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发展历程

创业板发展历程创业板是中国创新创业与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关键领域,它在引导和支持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创业板的发展历程:2009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行了创业板,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创业板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步,并为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
2009年7月3日,创业板正式开机,并在首日收盘价上涨了80%。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最初的上市标准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上市门槛相对较低、资本市场监管相对宽松、并购重组监管松绑等措施都为创业公司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2010年11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引领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及承销管理规范化,并让创业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013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新版规则正式公布,规定了关于公司权属、管理与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使创业板更加规范化,向更多严谨的企业和投资者打开了大门。
2014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公司上市审查规则修订稿》。
新规明确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履行的基本要求、适用的类别等方面,为创业公司提供了更多的上市机会,同时提升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水平。
2016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化了创业板新股发行上市申报流程、增加了并购重组标准、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进一步推动创业板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19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业板40指数》。
创业板40指数是反映创业板精选品种优势的指数,有助于更全面地显示创业板企业的综合优势。
2020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创业板IPO基金将投资额度最高从5亿元提高到10亿元,为更多优秀创业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总体而言,自从发行以来,创业板已为中国新兴产业和科技企业提供了关键的支持和发展环境。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投资者也不断增加,预计创业板未来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更加重要的一个板块,为中国创投和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会。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B.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当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60%D.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答案】 A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下列关于重组委委员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B.Ⅱ、ⅢC.Ⅱ、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3、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Ⅰ、ⅡB.Ⅰ、ⅢD.Ⅱ、ⅣE.Ⅱ、Ⅴ【答案】 C4、以下关于资产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可更新车辆)属于金融资产B.商品期货(非套期保值)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C.限售股不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D.某机构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并准备长期持有,应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答案】 B5、集团公司甲为上市公司,其拥有上市子公司乙、非上市子公司丙。
下列关于集团公司股份支付的处理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Ⅳ【答案】 D6、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Ⅰ、ⅡB.Ⅱ、Ⅲ、ⅣD.ⅣE.Ⅱ、Ⅲ【答案】 D7、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售价为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00万元。
至20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已对外售出该批存货的40%。
当日,剩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500万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特定板块,主要面向初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它对企业的资质、财务情况、治理结构等进行了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质要求:首先,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发展潜力。
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并保持在其所处领域的领先地位。
此外,上市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具备重大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资本要求。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在过去三年内实际经营连续盈利。
此外,公司股东具有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财务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并对其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有专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公开披露审计结果。
治理要求: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及权益保护机制健全。
公司应设立合规、审计、薪酬等各类内控管理机构,并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创业板还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公司的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
公司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以上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创业板的出台和修订,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促进了初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不断完善,对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7、股东权益(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且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8、审计意见(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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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五)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创业板)。
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根据《退市意见》中规定的七种主动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中单独增加一节“主动终止上市”,作出以下规定:1.丰富主动退市途径和方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明确主动退市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1)明确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撤回上市交易并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以及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明确主动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原因、退市的方案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布。
股东大会对主动退市事项进行审议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次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3)明确回购、收购、公司合并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情形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
本次修订将重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自愿解散、全面要约收购以及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回购、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规范主动退市的申请与决定程序(1)规范申请和受理程序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受理程序的规定,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需提交文件、交易所受理时间,以及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申请是否受理和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等。
(2)规范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的规定,包括:审核和决定期限、上市委员会审核要点、终止上市时间及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3)规范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对其退市后的股份转让作出必要安排,或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依法作出其他安排,确保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缺乏操作性、难以有效执行的现状,根据《证券法》、《退市意见》关于强制退市的规定,在《上市规则》中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作出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创业板上市规则》仅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新增重大违法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为避免“突然死亡”带来市场冲击,对于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将在暂停上市之前增加退市风险警示环节、提高信息披露提示频率的安排:对于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期间,本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期间,本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2.新增重大违法公司股票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情形(1)增加重大违法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情形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增加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新上市情形(重新上市不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重新上市:一是对于上述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被变更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前述情形发生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二是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且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前述情形发生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三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3)增加重大违法公司终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因前述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本所将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生效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或者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十五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增加重大违法公司退市信息披露规定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三)明确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决策程序本所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决策的程序安排,与目前《上市规则》中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环节保持一致(《创业板上市规则》仅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具体包括:公司出现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本所将及时实施或撤销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出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其后15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决定;重大违法公司出现恢复上市情形的,本所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复上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