,负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以及杭嘉湖平原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洪—81—水预警发布。

第四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辖县(市、区)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按如下权限负责市级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杭州市负责分水江的洪水预警发布。

宁波市负责甬江的洪水预警发布。

温州市负责飞云江、鳌江和楠溪江的洪水预警发布。

湖州市负责西苕溪的洪水预警发布。

绍兴市负责曹娥江的洪水预警发布。

金华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

衢州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

台州市负责椒江的洪水预警发布。

丽水市负责辖区内瓯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河(省、市负责发布的除外)实测或预报达到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预警信息发布。

第五条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8〕1065号)各市发改委、水利局,义乌市发改局、水务局:为了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相关的规定,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其余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通过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挡水、泄水、引(输)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泄水建筑物消能型式改变。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公布日期】2006.04.14•【文号】国汛[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主要任务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库抢险管理暂行办法
(浙防汛[2002]39号)
(2002年5月22日下发)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水库抢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抢险。

其它水库、山塘抢险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水库安全管理与抢险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

水库管理单位及水库业主要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抢险责任制。

第四条水库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组织全社会力量参加抢险,县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抢险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库安全状况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库抢险预案,组建水库机动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和器械。

第六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参加水库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及水库业主必须立即向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水库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发现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有义务立即向水库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水库出险时,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当群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九条对各类水库的抢险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时,由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等有关部门实施抢险。

水库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带领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抢险。

若遇重大险情或抢险技术复杂,可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二、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时,由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等有关部门实施抢险。

水库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带领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抢险。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三、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由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等有关部门实施抢险。

水库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带领技术人员到场指导抢险。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四、由县(市、区)管理的大型水库出现险情时,由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等有关部门实施抢险。

水库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带领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抢险。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五、由市管理的大型水库出现险情时,由水库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实施抢险。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条在水库抢险期间,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水库抢险提供通信服务;公安、交通、电力、物资供应等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在水库抢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水库抢险的需要有权在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调用人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有
权采用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抢险的需要,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水库抢险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或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抢险结束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应当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应当组织补种。

第十三条水库抢险及工程修复的费用,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在水库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拖延水库抢险工作,贻误抢险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