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精品
报告总结-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精品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是一项历史性任务。
本文就提高司法所规范建设水平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
一、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
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⑴司法部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原则要求。
一是规定了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
是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
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1. 基层司法所的现状说到基层司法所,大家可能会想到“打官司”、“法庭”,其实不然,它是我们生活中的法律守护者。
就像家里的那盏小灯,虽然不耀眼,但总能在关键时刻照亮前行的路。
然而,这些司法所的建设在现实中,却存在不少问题。
就好比盖房子,地基不稳,房子迟早要垮。
要是基础不牢固,后续的工作就得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1.1. 人员素质问题首先,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就像是“挂羊头卖狗肉”,只顾着应付差事。
有些人对法律的了解有限,遇到复杂的案件时,往往是“捉襟见肘”,这可真让人捏了一把冷汗。
想想,法律可不是随便就能说的,得有扎实的功底,才能给老百姓提供靠谱的服务。
1.2. 资源配置不足再者,资源配置也是个大问题。
很多司法所像是“东拼西凑”的小作坊,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工作人员往往得用“自掏腰包”的方式来维持日常工作,这可真是让人心疼。
试想一下,司法所连个像样的办公环境都没有,怎么能吸引到优秀的人才来为大家服务呢?2. 影响基层司法所的因素2.1. 社会环境的变化再说社会环境的变化,这年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比如,网络纠纷、经济合同等新型问题,基层司法所面对的挑战越来越多。
但是,司法所的建设跟不上,根本就没法“趁热打铁”。
很多时候,大家遇到问题了,只能“望天兴叹”,根本不知道该找谁去解决。
2.2. 大众法律意识淡薄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就是大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很多人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遇到问题时,总是想着“瞒一时是一时”。
这可真是个误区!所以,基层司法所不仅要提供法律服务,还得承担起宣传法律知识的责任。
毕竟,人人都是法律的守护者,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3. 改进建议3.1. 提升人员素质说了这么多,那我们该如何改进呢?首先,得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可以通过定期培训、外出学习等方式,让他们不断充电。
就像吃饭一样,不能光吃米饭,要搭配点菜,才能营养均衡。
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挑战与解决途径

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挑战与解决途径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规范化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然而,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丰富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挑战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素质。
然而,当前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知识水平不够扎实,法律解释能力和司法鉴定能力薄弱;另一方面,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解决途径: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的建设。
对于新入职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对于在职的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和道德素质提升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挑战二: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程序的规范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司法程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延期、庭审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导致了司法工作的低效率。
解决途径:改革司法程序,提高效率。
对于审判延期现象,要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考核制度。
对于庭审时间过长的问题,要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庭审过程高效有序。
对于证据收集不规范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教育。
三、挑战三: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是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大障碍。
一方面,城市地区司法资源相对丰富,但农村地区司法资源匮乏;另一方面,中小城市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较低。
解决途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改善农村地区的司法设施和人员配置,提高农村地区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城市司法资源的调配,充分发挥其潜力,提升司法服务质量。
四、挑战四:司法行政管理不规范司法行政管理的规范程度对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最新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最新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
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
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
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
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
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
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
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
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整改措施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整改措施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基层纠纷、开展法律宣传等任务。
在工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整改建议:
问题:
1.服务效率低下:有可能因为工作流程不畅、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影响群众的满意度。
2.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宣传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可能存在宣传手段单一、频率低等问题。
3.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不高:有可能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影响工作质量。
4.信息化水平不足:缺乏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信息管理不规范。
5.沟通协调不畅:司法所内部或与其他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可能影响工作协同和合作。
整改措施:
1.优化工作流程: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服务流程简明顺畅,提高服务效率。
2.加强法律宣传: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意识。
3.加强人员培训:针对工作人员的不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服务能力。
4.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
实现工作信息的规范、高效管理。
5.加强内外沟通: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协同效能。
以上整改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整改计划需要结合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整改过程中应注重与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激发工作积极性,提升司法所的整体工作水平。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img.taocdn.com/s3/m/4ace71176c175f0e7cd1374f.png)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司法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
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是一项历史性任务。
本文就提高司法所规范建设水平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
一、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⒈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
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⒉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⑴司法部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原则要求。
一是规定了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⒎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
是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
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
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
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⑵中央领导对司法所建设寄予厚望。
中央领导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从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出发,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⒊我区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我区现有六个街道司法所,核定司法编制人,平均每个所人。
其中中共党员人;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人,高中的人;从事司法业务工作时间年以上的人,年以上的人,年以上的人,年以下的人;其中担任司法所长最长的年,专职从事司法业务工作的人,兼职从事司法业务工作的人。
各司法所现有办公用房平均三间以上,设有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等,配备了电脑、电话等基本的办公用品,保证了基本的工作需要。
初步建成把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和“”咨询、安置帮教、法律宣传等职能整合在一起,为有法律需求的群众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的规范化司法所。
特别是今年全面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以来,普遍建立了接待室,独立的调解室,增加了一间办公室,用于调解中心人员办公,明确规定增加大调解工作经费预算,为开展司法业务创造了条件。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规范化建设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处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像南京这样的省会城市,仍然存在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机构没有列入序列、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压力大、人员调动频繁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⒈司法所机构虚设,未能列入街道机构序列。
目前,司法所列入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序列的不多,只是一个虚设机构,一般采取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方式。
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看似一个职级高配机构,主任由街道副主任兼任,副主任配备的机动性,可以是街道中层正、副职,职级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这个机构人员不稳定。
南京市采取由公安部门选派担任街道综合治理副主任的办式,这一岗位人员来源的确定性,决定了下一职级业务人员的升迁无望,成为这一机构人员频繁轮岗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⒉人员岗位任职时间短,或者在岗不在位。
综观司法助理员队伍的整体结构,从事司法业务时间最长的年,最短的年,平均在位时间年;目前在位人员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比例较低,只占二分之一;
有的街道配备的综治干事能力弱,有的街道甚至没有配备综治干事,综合治理工作压在现有人员身上,助理员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兼职过重,这是司法所在位人员少、在岗不在位以及频繁转岗的直接原因。
⒊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司法所现有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都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短训、以会代培等措施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业务工作时间太短,司法业务素质提高不快;从事司法业务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从专业方面职级升迁无望,敬业精神也有待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⒋考核机制不健全。
当前,对司法所管理存在多重性质,有的是直接管理,有的双重管理,有的没有列入编制序列而难以管理,这些决定了考核的主体多样性。
客观上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主观上存在考核的随意性,有些考核还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更加深了考核的难度。
三、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采取的对策⒈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
领导高度重视往往是一项事业成功的关键。
河南省开展“护城河工程”是领导的重视,南京江宁区司法所建设的实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当前,建立“大调解”机制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契机,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要大力宣传打造乡镇(街道)大调解平台的建设,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中人民调解的优势,为分解市(区)县矛盾焦点,从根本上方便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就地矫治犯罪分子,预防重新犯罪的能力。
着力提高当地居民的法律素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这一调节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手段,才能真正实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依法治国方略。
各级领导的重视,落实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用人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装备配置水平,要达到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