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孟西尼国际私法三个基本原则

孟西尼国际私法三个基本原则
孟西尼国际私法是由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提出的一套国际私法规则,它以公正、公平和平等作为基本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私法领域。
孟西尼国际私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平等。
首先,公正原则是指国际私法规则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公平原则是指国际私法规则应当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每一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平等原则是指国际私法规则应当保证所有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孟西尼国际私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准则,它们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国际私法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摘要】中国国际私法是指规范跨境私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在将阐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和其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中,将重点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机构、立法内容以及立法发展趋势。
在将讨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展望其未来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未来走向,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向、定义、重要性、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机构、立法内容、立法发展趋势、挑战、前景、建议1. 引言1.1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指规范私人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旨在解决涉外私事纠纷和保护国际私事主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与稳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包括了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国际私法条例等内容,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领域。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更加多元化和开放,需要不断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与国际社会相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交叉点和对接点,旨在构建国际私法的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对于保护国际私事主体关系、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均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1.2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在跨国交往中的规范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跨国交往不断增加,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中国国际私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跨国交往提供一种规范和保障,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和稳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于国际交往的促进作用。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2fa985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f.png)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

1.斯托雷: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英美国际私法影响深远。
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雷对该学说在美国的推广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斯托雷认为存在一些一般的原则或公理,它们构成了学科的基础,有关该学科的一切论断推理都应该建立在这些既有的原则之上。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后,斯托雷开始论及胡伯:胡伯确立了三条原则,他认为它们能够解决本学科所有的复杂问题。
第一条原则即,所有国家的法律仅仅在其政权范围内有效,并约束其管理下的居民,并不能超越这个范围。
第二条原则,政府治下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住所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都应该被认为是该国的居民;第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根据礼让承认,在其本国有效的法律应该在其他所有国家存在相同的效力,只要这样不影响其他政府的权利或其公民的权利。
斯托雷补充道:根据这些原则,这一问题就不仅仅简单通过民法所决定,而是有不同人民的方便和默示的同意所决定;因为适用于某一人民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人民直接发生效力,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和其他一般的交往中,在一个地方有效的法律由于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同而在其他地区没有效力,这显然是十分不便的。
这是是最后一条原则的真实原因,迄今为止没有人对此质疑。
斯托雷对于胡伯理论的推崇是显而易见的。
而之后的学者也通常认为斯托雷对于胡伯有关冲突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继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斯托雷误读了胡伯的理论。
对于此论断最好的证据就来源于斯托雷自己的著作。
当某一外国法损害了其他国家以及他们臣民权利时仍赋予其域外效力,对于这样一种要求,很难为其找到相应的基础。
如果被要求承认和执行此类外国法,或者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来满足陌生人的无理由的需求的话,显然是直接违背了国家的主权和平等的。
一个没有原则和权威支持的论断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已有不少法学家认识到,采用“礼让”这一概念很难充分表述要求国家承认那些不影响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问题。
论私法自治原则

论私法自治原则[摘要]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利主体实现与发展自我的保障性原则,是民主、人权的基石性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领域有多大,私法自治原则下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取向如何,私法自治原则是绝对的吗?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探讨。
本文拟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出发,以求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内涵与价值取向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私法自治;自由;平等私法与公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之后,公法与私法之间就被彻底的挖掘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沟渠,并为后来者所不断的发展。
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法就是指调整公权力主体参与并体现公权力主体意志的法律关系之法律。
而在公权力无涉的领域内,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平等主体间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私法所调整,一般而言,我们所提到的私法就是民法。
一、从经济法看公私领域的划分经济法作为公法,为什么介入私法领域,剥夺私法已承认的属于私法的自由,给予民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本位所决定的。
因此,这里就由必要对相关法律部门的本位问题,以及法本位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法的本位呢?学界现在的答案是法律为了什么。
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
于是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义为民法为了什么,其目的是什么,自然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位为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运用个人的行为,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的分配权利义务来实现自己调整民事关系的目的。
我们称民法为个人“个人权利本位法”,而行政法运用公权力去对社会进行调整,注重在行政关系中,分配并规范公权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权力本位法,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将行政法定义为公权力本位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行政行为乃因保护公民权利而为,应该为社会本位或权利本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初衷是美好的,但它经不起理论的推敲。
比如,行政主体在征收与征用公民财产时,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以保障与促进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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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私法三原则及其发展趋势已有212 次阅读2007-3-17 09:33摘要:谈到私法三原则,不得不说一下罗马法这部在当时伟大的法律。
古代罗马因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商品经济一度相当发达,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
近代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三大原则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们都是导源于罗马法的。
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罗马法孕育了私法三大原则的思想和精神。
但是真正成就或直接确立私法三原则却在近代欧洲。
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的文化陈果,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私法。
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在法律上要求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从而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以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表现出来,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
关键词: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私法原则的发展修正一、何为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私法的三大原则,这三大原则如此根深蒂固,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
(1 )所有权绝对尊重所有权绝对尊重是“自由”观念的直接延伸。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来就有自由,财产的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财产的安全是个人自由的直接基础或重要内容,所以个人自由必要求个人财产的安全,而真正的的财产安全是维护个人所有权。
这是与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奉行“自由平等”观念,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对应的。
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这一观念并使之法制化,法国民法典袭用之,承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并将私有权奠定位民法上全部财产权利的基础,从而奠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
因为当时法国人民久为专制政体所困,一旦革命推翻暴政,则一切典章制度,均以个人自由为最高理想,而所有权系个人充分实现其人格自由及保障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之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工具,故法律上应加以绝对的保护。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也深感个人自由的可贵,因而其独立宣言、宪法及其他法律、司法判例等,均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天赋之权利,予以绝对的保护。
盛行于18世纪及19世纪之初的所有权绝对原则,适应了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个人的自由与利益、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所有权绝对,也称为“私有权神圣”,最突出的表现在个人所有权的内容上,即私有权对其所有物具有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权利。
因此,所有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所有权,具有自主决定行使与不行使的自由,还要求任何人不得干涉,此外还表现在保护的绝对性上,绝对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有些学者在学理上把“私权神圣”原则取代“私有权神圣”(即所有权绝对)原则来理解近代民法以及私法,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模糊了近代私法的真正价值所在。
其他私权固然重要,不受侵犯,但是在近代私法中,最突出的价值追求不是泛泛的私权,而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私权。
近代私法通过对私有权的特殊价值追求,力图革除家庭所有,部分所有的所有权制度结构,在新的时代为个人奠定财产安全的基础。
2)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即私法上的主体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就创立契约,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或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因此这种契约自由,包括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也包括内容自由和形式自由,不论其内容如何日,形式如何,法律概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这是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对的一个原则,是债权法中的精髓之一。
契约自由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同时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又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19世纪契约自由观念蓬勃发展起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它作为一项原则在立法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该法典规定了契约之债,通过将契约界定为一种合意,实际上宣布了契约自由。
因此《法国民法典》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的基础。
到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创造了抽象“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概念成为“契约”的上位概念,指称一切以自由意志的行为,覆盖了所有领域的自主行为,并以此承认个人不仅在契约领域范围,也在更广泛的领域具有自主处理事务的自由,由此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的必要性在于私法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标,呈现利益个体化的要求,一次,最好的实现方法应是由利益个体自作安排。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尊崇意思选择,即从法律上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相应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债法领域可以自由缔结契约,建立和变动法律关系,也可以在物权和婚姻领域,自由以契约的形式建立和变动法律关系,还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如在遗嘱场合或者在有形成权的场合,由当事人以单独行为自主建立或变动法律关系。
我个人觉得,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婚姻自由等遂成下位原则,但是,反过来说,最彻底的自治领域仍是债法上的契约自由。
在英美法中,曾经极为流行的意志理论认为,契约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个人的意志,契约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力,并规定了签约程序。
通过订立契约,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
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契约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契约则像在宪法下颁布的法律。
契约自由原则成为近代西方契约法的核心和精髓,并被奉为私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3)过失责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过,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惟有出于自己故意或过失,始负赔偿责任,若非处于过失或故意,即使有损害于他人,也不负责任,而对于他人的行为,原则上不负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责任自负以及理性主义思想。
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主义,努力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尽量做到正当作为和不作为,从而为行为人确定自由行为的范围。
二,私法三原则的发展和修正私法三原则作为18世纪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物,对人类文明有莫大的贡献,维护个人财产,刺激自由竞争,鼓励个人负责精神。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发展,传统的私法三原则将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更具挑战性的难题,其中有些已初露端倪,愈来愈暴露出某些不适应性。
例如,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弱者的现代生存环境的恶化,社会出现保护弱者的呼声,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则建立的基础,使私法价值取向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
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
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
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的确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自然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私有权的绝对性只能导致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垄断企业力量的强大,大企业对工人形成不公平的地位,使得其完全的契约自由实际可能是对广大消费者或工人的优势利用;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应用现代化技术英气日益严重的公害现象,使过失责任在此领域失去公平;等等。
为了解决或缓和这些问题和矛盾,因此需要随着三大原则作修正或限制,这也是私法三大原则的发展趋势。
1)所有权社会化趋向实际上所有权社会化立法自德国魏玛宪法开始,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以来,法律思想上对于私有绝对的观念开始有所修正和限制,即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将社会物资,托于个人,所有权的行使与不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不再性过去那样单纯的有个人意志所决定,还须兼顾社会全体利益,无完全绝对的自由。
基于这一考虑,对所有权绝对原则作了相关限制:在主体上,主要体现为对具有公众服务性质或者事实上垄断性质的大企业的合并进行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将它们收归国有或者由国家参股、控股。
我国民法通则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将自然人排斥在外。
行政法和公司法上也有相关规定某些行业禁止自然人从事;在内容上表述为对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的限制;在客体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得转让流通。
;在目的上,权利的行使不得只以加之损害于他人为目的,为了保护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即为禁止权力滥用,从而实现对所有权人的邻人或者关系人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我记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之规定。
2)契约公正化观念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参加人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地位悬殊,弱者身份的出现,弱者不免被抢者所利用甚至吞噬,契约自由只能徒有虚名,例如表现在:(1)强制缔约和价格垄断的出现。
大企业独占市场的结果,对于商品的价格及支付方法等,为生产者这一方单独决定,极为不公(2)格式合同的出现。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效率,格式合同大量出现。
格式合同的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使得弱者不能对合同的实质内容作修改和商议,只有“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的选择,限制了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自由。
(3)劳动者与雇佣主签订合同,其实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只能俯首听命,强者常常单方自由或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压迫弱者,极为不公。
因此为了缓和矛盾,适当的引入契约公正观念,对于复炸环境下契约自由的缺陷加以补救,这也是契约自由发展的一大方向。
3)引入客观责任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发达,社会经济日益繁荣,企业经营扩张,现代科技大量应用,公害现象日益严重。
依传统过失责任原则,不证明企业主有过失,即不得请求赔偿,被害人亦无法获得救济。
但现实中受害人越来越难证明受害原因,此外,将举证责任落在相对弱势的受害人无疑加重了其举证责任,因此,传统过失责任在这些领域的使用,对受害人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