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前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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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法律案件结论(3篇)

法律案件结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3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即将到来之际,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存在违约行为,乙能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三、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甲提供的房屋在乙交付定金前,已由甲自行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 乙在收到甲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后,对房屋进行了自行检测,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3. 甲在接到乙的反馈后,未对房屋进行修复,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对房屋进行过维修或更换;4. 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1. 甲提供的房屋在交付前已通过检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故甲不存在违约行为;2. 乙自行检测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甲违约的范畴,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 乙要求甲返还定金并无不当,但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向原告甲返还定金人民币30万元;2. 被告乙要求原告甲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件结论本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甲与乙均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子买卖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子买卖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子买卖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房地产法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二)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李四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并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李四未能按期过户,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也未支付剩余房款。

2019年5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2. 李四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过户问题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四未能按期过户,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篇1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原告身份证号]住址:[原告住址]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被告:[被告姓名或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证明信息:[被告相关证明信息]住址或经营场所地址:[被告地址或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被告联系方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金额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小写]);并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人民币[损失金额汉字大写](¥[损失金额数字小写]);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位于[房屋地址]的房产。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

但自签约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也未履行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行使所购房屋的权益。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具体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通信记录等。

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细节详细陈述如下:……(正文详细内容)一、合同基本情况及签订背景XXXX年XX月XX日,原告通过合法途径与被告达成购房意向,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详细内容。

合同签署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金额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小写])。

但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为此产生了诸多额外费用和损失。

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居住地址:[居住地址]。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原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XXXX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诉求1. 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2. 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金;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

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水电设施不全等。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

3.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宣传该楼盘为“智能化小区”,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并未达到宣传标准,存在欺诈行为。

4.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仅同意部分补偿,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证据清单1. 商品房买卖合同;2. 购房款支付凭证;3. 房屋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4. 宣传资料;5. 协商记录及邮件往来;6. 其他相关证据。

五、诉讼请求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原因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一:房屋交付时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解决方案: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

具体违约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 争议事项二: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内容: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甲方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修复方案及时间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修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争议事项三:交易价格调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

解决方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条款1. 双方同意以上述解决方案解决纠纷,并严格履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交付、质量修复及交易价格调整等事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事项后支付购房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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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委托人茆某在购买房屋中,与卖方赵某因买卖的房屋预留物品发生纠纷,经双方调解无效,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全权委托笔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06年5月18日,原告经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居间介绍,查看了被告赵某拟转让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当时双方商定房中的家私,电器留下,具体物品由清单注明。

之后,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卢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约》,该合约备注栏中注明:“房内物品预留(见家私清单)”。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向原告提供了一份家私清单的复印件,但该清单上面买方的名字是其他人,彭某解释说该房屋经交易过,但没有成功,所以买方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只要卖方在清单上面签名就行。

此后,原告又与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赖某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2006年7月19日,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打电话通知原告前去交接房屋,当原告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所有的家私和电器都已经搬走。

原告随即找到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公司交涉,在公司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赵某进行了协商,但被告赵某拒绝全部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据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57元;由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同致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为:被告赵某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约》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其将屋内的全部家私和电器搬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从未承诺过将屋内的全部家私和电器留归原告所有,原告手中持有的家私清单复印件是其与另一买家所签,不知道怎么会到原告手上,该清单对原告并不适用;双方对房屋已经交接清楚,原告无权在提起诉讼。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其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三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约》,被告赵某将屋内的全部家私和电器搬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并非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对原告不负有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因交付不适当产生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房屋交接过程中没有对房屋现状提出任何异议,现在无权再提起诉讼。

【一审查明】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双方争议的被告赵某是否曾经承诺将屋内的家私,电器留归原告所有的问题,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在交易磋商阶段曾经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约》,该合同备注栏规定:“房内物品预留(见家私清单)”,根据一般人对该段文字的理解,结合原告和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的当庭陈述以及房地产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被告赵某当初曾经同意将屋内的物品留给原告所有,具体物品以清单为准,但双方事后未制作清单。

原告手中持有的家私清单是一份复印件,其形成时间早于双方的签约时间,所针对的对象也不是原告,并且,该清单复印件是由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提供给原告,彭某作为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无权代表被告赵某对屋内物品进行处分,其向原告提供清单复印件的行为对被告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赵某承诺将清单复印件记在的物品留归其所有,对该事实本院不予确定。

另查明,2006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签署了一份《交楼确认书》,确认被告赵某于同月19日正式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签收的屋内设施与买卖合约相符,双方对房屋现状无异议。

【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买卖双方在该合约备注栏中约定将屋内物品留归原告所有,但同时约定具体物品要以清单为准,从合约的上述内容分析,双方关于将屋内物品留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必须辅以清单才构成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双方事后没有制作清单,原告仅凭合约不能向被告赵某主张实际权利。

并且,原告此后在双方交接房屋的过程中,确认屋内设施与合约相符,其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应视为被告赵某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约定。

另外,原告为证明发生实际损失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部分证据仅为送货单,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给予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被告赵某赔偿违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的《房地产转让合约》是一份混合合同,包含了房地产买卖和居间两种合同关系,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仅是其中的居间合同的缔约当事人,而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不应该承担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房屋交付义务,被告赵某交付的房屋是否合格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无关,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无须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作为中介方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促使双方交易成功,对交易双方的资信不负担保义务,即使被告赵某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也无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茆某与被告赵某,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约》有效;二,驳回原告茆某要求被告赵某赔偿违约损失14757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茆某要求被告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茆某承担。

【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仍聘请笔者代理上诉,担任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为原告撰写了上诉状,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和认定,没有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判断认定,致使判决明显不公。

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查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且认定的基本事实有遗漏。

1、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在交易磋商阶段曾经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约》,该合同备注栏规定:“房内物品预留(见家私清单)”,根据一般人对该段文字的理解,结合原告和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的当庭陈述以及房地产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被告赵某当初曾经同意将屋内的物品留归原告所有,具体物品以清单为准,但双方事后未制作清单。

原告手中持有的家私清单是一份复印件,其形成时间早于双方的签约时间,所针对的对象也不是原告,并且,该清单复印件是由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分公司的业务员彭某提供给原告,彭某作为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无权代表被告赵某对屋内物品进行处分,其向原告提供清单复印件的行为对被告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认为“双方未制作清单”和“彭某作为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无权代表被告赵某对屋内物品进行处分,其向原告提供清单复印件的行为对被告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客观事实。

因为,一是被上诉人承认这一份清单的真实性;二是该份清单上是被上诉人赵某的签名;三是根据该房交易的情况,在这之前有人购买未成而由上诉人继续购买,其清单具有延续性,实际上就是一份新的清单;四是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上诉人从未见过被上诉人赵某,全都由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代办,清单也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彭某交给上诉人的,当时上诉人问:这是卖方与上一个买方的合同,我要不要与卖方重新签一份呢?他们说:不用了,按照这一份清单没问题的。

手续办完当晚,上诉人就交了三万元定金给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五是庭审中被上诉人赵某承认全部房屋买卖手续委托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予以办理。

这一事实为什么原审法院不予认可,显然错误;六是没有第二份异同的清单;其实这份清单的约定是双方在格式合同的手写约定,显然效力高于打印的文字约定;八是该清单是合同的附件,按照常理一定会有一份清单;九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调节的全过程,被上诉人也承认曾经答应支付一些赔偿款。

综合全案和全部证据资料,无论从证据关系上看,还是对合同的文义和清单的理解,以及整个交易环节,完全可以证实被告赵某承诺将屋内的家私,电器留归上诉人所有。

原审法院支离证据链条,故意曲解其证据的真实含义显然是不妥的。

请二审法院实事求是的予以分析认定。

二、原审法院的认定明显主观臆断,对上诉人显然不公。

1、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在该合约备注栏约定将屋内物品留归原告所有,但同时约定具体物品要以清单为准。

”这一认为和合同约定不符,合同约定是“(见家私清单)”而不是“以清单为准”,显然看出原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这一改动显然加重了清单的分量。

合同上着重注明“房内物品预留”给卖方上诉人这是一个铁的事实,到底是些什么,卖方被上诉人有义务列有清单,实际上清单已经提供。

本案上诉人举出大量证据也证明房屋内的物品,且被上诉人也是认可的。

2、原审法院认为“从合约的上述内容分析,双方关于将屋内物品留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必须辅以清单才构成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双方事后没有制作清单,原告仅凭合约不能向被告赵磊主张实际权利。

”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合约约定及相关客观事实。

一是上诉人认为清单客观存在,这一点在的一点中上诉人已经全面阐述。

二是上诉人为了证明房内物品的存在也举出大量证据,而且被上诉人也是认可的,并不是被上诉人的狡辩就使法院不能分辨。

三是合同已经清楚地约定,并不是必须辅以清单才构成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才具有可操作性。

清单也不是构成合同约定的唯一证据。

这只是原审法院错误的主观臆断。

四是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事后没有制作清单,原告仅凭合约不能向被告赵某主张实际权利,也是和事实不符,更是对合同约定的曲解。

3、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此后在双方交接房屋的过程中,确认屋内设施于合约相符,其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应视为被告赵某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约定。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房屋本身的设施,现状没有异议,并不代表对房屋内的预留物品予以验收,实际上当时上诉人在接受房屋时对被上诉人赵某违背约定将房屋内预留物品擅自搬走就提出异议,因为交楼是中介公司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代办的,被上诉人赵某也不在场,所以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交接房屋和家私电器等物品没有关系,我们帮你找他,事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同致行公司确实出面调解此事,这一点在庭审中也得到证实。

原审法院怎能无视本案事实,凭主观臆断而偏袒被上诉人呢。

4,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为了证明发生实际损失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部分证据仅为送货清单,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这一认为,上诉人感觉到原审法院已经充当了被上诉人的代言人,实属不妥。

一是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二是原审法院混淆了事实和法律凭证的关系。

5、至于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分公司无须对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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