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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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

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

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

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

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

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

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司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13〕179号)各区县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经6月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精神,科学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确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现对《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京政办函[2013]40号)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具体方案如下:一、建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市局成立以于泓源局长任组长,主管基层、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处的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成员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法宣处、律师综合处、公管处、基层处、矫正帮教处、法援指导处、信息技术处、监劳工作协调处、计财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任务分解(一)统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标任务:科学统筹编制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力量,合理设置人员岗位,适应基层社会管理的新需求,满足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需要。

主要举措:1、全面摸清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机构人员编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9•【文号】司发[1998]017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8年11月19日司发〔1998〕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开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

2024年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摘要: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本方案旨在加强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行政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现阶段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水平的提升和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促进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阳光执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公众对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的公正、高效、透明和可信的信任和满意。

三、主要内容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1)加强培训。

为执法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考核制度。

制定执法人员考核和相关评价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执法信息化,提高信息共享和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控和管理。

2.规范执法程序(1)建立执法规范。

制定执法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执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现象。

(2)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惩违法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3)推行公开执法。

加强执法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提升执法效能(1)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物资的调配机制,合理分配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2)加强协同合作。

主动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执法工作的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3)推进科技应用。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司发通[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2004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机构不够稳定、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司法所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司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司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司发通[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06年6月19日司发通[2006]第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和罗干同志、XXX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政法〔2006〕5号),从今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建设,使司法行政队伍的执法指导思想更加端正,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今年的重点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制度,明年的重点是抓执法制度的推广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后年的重点是实现执法工作信息化和落实执法保障。

(三)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

扎扎实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着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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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05]13号)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北京、新奥运”和“首
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

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

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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