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投委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修订,并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投委会负责人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投委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投委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投委会秘书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投委会办公室所有人员;(二)公司投委会委员;(三)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四)董事会;(五)公司各部门;(六)公司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公司投委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委会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公司投委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对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十条董事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六条董事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秘书,由董事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一条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秘书及董事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相应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董事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着位置标明如下内容: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3、董事会就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4、中国证监会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的变化;6、公司合并或分立;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警线;11、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合并报表数,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2重大关联交易;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一条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合同标的额超过三亿元的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第四十二条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论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流程第四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裁,抄送董事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披露,董事办公室须在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第四十五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办公室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董事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第四十七条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信息汇总至董事办公室,由董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实;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四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以上报表,均需加注密级;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第五十一条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第五十二条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第五十三条董事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董事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五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六条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规定请参见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募债券基金披露规则

公募债券基金披露规则
公募债券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常信息披露:公募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资产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
对于开放式产品,这些信息按照开放频率进行披露;对于封闭式产品,则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2.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当基金管理人面临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调整、管理团队的变动、基金合同的修改等。
3. 投资风险披露:公募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需要充分披露和提示。
这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市场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情况。
4.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募债券基金需要按照法规和监管要求,编制和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基金的运行情况、投资组合的变动、财务状况等信息。
5. 信息披露方式:公募债券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投资者易于获取的方式进行,如本机构的官方网站、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等。
请注意,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公募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应始终关注最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并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及完整的原则,所披露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由基金经理负责,公司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以下基金信息:(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信、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
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1. 简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投资于基金市场。
而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基金公司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与基金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家法律法规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金法》、《基金管理条例》、《基金合同》、《基金公告规定》等。
2.1 《基金法》《基金法》是我国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也作了规定。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报告等文件中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业绩表现等重要信息。
同时,《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2.2 《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条例》是对《基金法》的具体落实,也是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准则。
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净值、单位净值、基金份额成交价格等信息。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基金的公告、招募说明书、报告中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另外,《基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基金估值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2.3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合同,也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属性等信息,同时还应当披露基金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相关费用。
2.4 《基金公告规定》《基金公告规定》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定,规定了基金公司向社会公众定期披露基金信息的范围、形式和方式。
根据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发布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3. 行业规范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外,我国基金市场还有一些行业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机制,旨在通过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透明度和可获取性。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基石之一,也是促进投资者保护和优化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探讨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基金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这对于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非常重要。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树立公司的良好公信力。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入。
此外,信息披露还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情况,监督市场运行。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透明度、平等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透明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完整、真实地向公众披露与基金产品和公司运作相关的信息。
平等性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所有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具有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和权利。
及时性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及时公布重要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准确性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以提供具有价值的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具体操作上,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投资者披露自身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披露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的财务状况、投资绩效等信息。
最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布自身业务运作和规模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
总之,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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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
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十)大信息。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惟性或者推荐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殊说明。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 (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公司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二)(三)(四)变更的;(五)(六)(七)(八)(九)(十)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者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者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者清算的;(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者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一) 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四) 公司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 可能伤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 基金发生清盘或者清算;(四) 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项由风控部设专人负责,并报总经理允许,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建立档案由风控部保存。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下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XXX (托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复核。
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1基金成立日期基金到期日期认缴金额(如有)已实缴金额期末总资产期末净资产关键人士/投资团队(如有)投资者数量1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合用”。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2 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合计基金管理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项目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传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基金托管人(如有)同一项目多轮投资请分次列出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作工、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利的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者担保的简要说明等2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普通合伙企业等)、财政直、出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悲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 、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3 )。
投资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
项目当期自设立以来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外包服务费配售费用交易费用自愿抛却的费用金额未完成交易费其他(可手动添加)费用合计投资项目名称合计投资方式股权可转换债序号123…投资认缴资本总额收益亏损情况投资行业3已投资总额项目注册地浮盈浮亏情况持股比例投资日期退出日期是否退出退出方式基金名称 基金编码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4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到期日期 认缴金额(如有) 已实缴金额 期末总资产 期末净资产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关注行业 关注阶段项目 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 负责人 传真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4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合用”。
5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普通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资出 、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 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 理 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悲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者类型5投资者名称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序号 基金托管人(如有)合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机构......期末累计投资总额(实缴) 期末累计运营费用期末累计收益期末累计总投资项目个数其中:在管项目个数本期新增项目个数已退出项目个数已上市项目个数XXX项目一(可增加) 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期末累计总投资项目总额其中:在管项目总额本期新增项目总额已退出项目总额已上市项目总额项目名称投资行业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阶段投资日期投资额(万元)投资占股比例%是否并购类项目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 、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
名称是否退出退出方式退出日期备注投资项目投资阶段系该项目的第几轮融资投资日期投资金额(万元)序号12……合计期间数据和指标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数据和指标可供分配收益期末基金净资产项目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外包服务费配售费用交易费用自愿抛却的费用金额未完成交易费其他(手动添加)费用合计现金形式发放总额年度利润分配合计年度2022年基金分红次数分红金额备注主要股东姓名/名称(持股5%以上)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自设立以来2022年末2022年末2022年末2022年2022年2022年当期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基工金作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项目上市发展情况、关联易交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者担保的简要说明等如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托管人对报告期本内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基金估值、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信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等契约型基金必须上传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有第三款“参预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款“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