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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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附件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和《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的项目,对其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方面,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省发改委下达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督促已选定的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选择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协调推动开展后评价工作;统筹解决后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第三章立项与组织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及成果总结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专项。

第四条计划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确立市场导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计划项目的目标管理,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二)突出主体目标和成果运用。

以科技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面向市属重大战略和各行业实际需求,坚持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竞争择优支持,强化目标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建[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科委提出计划外项目一般不鉴定,采用科技成果评估方式。

为此,国家科委发布《科技成果主体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经研究,我部决定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并以建人[1997]331号“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部发文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尽快开展这项工作,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给你们,并即行实施。

附件: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保证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及其价值进行科学、公证、客观的评价,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估)是综合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凡国家建设科技计划外项目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再组织鉴定,采用科技的评估方式进行成果评价码。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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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条 为鼓 励 和 引导 建 材行 业 科 技创 新 , 培 织 和有 关专 家对 各地 报送 的企 业材 料和 审核 意见 进 行 复核 , 并进 行 现场抽 查 。
薷 萎 凳
的陈述 和 申辩 。

材 料行 业 科 技 创 新 计 划 项 目》( 以下 简 称 “ 科 技 项 撤 销公 告资 格 的 , 应 当提前 告知 有关 企业 , 听取 企业
定, 以及 《 建 材 行 业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产 品管 理 办
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国资委 ” ) 管理 的有关企 业 可直 接 申报 。
第三章


法( 试行 ) 》 , 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科 技 项 目的 申报 、 审批 、 组 织 实施 和 验收 管理 。 第 三条 科 技 项 目包 括 应 用 基 础 研究 、 科 研 开
经复核符合准人条件 的企业 , 在工业 和信息化 部 网站上进行公示 ( 1 0个工作 日) 。对公示期间有
异 议 的企业 ,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将组 织 进 一 步 核 实 有 关情况; 对 无异 议 的企 业 , 以工 业 和信息 化部 公告 方
式 予 以发 布 。
(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 二) 报 送 的相关 材料 有弄 虚作假 行 为 ;
( 香港 、 澳门、 台湾 地 区除 外 ) 所 有 玻 璃 纤 维 生 产 企 业, 包 括玻 璃球 、 玻 璃纤 维及其 制 品加工 生产 企业 。
人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审查企业 自查报告 , 并于 每年 4月 3 0日前 将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和 企 业 自查 报 告 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
第 四条 中国建筑 材料 联合 会科 技 工作 部负 责 统一归 口管理科技项 目, 定期发布科技项 目申报指南。
由 5名 以上专 家组 成 。参加 评 审 的专 家应 具有 高级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 目应符合建材科技发展
重 点 技术 领域 , 创 新性 强 , 预期 技术 水平 达 到 国 内领
面对 公告 企业 进行 抽查 。
第十二条 本办法 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解
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 自印发之 日 起施行。
第十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 省级工业
附件 1 . 玻璃纤维行业准人公告 申请书( 本刊略) 附件 2 . 玻璃纤 维行业准人公 告管理企业年度 自查 报告 书 ( 本刊 略 )
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建 筑 材 料行 业 科 技 创新 计 划 项 目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料联合会决定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 , 并 同时制定 了《 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 目管理
中国建筑 材料 联合会
2 0 1 3年 1月 8 日
建筑 材 料 行业 科 技创 新 计划 项 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9 4 4 1 ( 2 0 1 3 ) 0 2— 0 0 0 8— 0 3
关于 印发《 建筑材料行业 科技创新计划 项 目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 知
中建材联 科发 [ 2 0 1 3 ] 2号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建 材行业 协会 , 有 关单 位 : 联合 会各 部 门 、 分会 , 各 直属单 位 、 专业 协会 : 为鼓 励 和 引 导建 材 行 业科 技 创 新 , 中 国建 筑 材
( 三) 拒 不接 受监督 检 查 ;
( 四) 发 生违 反 国家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产 业 政 策
的行 为 ;
第三章
第 八条
监督管理
( 五) 发生 重大质量 、 安 全 生 产 和 污 染 环 境 事
故。
进 入公 告 名单 的玻璃 纤维 生 产企业 要
严 格 按照 准入 条件 要 求 组 织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每 两 年 对 照 准人 条 件 开 展 一 次 自查 , 填写《 玻 璃 纤 维 行 业
专业技术职称 , 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 十六 条 科 技项 目的评 审 , 通过 评 审 专家 审 阅 申报材 料 的方式 作 出评 审结论 , 必要 时 , 可 由 申报 单位 或有 关管 理人 员 到 评 审 现 场 申述 或答 辩 , 向评
审专 家说 明情 况 。 第 十七 条 科 技项 目的专 家评 审 采取 实 名 制 。 参 加 评 审的专 家按 照 评 审 工 作 要求 , 认 真 审 阅 申报 材料 , 作 出客 观公 正 的评 价 , 独 立填 写 评 审 表 格 , 并
发等 。建 筑 材料 行业 科技 创新 计 划每 年编 制一 次 。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组
织专 家 成立 专家 组 按 申报 的科 技 项 目类 型 , 分 专业 进行 评 审 。专家 组 的专家 优先从 建 筑材料 行业 专家
库 中遴选 。
第 十五条
每一类 专业 的科 技项 目评 审专 家组
被撤 销公 告 资格 的企 业 , 经整 改 企业年度 自查报告书》 ( 见附件 2 ) , 并
报送 省级 工业 主管 部 门 。 第十 一条
第十章


本 办法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
Re s e a r c h & Appl i c at i o n o f Bu i l di ng Ma t e r i a l s
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 整改不合格者 , 报请工 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

8・
目” ) 。为规范科技项 目管理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 》 和 国家科技 项 目管理 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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