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稽查调研报告10篇

稽查调研报告10篇【第1篇】国税稽查工作问题调研报告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处于税务的最前沿。
多年来,税务稽查在促进税务管理、整顿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以及同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全民普法工作的开展,纳税人的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
目前基层税务稽查的内部机构以及工作职能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如何发挥基层基层工作最大效能成为各级税务部门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的偏见束缚了稽查职能的发挥。
税务稽查在税务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这是人人都不否认的,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稽查执法的重要性,也都能大论一番。
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工作却不尽人意,往往以任务型稽查代替了执法型稽查。
使稽查本身所特有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譬如:将基层稽查作为一个征收单位,同其他征收单位一样下达征收任务,以完成税收入库任务的多少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坏。
这样就造成基层稽查的同志不能不以税收入库任务为目标,在稽查工作中,选大户、查大户,因而就是一些小户得不到检查,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种大户年年查,小户查不到的情况。
因此,在稽查环节对一些小户就形成空档。
另外,我们喊了几年的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这句话本身没错,也很正确,但有一点必须引起我们注意那就是以查促收,而不是以查代收,以查促管而不是以查代管。
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在充当着代收、代管的角色,因为查出的税款由稽查入库,而发现的问题,管理环节又跟不上,所以造成同样的问题年年查,年年有。
因而失去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
同时,由于以收入任务考核稽查工作,难免使稽查的同志不把任务放在首位。
这就会给稽查这样一个要求其执法准确性较强的部门,使其在执法的质量上受到影响。
单纯为了税收任务去查税,催税,有时会为了完成任务简化手续。
这对于稽查这样一个执法性较强的部门来说是十分不应该的,这样也不利于我们税收事业的长久发展。
2023年度税务稽查报告:问题整理与改进建议

税务稽查机关应完善纳税人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行为监管,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二. 加强数据采集与处理能力
税务部门应加强数据采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三. 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
【二、问题整理】
然而,在对报告中所列举的问题进行梳理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痛点和难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务纳入范围不全面
税务稽查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则容易被忽略。这种情况导致了税务规范和公平性的缺失,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行为监管,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点的监控和预警,确保违规行为及时被发现和处理。
四. 提高处罚力度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罚款和刑事处罚的幅度,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以保护税法的权威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税务稽查是保障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有效的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对2023年度税务稽查报告的问题整理和改进建议,我们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现税收的优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 数据采集和处理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和已经在税务稽查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数据采集和处理的难题依然存在。税务部门需要加强数据采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三. 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
尽管税务稽查机关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但存在着发现不及时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风险点的监控和预警,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及时被发现和处理,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摘要〕国税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国税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国税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关键词〕国税稽查难点及对策国税稽查是国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严格管理,重点稽查”的改革思路,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国税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国税稽查所面临的工作环境日趋复杂,自身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
一、对国税稽查职能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的国税机关存在着“收入型稽查"的思想误区,把稽查作为配合征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工具,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稽查部门追求检查数量和查补收入,稽查质量下降,稽查局甚至变成了“收入局”。
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
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
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
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
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二)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
浅淡基层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淡基层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
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
(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
(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2005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
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
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
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
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
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
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
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
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国税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

国税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
:一、难点四伏,涉案频繁国税稽查局主要负责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税收行为合法合规。
然而,由于各类企业形形色色,涉及的税种也十分繁杂,使得稽查难度大大增加。
加之有些企业和个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导致稽查人员不断地涉案,工作量剧增。
解决措施:国税稽查局应该积极完善自身机制,提升员工素质,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更加精通税务方面的知识,将难点转化为优势,提高检查效率与质量。
同时,法律制度完善也是必须的,政策法规须更加严格,对企业在税收上的“灰色地带”必须要一一了解,并加以明确施策。
二、技术更新缓慢,稽查效率低下在信息化时代,各种新型技术手段和计算机软件不断涌现,给稽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但是,实际上,国税稽查局的技术更新仍然比较缓慢,很多工作仍然由人力去完成,大大降低了稽查效率。
解决措施:国税稽查局应该及时跟进各种新技术,积极推广信息化管理,增强稽查效率。
例如,在税收数据分析中,应该大力推动数据挖掘和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稽查效率。
三、工作压力大,人员流动性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形势也在发生着巨变,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税收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给国税稽查局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高压的工作环境、复杂的税收情况、沉重的工作压力也导致稽查人员的人员流动性特别大。
解决措施:国税稽查局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为稽查人员创造一个有利于工作的环境。
比如加强对员工的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薪资水平,以此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四、社会舆情波动大,合作难度增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舆情变得越发复杂多变,不少企业和个人也利用网络的便利逃避税务检查,让稽查局的工作难度加大。
同时,有的行业还会团结起来,互相保护,导致合作难度增加。
解决措施:国税稽查局应该加强与各界联系和沟通,与社会各界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团结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击逃税者和违法者。
税务稽查工作建议

税务稽查工作建议篇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基层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维护税收正常秩序、促进依法治税起到重要作用。
在基层的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税务稽查工作还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为此,就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与对策建议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稽查工作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由于稽查工作与分局日常稽查的交叉领域,其定位大多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弱化甚至抑制了税务稽查强制性标准化的功能,使税务稽查成为税收征管的后程序,未能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作用,无法形成严格的制度、有力的监督和高效的税务稽查体系。
在日常工作中,这种定位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在当前征管模式中的作用。
(二)稽查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要求税务机关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程序,并强调要规范选案程序和稽查行为。
然而,在日常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的要素,如稽查机构、稽查人员、稽查手段、稽查对象、稽查文件等,缺乏有效的整合和统筹安排,导致稽查实施困难过程中缺少科学的安排,加上对稽查工作流程设置不科学,较大程度上制约着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三)检查执法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日常稽查工作中,稽查执法刚性较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税检查进入难,由于地方政府谋求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对企业出台种种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稽查难;二是执法手段不得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偷税手段隐蔽,账务不实,直接证据被隐匿,导致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纳税人明知有涉税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检查询问,限于执法权限,稽查部门对此办法不多,无可奈何,致使一些案件难以查处;三是查补税款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清缴后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我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我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挑战一:技术的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智能化工具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申报。
这为我们推进税务工作的智能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解决方案一:要适应这种趋势,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工作。
我们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并不断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和企业的操作模式。
工作中需要加大对数据分析工具的应用,让我们能够更为有效地挖掘出背后的信息。
最后也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还需要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和协作,以便能够更好地利用所有技术手段和数据资源。
挑战二:网络安全问题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峻。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我们需要输入和处理大量的敏感信息,包括企业的业务数据、社保信息等等。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解决方案二:为了保障网络安全,我们需要着重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安全的保护机制,对稽查过程中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
定期更新软件和硬件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及时。
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以便应对突发的数据安全事件。
挑战三:发现和预防欺诈行为在数字化环境下,一些不良企业往往通过欺诈和违规行为来规避税款,为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发现和预防欺诈行为。
解决方案三:为了尽可能有效地防范欺诈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我们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规则的严格执行。
要采用新技术手段,例如使用智能化工具进行数据分析、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等。
我们还需要加强合规宣传,对全社会进行普及和宣传,提高企业的税收自觉性。
总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税务工作也需要不断进步和创新。
对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来说,我们需要适应数字化环境,学习和采用新技术,并提高工作效率和稳定性。
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我们需要再不断地面对新的挑战,努力为实现税务工作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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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摘要〕国税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国税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国税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关键词〕国税稽查难点及对策国税稽查是国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严格管理,重点稽查”的改革思路,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国税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国税稽查所面临的工作环境日趋复杂,自身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
一、对国税稽查职能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的国税机关存在着“收入型稽查”的思想误区,把稽查作为配合征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工具,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稽查部门追求检查数量和查补收入,稽查质量下降,稽查局甚至变成了“收入局”。
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
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
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
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
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
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
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二)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
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
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
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
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
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稽查职能的这种定位偏差与错位,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忽视了国税稽查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力,既不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的要求,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相违背,不能使国税机关通过稽查职能来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二、稽查内部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选案方面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案源选择的科学、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稽查成效的显现。
当前的选案机制,存在以下问题:1、制定稽查计划的随意性较大。
选案人员一般制定的稽查计划往往全凭印象或单凭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计算机选案效能远未体现。
2、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严重。
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举报人由于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3、重复选案、重复检查的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频繁,不少企业一年要接受税务稽查多次,而疲于应付,怨声载道。
4、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
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无论是选案人员还是稽查人员,眼睛都盯住税源大户上,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二)检查方面。
1、检查实施前的准备不够充分。
稽查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往往只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基本资料的收集,而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各年度的会计报表、历年的申报纳税、发票购买使用等情况则是检查实施后再搜集,这样容易造成查帐是漫无头绪,检查的针对性不强。
实践证明,检查前对企业的各种情况掌握得越全面越详细,检查中就越能发现问题。
2、检查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在专案检查中,由于实施现场检查较多,稽查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可能性较大,对查获企业的帐外帐和企业的送货单等原始资料较为重视。
而在对日常或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往往采取抽查法等检查方法,只对企业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的检查,而忽视财务报表的审核检查,造成就帐查帐的局面。
即使查看也是走马观花,对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性、逻辑性往往不深究。
3、税务稽查技巧有待改进。
主要表现为:部分稽查工作人员未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查帐,对税收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与理解不够深透,不能灵活运用,查帐中依靠过去的经验和习惯做法较多,稽查手段缺乏创新。
4、检查环节效能难以显现。
检查环节由于工作弹性大,效能考核体系大多还未建立,难以测量其工作量与工作效率的比率,造成检查一线人员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难以发挥工作主动性。
(三)审理方面。
1、单纯的书面审理使审理准确率得不到保证。
目前对稽查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审理范围局限于对办案资料的逻辑性审核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书面材料,缺乏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深入审查。
2、对查无问题的企业没有作深入审查。
对于查无问题的企业,稽查人员提交审理的办案资料过于简单,一般只包括简单的稽查报告、纳税申报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等。
面对如此简单的卷宗,审理人员就只能在其实施程序方面等进行审理,这样使得审理环节的实质和内容得不到保证。
3、5%的抽复查率过低。
目前各级要求对当年已查结案件的抽查比例为5%,这样的抽查率明显偏低,难以对提高稽查质量产生促进作用,且由于没有专门的复查组织和人员配置,复查人员往往从综合、审理等部门抽调,由于考核、时间和业务水平等因素造成仓促实施,没有真正起到对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执行方面税务稽查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限制给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的人一定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例如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过期不缴,则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
如果仍然不缴,则对税款及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则需稽查对象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
上述均必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
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且当前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也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银行、公、检、法等部门未完全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
受各种因素影响,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不够全面,税务机关难以全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资金往来情况。
而且有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但不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有的甚至采取拖延、包庇、通风报信的办法,以各种理由阻挠税务检查工作。
在查处经济案件和处理经济纠纷时,公、检、法部门往往偏重于债权人或本部门的利益,没有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知道情况时再向法院提出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税款时已为时已晚。
同时,由于目前公检法等部门对税务案件的移送、税务机关申请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税款优先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完全体现。
4、转办案件难执行。
一是内部转办案件。
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
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
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
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税款执行更是十分困难。
5、其它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小型个体私营企业、商贸企业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往往一查出问题就逃之夭夭,无法执行;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还有一些企业在被查处偷税行为后,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高额罚款等处罚,便采取转移(出售)资产、另起炉灶、假停业等方法,逃避纳税义务等等。
上述行为进行得十分隐蔽,无法跟踪与取证,使稽查执行工作十分被动。
三、执法刚性弱化,司法保障力差(一)对被检查强制力不够。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般检查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纳税人情况的变化,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检查权限。
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只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只能对纳税人提供的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假帐,把真帐藏匿在其住所或其他地方,则因税务机关无权对其他地方进行搜查,只能在纳税人提供的假帐上进行检查,势必使检查的结果失去真实性,影响了检查的效果。
(二)对案件相关单位约束力不够。
税法也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了解于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但并没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行为做出强制性规定,造成税务稽查取证上的困难,本应查处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使违法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弱化了稽查执法力度。
因此,急需健全税务司法体系,才能保障税务稽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