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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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合同”和“意向书”有何区别
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都会和各种“合同”打交道,比如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是大家对“意向书”这个概念却不是很常见到。

“意向书”通常存在于复杂交易、尤其是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工具,比如涉及数千万或者上亿的合同,通常都会有“意向书”或“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的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实践中的意向书目的在于促成双方或者多方交易而签订,对交易各方有个指导性的作用,但是意向书中约定的某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意向书能否当做一份普通的合同来用?其中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

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

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对我司产品的关注与支持。

在与贵公司的洽谈过程中,我们希望明确意向以及双方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因此特发此封意向书。

请您仔细阅读本意向书的内容,并在同意后回复。

进一步的详细合作事宜将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通过签署正式合同来予以确定。

一、目的与范围本意向书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意向,以便后续正式合同的签署。

本意向书仅具备一定的约束性,并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性执行。

二、合作项目双方拟合作的项目为XXX项目。

具体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托管、技术支持等。

三、主要条款1. 非约束性质:本意向书的签署并不代表双方已经确立了合同关系。

只有双方签署正式的合同文件,并满足合同法律法规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密条款:双方在洽谈、执行合同以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与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3. 终止条款:双方签署本意向书并不代表合作关系的永久性。

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意向书的执行,并有权追究责任。

四、解释与争议解决1.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与履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意向书履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提交相关争议或纠纷至由(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

请您确认并回复您对本意向书的同意。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

期待与贵公司共同开展合作。

此致,XXX公司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合同书和意向书有什么区别

合同书和意向书有什么区别

合同书和意向书有什么区别合同书和意向书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文件,它们虽然都是用来记录双方达成某种协议或交易的意愿,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地位和约束力。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对合同书和意向书进行对比,探讨它们的区别。

一、定义和目的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件,记录了双方在具体事项上达成的协议和责任,具备法律约束力。

一旦签订合同书,双方都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意向书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表达意愿的文件,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而是表达一种倾向或意向,对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实质性约束力。

二、效力和约束力合同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和约束力。

一旦合同书签订生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如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并提起诉讼。

意向书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约束力,它只是对双方意向的表达,并不能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但是,意向书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可以为后续的合同谈判或合同签订提供参考或证据。

三、内容和格式合同书的内容要求具体而详细,对于交易或协议的各项要素和条款都需要明示。

合同书的格式通常包括标题、序言、定义、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意向书的内容相对简单,通常包括意向表达、合作期限、主要条款要点等。

意向书的格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设计。

四、签署和法律效力合同书的签署一般需要各方签字盖章,并经过双方的确认和法律程序的审核和登记,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签署相对简单,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确认。

但是,意向书并不一定需要签字和盖章,其法律效力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共识而定。

五、补充和解释合同书一旦签署生效后,通常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和一致同意才能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释。

在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释时,双方应该遵守约定的程序和原则。

意向书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在后续的合同谈判或合同签订中,可以参考和依据意向书的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在商业活动中,意向书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和法律效力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是我对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的一些解释:
1. 定义,意向书通常是双方在商业谈判初期签署的文件,用于表达双方对于达成具体合作意向的意愿。

而合同则是双方就具体的商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 法律效力,意向书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主要是用来展示双方的诚意和合作意向,为后续的合同谈判奠定基础。

而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一旦签署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内容,意向书的内容通常较为简单,包括双方的基本意向、合作范围、谈判期限等,而合同的内容则会更加具体和详细,包括
合同的标的、价格、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 签署时间,意向书通常是在商业谈判初期签署的,用于展示
双方的诚意和合作意向。

而合同则是在商业谈判的最终阶段签署的,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意向书和合同在性质和法律效力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文件,以确保商
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意向书和
合同的区别。

如果您需要针对具体业务的意向书或合同范本,欢迎
随时与我联系,我会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范本
定制服务。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意向书和合同是在商务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文件,两者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性质、内容和法律约束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意向书和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1.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是一种声明双方意愿的文件,通常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它表达了各方之间就某项协议或交易达成一致意见的意向,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向书通常用于商务谈判的初期,用以确认各方的意向和关注重点,为进一步的商务合作奠定基础。

2. 合同(Contract):合同是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达成的法律约定,确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方式。

合同通常用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保护各方的权益。

二、目的1. 意向书的目的:意向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商务谈判过程中理解和对待事物的一致性。

它在商业环境中被用作一种策略,以保护商业机密,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建立信任,并为进一步的商务合作铺平道路。

2. 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之间的交易得到执行,并为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等关键条款。

通过签订合同,各方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有法律依据来解决争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性质1. 意向书的性质:意向书通常是一种非约束性的文件,它表明双方在商务谈判中的意愿和关注点,但并不约束双方必须在未来达成交易。

意向书通常是非法律性质的文件,其效力在于双方对于合作的共识和理解。

2. 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法律性质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可以用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解决争议的具体措施。

违约一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并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内容1. 意向书的内容:意向书通常包括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交易目的和范围、关键条款和条件、商业机密的保护、保密协议等。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意向书和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意愿和约定,但它们在法律效力、内容明确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意向书和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意向书是双方在商业谈判初期为了表达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意愿而签署的文件。

意向书通常是非正式的、非具体义务性的文件,其法律效力较弱。

它主要起到明确交易各方的初步意愿,为商业谈判提供一个框架,但双方并不能单方面要求对方履行其中的条款。

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后所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合同,双方即被法律约束,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可以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制约、约束双方的行为,并可以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二、内容明确度意向书是商业谈判的初步阶段,通常对交易的具体细节和条款并不详尽。

意向书的内容通常比较简短,主要涉及双方的基本意愿、交易范围和一些主要的条款,如价格、数量等。

因此,意向书的内容较为宽泛,可以为商业谈判提供灵活的空间。

合同是在意向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的文件。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的内容应该详细、具体,并且应该包括条款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地了解合同的约定和责任。

三、法律责任意向书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商业谈判的初期,意向书的签署主要是双方之间表达意愿,并示意双方有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如果交易最终未能达成,一方无法要求对方履行意向书中的约定。

合同一旦签署,双方即被法律约束。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提起诉讼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

合同是一种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综上所述,意向书和合同在法律效力、内容明确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意向书主要用于商业谈判初期,强调各方的意愿表达和初步约定;而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可追究违约责任。

意向书与合同,协议书

意向书与合同,协议书

意向书与合同,协议书的区别意向书与合同、协议书的区别随着商业合作的日益频繁,意向书、合同和协议书等商业文件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些文件在商业谈判、交易和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许多人对意向书、合同和协议书的概念和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探讨意向书、合同和协议书之间的区别。

一、意向书意向书是指在商业谈判初期,双方之间达成共识并表达出合作意愿的一种书面文件。

意向书通常是双方商业谈判的起点,用于确认双方对合作意向的一致性。

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作意向:意向书中包含了双方希望合作的具体内容,如合作项目、目标、范围等。

双方会在意向书中明确表达他们的合作意愿,并确定共同追求的目标。

2. 条款和条件:意向书中可能会包含一些条款和条件,以便双方在正式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就某些重要事项达成一致。

这些条款和条件通常具有约束力,双方需要遵守。

3. 保密协议:意向书中可能还包含有关商业保密的规定,双方约定在商业谈判过程中保守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的秘密性。

意向书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约束力相对较弱。

意向书通常是双方商业合作的前期准备文件,它不涉及具体的商业交易或合作细节。

二、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通常是在经过充分商议和协商后,并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

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1. 法律约束力: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并且符合法律要求,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权利和义务:合同明确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涉及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需要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事项。

3. 违约责任:合同一般明确了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合同在商业合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商业交易的细节和流程,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在商务领域中,意向书和合同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之处,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意向书与合同之间的差别。

一、定义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意向书和合同的定义。

意向书是指在商务谈判的初期,当双方达成一致的意向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合作意向和条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文件。

而合同则是指当双方就特定的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出于法律目的而签署的文件。

二、内容其次,意向书和合同在内容上也有所差异。

意向书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合作意向、具体条款、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则会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法律效力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律效力。

意向书通常是双方在商务谈判的初期签署的,其本质是一种表达合作意向的文件,其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度相对较低,不能对双方产生具体的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则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签署就对双方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据此寻求法律救济。

四、争议解决此外,在争议解决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意向书中,通常会在文末注明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而在合同中则会具体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合同往往会更加具体和规范,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意向书和合同在商务活动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意向书是双方在初期商务谈判阶段签署的一种表达合作意向的文件,具有较低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是双方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在商务活动中,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择签署意向书或合同,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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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兼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魏冉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之合同。

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司法实务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认定为预约合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

但对于不同的法律文书是否能够认定为预约合同,从而享有预约合同带来的权利,承担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颇有争议,特别是在意向书这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形式上,不同的场合以及不同的文书内容均有可能对该文书能否认定为预约合同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预约合同和意向书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该司法解释对意向书不作区分而一律视为预约合同的做法并不妥当。

关于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要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依据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区别以及预约合同的性质,并结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词:预约合同意向书本约合同目录引言 (1)一、预约合同 (2)(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二)我国法律与比较法中的预约合同 (2)(三)预约合同的制度价值 (3)(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4)二、意向书 (5)(一)意向书的概念与特征 (5)(二)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比较 (7)三、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 (8)(一)缔约当事人适格 (8)(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8)(三)标的——缔结本约 (10)(四)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10)(五)其它特别成立要件 (10)结语 (11)引言意思自治是民法精神核心之所在,在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

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将经历缔约、生效、履行三个阶段,而在合同缔约过程当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拉锯式的谈判,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而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双方所缔约的合同有万千形式,有的严格按照要式合同要求进行缔约,有的不要式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采用自己所习惯的格式及语言进行缔约。

由此,认定当事人所缔结“合同”的性质就尤为重要,因为一个性质相异的合同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会有深刻的影响,故而在民法理论中应当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做细致区分,为司法实务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重要分类,这种分类是以一个合同的订立能否以另外一个合同之内容为内容作为标准而划分的。

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对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等相关理论早有研究,但是直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才真正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确立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列举了预约合同的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意向书,这种列举在实务中对于意向书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多种意向书进行区别而将其一律视为预约合同,这种分类方式值得探讨。

一、预约合同(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预约合同,也称为预备性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

史尚宽先生给预约下的定义是:“预约,通常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

”1王泽鉴先生认为:“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故预约亦系一种契约(债权契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

”2《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3本文认为,预约合同是指以在将来某一期限之内订立本约合同为内容的合同。

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几点鲜明的特征:1.预约合同是无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当中并不包括预约合同,故而预约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无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总则并参考分则中最为相近的合同进行。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该合同成立的要件。

同时预约合同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均可成为预约合同。

3.预约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某种给付的合同。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预约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最为常见的情形就是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之内订立本约合同,所以,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

4.预约合同一般以特定的行为作为其合同内容在常见的预约合同当中,预约的主要目的是期待着在未来形成一个确定性的合同。

就预约合同的标的而言,行为的给付与注意是预约的宗旨,同时,该行为必定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即当事人要承担在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

4(二)我国法律与比较法中的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预约合同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例如,民间婚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秋粮预购协议等都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这些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但是,不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1999年的《合同法》都没有与预约合同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3Black's Law Dictionary,5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1060.4石晓莉、毛建军:“预约制度研究”,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24-29页。

相关的内容。

直至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该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承认预约合同,该条主要是针对一方不履行在未来订立本约合同之义务时对另外一方的救济,并未详细规定预约合同的定义、内容、效力等,故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预约合同的内容仍亟待完善。

在罗马法中,并没有预约合同这一概念,但罗马法中的定金制度具有防止当事人毁约的功能,故可以认为预约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5也有学者认为,“预约”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中,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转化为买卖。

”但是这一条文也并未规定预约的定义,所以在《法国民法典》中到底何为“预约”并不明确,本文认为,在《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明确的预约概念,该法典中使用的“预约”一词只是“合同”一词在此的同义替换,《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并没有有意识地试图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增加预约这一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第610条中出现了“预约”这一概念。

6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受损害而危及返还请求权的,在发生疑问时,约定贷款的人可以撤回其约定。

”本文认为,《德国民法典》中也并没有预约这一概念,第610条的规定无法体现预约合同的内容、特征、效力等方面。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明确出现了预约这一概念,在该法典第465-1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

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第475-1条中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它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

”,以上两个条款中明确出现了“预约”一词,主要是规定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外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措施,所以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有着成熟的预约合同制度。

(三)预约合同的制度价值凡一法律制度,必有其制度价值才能存在于法律框架之中,若该法律制度的功能可由其他法律制度所替代,则无存在的必要。

一般而言,预约合同有如下的制度价值:1.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预约合同是以未来一定期间之内订立本约合同为内容之合同。

在社会生活之中,由于交易方式千姿百态,当事人可能以多种方式签订合同,但总而言之,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安全,预约合同的出现恰恰就能够维护交易安全。

“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使得当事人面临费尽周折却无果而终的现实危险。

”7对5唐晓晴:《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澳门大学法学院2004年版,第40页。

6白玉:“预约合同的法理及其应用”,载《东岳论丛》2009 年第7期,第156-159页。

7李会军:“预约合同概论——以比较法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第362-363页。

交易机会的固定是当事人达成预约合同的最直接目的。

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取得财富的可能性和取得财富的多少。

但交易机会并不会始终停留于一点,它总是随着商品、货币以及信息的流动而流动。

8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利益的诱惑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与多个财富的拥有者进行缔约磋商,但是最终往往只能和一位签订合同,而其他磋商对象只能自己承担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本。

预约合同制度的存在能完美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磋商进入一定阶段之后可以签订一份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在预约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条款,从而能够很好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2.维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上文已经述及,罗马法中的定金制度是预约合同制度的起源,该制度具有防止当事人毁约的功能,而这些功能体现在近现代民法当中则是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维护。

在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通过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或者通过预约合同约定缴纳一定的定金,使双方当事人慑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良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预约合同的这两项功能,该解释第二条后段规定:“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项规定充分保障了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胡林娣与淮南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娣与被告淮南正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采取表格填充式,主要由认购房屋、认购单价、认购总价、付款方式、合同条款、备注等部分组成),在后来缔约磋商过程过程中,被告出于多方面原因不愿意按照《商铺认购协议》的规定与原告订立《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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