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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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事故盘点

2014年交通事故盘点

2014年交通事故盘点【导语】:回顾2014,天灾人祸频发。

乐思舆情监测中心盘点2014年我国发生的主要交通事故,只为铭记,出行在外,当注意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

一.云南昆明禄劝县“1.15”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月15日8时5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马鹿塘乡一辆车牌为云AT816U的长安微型面包车,由新槽村委会驶往马鹿塘乡途中,冲出路面,坠入81米深山崖坠入,造成车上12人全部死亡。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事故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行驶至急弯陡坡的冰雪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产生侧滑,翻坠入山崖,造成事故。

二.河北“1.16”京沈高速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月16日,京沈高速河北迁安站附近发生重大车祸,约有百车相撞,面粉车爆炸起火,火势冲天,多辆车被挤成面包铁。

共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45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调查:高速公路降雪结冰。

三.山西晋城“3.1”特大交通事故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

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

事故调查:直接原因: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四.甘肃甘南州“3.3”客车侧翻事故2014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从云南发往甘肃的大客车在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国道213线256公里+100米处发生侧翻。

事故造成10人死亡、30余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五.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事故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

“12.1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小车大队)

“12.1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小车大队)
1213事故案例分析雪天路滑行车慎重2012年1月4日1213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经过2008年12月13日10时20分左右一辆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超越前方大货车和避让对向行驶的白色轿车造成与大货车追尾同时又与白色轿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
“12.13”事故案例分析—
雪天路滑 行车慎重
(2012年1月4日)
(二)防范措施
1、雪天行车遇到紧急情况,应采取间断制动法; 2、降低行车速度,加大行车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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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路面行车温馨提示
冰雪路段超车危险,切不可麻 痹大意,应谨慎驾驶; 雪天行车切记,“慢、看、 稳”,人生美好,多多小心。 只有减速慢行,严格按照冬季 操作规程驾驶,才能保障安全行车。
“12.13”事故案例分析—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1、雪天行车轮胎与路面的摩擦系数小; 2、在摩擦系数极低的情况下,汽车驱动轮 很容易打滑或空转,冰雪路面上制动距离要比 干燥路面大一倍多。
“12.13”事故案例分析—
三、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经验教训
1、雪天冰雪路面上行车要尽量避免超车; 2、超车后千万不要马上驶回原车道,尽量给 被超车辆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12.13” 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2月13日10时20分左右, 一辆黑色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 超越前方大货车和避让对向行驶的 白色轿车,造成与大货车追尾,同 时又与白色轿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 故。
“12.13”事故案例分析—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 1、 驾驶员在冰雪路面环境因素下违章超速 行驶致使车辆则滑追尾,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机动车在道路上行 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和第 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最 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之规定。 2、驾驶员在冰雪路面上强行超车,违章操作。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 川 省 平 昌 县 “2.15”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四 川 省 平 昌 县 “2.15”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difficul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四川省平昌县“2.15” 特大交通事故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2年2月15日,四川省平昌县五木乡汽车队驾驶员秦某,驾驶该队峨眉牌大客车,从平昌县五木乡载客往平昌县行驶,沿途搭乘共51人(准载40人),约上午9时40分,行至平得公路9千米加15米下坡转弯时,由于转向角度小,客车右后轮跑向右路肩边沿时,采取措施不当,向左打方向盘过大,致使客车翻于公路左侧39米高的陡岩下,造成14人死亡,35人轻伤,车辆基本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1.驾驶员秦某违章驾驶。

秦某持“B”类驾驶证照,只能驾驶货车,此次驾驶大客车,加之技术生疏,超载乘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事故。

2.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平昌县五木乡汽车队驾驶员素某,持“B”类驾驶证驾驶大客车与准驾不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4款“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规定,在行驶途中还超载搭人。

临危措施不当,造成“2.15”特大交通事故,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该车队队长苟某,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平时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

在明知秦某未持大客车驾驶证且又在大客车跟车实习期间,还派秦单独驾驶大客车载客,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因而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

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者被判刑(精)

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者被判刑(精)

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者被判刑
前天(15日)上午,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

肇事者罗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11月4日晚,在成都某加油站工作的罗大勇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行驶途中,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5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大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月中旬,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金牛法院。

在此期间,罗大勇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经判定,罗大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者被判刑一文由蓝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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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文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文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文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当事人】赵文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当事人-个人】赵文捷【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文捷【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交管六分局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并非被上诉人交管六分局作出2541号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一并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法定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赵文捷的上述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交管六分局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全路九月份典型铁路交通事故概况(2010-8.25-9.25)

全路九月份典型铁路交通事故概况(2010-8.25-9.25)

全路九月份典型铁路交通事故概况(8月25日-9月25日)一、行车一般A类事故1件1.“9〃2”上海局新长线货运列车脱轨一般A类事故9月2日19时51分,上海局新长线51741次货运列车(杭州机务段DF4B7360+DF4B9017号牵引)运行至宜兴~丁山间K517+465米处,因连续降雨影响,线路左侧山体突然崩塌覆盖线路,列车制动不及撞上坍体,造成本务机后台车脱轨,9月3日5时25分起复,5时48分开通区间,中断新长线行车9小时57分,构成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

新长公司新长工务段非责任。

二、行车一般B类事故5件1.“9〃3”西安局宁西线客运列车火灾一般B类事故9月3日20时19分,西安局宁西线1218次客运列车(西安机务段HX3507号牵引)运行至砚川站停车再开时,因机后第14位(YW668256)茶炉烟囱高度不够,且上部无隔热层,造成茶炉顶部车辆夹层冒烟,22时30分将火扑灭,甩车后,23时02分欠编开车,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南昌局福州车辆段主要责任,福州客运段重要责任。

2.“9〃7”沈阳局通霍线调车冲突一般B类事故9月7日21时31分,沈阳局通霍线霍林河~霍林郭勒间大列组合线上进行调车组合作业时,因霍林河站值班员在没有确认前方是否有停留车列的情况下,擅自指示后续车列移动,致使组合车列与前方停留的车列尾部车辆发生冲突,造成后续车列本务机车(通辽机务段HXN30086号机车)和机次1位车辆脱轨、前组车列尾部1位车辆脱轨,1时50分救援完毕恢复行车,中断正线4时19分,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 类事故。

沈阳局白音胡硕车务段责任。

3.“9〃12”北京局津山线客运列车火灾一般B类事故9月12日17时33分,北京局津山线4429次客运列车(北京机务段DF4D0133号牵引)运行至芦台站内停车,车站发现机后第8辆(YW22B666933)乘务室轴温报警配电盘因正负极漏电、汇流排固定螺丝脱落,搭在空气开关托架上,导致火灾,17时42分将乘务室明火扑灭,甩车后,18时12分恢复行车,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罗智浩、郑李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智浩、郑李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智浩、郑李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98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冬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智浩;郑李莉;成都亿路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庞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长春一汽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罗智浩郑李莉成都亿路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庞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长春一汽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智浩郑李莉庞铃【当事人-公司】成都亿路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长春一汽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海艳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张中文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武欢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海艳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张中文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武欢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海艳张中文武欢欢潘伟【代理律所】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智浩【被告】郑李莉;成都亿路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庞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案例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案例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一.背景成都的城市交通成都市中心城区现已建成以一环路、二环路、三环路、人民南(北)路、蜀都大道等城市快速路为骨架的环加放射状的城市交通网络体系。

中心城区现有城市道路1445公里,道路面积3686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8.9平方米/人;拥有公交车4401辆/5220标台,公交车辆万人拥有率为10.5标台/万人,公交站点300米和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分别达到86.1%和98.8%以上。

然而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成都的经济快速发展,周边农村务工人员大量涌入城市加上城区改造规划的不合理,导致成都的交通状况面峻考验。

路线长,车辆少,车况差,乘客拥挤不堪;早上上班高峰期,那趟车拥挤不堪,人满为患,车靠站,既不能上,也不能下,车上站的位置都没有,严重的超载现象等等普遍存在。

2009年6月5日上午8点半左右,四川成都一辆9路公交车在川陕立交下桥处发生燃烧,造成27人遇难74人受伤。

7月2日该案告破,系故意放火案,犯罪嫌疑人张云良已当场死亡。

出事的车型为成都客车厂生产的CDK6110,属于票价两块钱的空调车,后置发动机,柴油动力,是成都客车厂在多年以前推出的第一款空调低地板高档公交车.。

二.事件经过2009年6月5日上午8点半左右,四川成都9路公交车(动物动物园附近9路公交车)在川陕立交下桥处发生燃烧,现场大火熊熊浓烟四起,据网友拍到的照片,有幸跑出来的人衣服和头发都被烧焦。

据消息,这辆9路公交车是从天回镇开往火车北站,因为是上班时间,车上人员爆满,约为50多人.在上立交桥的时候,公交车上就传出了燃烧的恶臭,乘客要求立即开车。

公交车司机为了交通安全,拒绝开门,要求下了立交桥后再开门处理。

但是几秒后车辆就发生了爆炸。

这辆公交车是空调车,当时车上门窗紧闭,而且爆炸比较突然,50人被困在燃烧的公交车上.......现场只有7、8人砸破车窗逃生,剩下的人全被困在车内........ 公交车司机被救出后也积极参与救援!成都市消防总局,警察局,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也迅速赶往现场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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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
2008年5月,孙伟铭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 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 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 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 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本市万年 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17时许,孙 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 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 方向逃逸。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 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驰”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 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另外3辆 台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 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归案。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 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伟铭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 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 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 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你认为孙伟铭该不该处以死刑?
支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判刑恰当,严厉警告酒后驾车 “这起案件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四川大学法学院 教授王建平说,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此案 被告人情节非常严重,危后停了下来, 在现场等候,并报警,“这两起案件从性质上讲完全不一样, 在去年12月14日案发时的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 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孙伟铭案认定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很准确。” 王建平说,按法律对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最轻10年,最 重死刑,孙伟铭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而且情节非常恶劣, 所以法院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这对市民酒后驾车是个严厉的 警示。”
审判人员 此案的审判长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是同属于刑罚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从主观上来说,前 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 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 态度。 审判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 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此行为就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案是综 合考虑了被告人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 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 上述判决。”
反对 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 “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 会委员周建中说,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的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来说,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 那么大。依照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交通事故中 的肇事司机判处死刑,明显偏重,“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更为合 适”。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崔巍则坚持认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 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 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 的。崔巍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 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 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 偏重。崔巍表示,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 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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