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再认识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职能在街道(乡镇)的延伸,主要通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力度的不断加大,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高,投入的力度也不断增大,司法所引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前途充满光明和希望。
但当前基层司法所仍存在着人员无落实、经费无保障、工作无独立的“三无”状况,使司法所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我区实行阳光工资以后,当前司法所对街道(乡镇)的经济依赖性已逐渐减少,但仍然没有办法独立开展工作。
司法所由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共同管理,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
但实际工作情况中,司法所日常的工作却主要以乡镇街道的中心任务为主,比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接待、禁毒、反邪教、平安建设、维稳、出租房消防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驻村(社区)、村(社区)两委选举、拆除违章建筑、抗台、划龙舟等工作,有些司法所同志还兼任综治办、信访办负责人、驻村负责人,这些工作占了大部分时间,真正属于司法行政的几项职能反而成了附属工作。
如何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使司法所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行政业务中去,不断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切实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来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经历,浅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现状在我国恢复司法行政三十多年来,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1997年,鹿城区第一家司法所——双屿镇司法所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其他各街道(乡镇)司法办也陆续改名为司法所。
但这个名称的改变,仍然没有将司法办的实质进行改变,大部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仍旧为一个人,办公地点仍然设在街道(乡镇),和综治办合署办公。
近几年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鹿城区司法局各直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逐渐增至两三名,办公设备也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工作标识、制度牌也实现了统一化,也基本有了独立的办公室。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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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
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
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
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
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
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
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
对我县司法所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我县司法所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服务于建设“和谐铜梁”的工作重心,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维护我县的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特别是随着我局大量引进年轻司法助理员后,我们的司法行政队伍更是得到了空前壮大,基层司法所人员得到了有力充实,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也得到了明显增强,真正成为了我县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但是,从基层反映和实地考核的情况来看,我县的司法所在日常工作运行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存在的某些问题简要进行了一点思考,希望能对加强我县司法所规范化管理起到一点作用。
一、我县司法所概况我县现有司法所28个,其中乡镇司法所25个,街道司法所3个。
共有专职司法助理员32名,兼职司法助理员61名,其中22个司法所配有专职司法助理员,6个司法所仅配有兼职司法助理员。
在配有专职司法助理员的22个司法所中,配有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有7个,另外15个所均只有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
在文化程度方面,所有专职司法助理员均为大学本科文化水平,兼职司法助理员除13人为高中、中专文化水平外,其余均为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在28个司法所中,现有巴川、旧县、侣俸、安居、平滩、蒲吕、虎峰、少云、大庙、土桥、太平等11个司法所通过了市局检查、验收,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评定标准。
今年年底市局再次检查、验收规范化司法所评定时,按照建设安排,将会再有10个左右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司法所评定标准。
二、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所职能发挥存在先天性问题司法所职能发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性质制约,没有公安、法院、检察院强大的司法权作为保障,我们的职能是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强有力的打击上。
在具体实践中如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兑现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的管理缺乏敬畏等等。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和思考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和思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和思考司法所处在最基层它是基层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是整个司法行政事业的根基所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当前司法所发展到了一个关键时期特别是省市提出规范化建设之后我区司法所建设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下面就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提出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所建设的发展情况 1996年__市实现了全市司法所立户列编当时的中市区在十个街道都建立了司法所名称统一为“__市中市区司法局__司法所”司法所编制统一为3个(一个行政编制两个事业编制)1998年区委配备了第一批8个司法所长标志着中市区基本完成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
实现了司法所法律地位明确、机构名称统一的全新局面。
司法所建立并正式列编后将司法助理员统一为占用政法专用编的公务员身份编制得到了确认将有一批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并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司法所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开展进行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同时还对工作程序、标准进行明确初步形成了规范的管理模式。
各乡镇(街道)对司法的硬件建设进行了投入除办公桌椅、文件柜外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数码像机等现代化设备逐步形成了适应形势发展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司法所。
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后乡镇(街道)克服办公用房紧张实际情况实现了街道管理的司法所办公房达到了 60平方米以上乡镇管理的司法所办公房达到了120平方米以上。
二、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目前我区的司法所实行的是乡镇(街道)与司法局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司法所的机构、人员及职能发挥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离司法行政职能的全面发挥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司法所职能和目前人员不足的现实不对称。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组织和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康县司法局雍国手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
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司法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以2006年——2007年为例,我县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0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均为95%以上,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500 件左右,占调解总数的60%以上,调处率达到96%以上。
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民转刑案件的有效预防,为基层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甚至在部分乡镇出现了有名无实、名不符实的边缘化倾向。
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
通过工作实践和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有了更为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有了更加丰富而内在的思考。
一、司法所建设的现状1、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工作条件差。
多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在每个乡镇都成立了司法所,并配备了司法助理员,目前,除长坝镇等5所司法所己于2007年建成办公用房外,其余16个乡司法所均无自身独立的办公用房,与政府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各所均无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办公条件极为落后。
同时,司法所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大部分司法所人均办公经费在1000 元以下,最低的仅有200 元,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
2、有牌子无房子,无法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再认识

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再认识司法所是我国司法机构的基层组织,是群众访、诉、求法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国家对法律实施的一种形式。
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是现代司法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司法所能否有效地为人民服务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如何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方面,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足法律规范,规范办案流程司法所是依法行政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办案程序规范也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一方面,司法所要落实《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司法所要规范办案流程,优化工作流程,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所还需注重信息化建设,在互联网时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造智慧司法所,更好地为辖区群众服务。
二、提升司法经验,加强队伍建设司法所是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司法人员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建设要素。
因此,要想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加强司法经验的积累和队伍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司法所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保持对社会热点事件和司法政策的敏感性,尽快掌握相关动态信息。
另一方面,司法所也应该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定期的培训和业务竞赛等方式,提升员工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透明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利器,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公开透明包括对处罚决策、裁判结果等的公告和对交叉证供、鉴定、勘验等程序的公开。
基于公开透明,可消除司法所的内部矛盾和不公平现象,显著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强化了司法所的公信力。
当然,在公开透明方面,也应注重社会监督,以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治理是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司法所能否合理行使职权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理要从多个方面着眼,例如: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维护秩序管理等,推进规则化、规范化办事,保障好司法所的运作正常。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相关推荐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是一项历史性任务。
本文就提高司法所规范建设水平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
一、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近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司法所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
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⑴ 司法部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原则要求。
一是规定了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
是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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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再认识奉化市司法局方敬誉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整个司法行政事业的根基所在。
努力把基层司法所建设好,把基层司法所各项职能发挥出来,使基层工作活跃起来,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围绕党的工作中心,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加快推进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推进我市司法所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保障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所承担着本辖区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担负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承担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以及法律援助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司法所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服务“三农”、服务民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保障作用。
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综治、信访等部门协作联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组织保障,尤其在指导和依托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龙头作用。
实践证明,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才能夯实打牢,即所谓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强。
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础、促全局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并当作是一项硬任务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二)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司法所工作的主要职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基层各种涉法问题不断增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的工作,以满足基层对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
最近,省委、宁波市委和奉化市委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件,这为司法所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长期以来,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具有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服务改善民生的职能优势。
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司法所在镇(街道)机构改革中机械地与综治中心合并,职能有所削弱;作为县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建设面临的困难缺乏信心,有畏难等情绪,抓司法所建设只求面不求本;司法所队伍人员调动频繁,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亟待改善提高;个别地方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工作不能到位,司法所人员被随意抽调,不能保证专职专用,从而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
对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司法所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按省委、市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抓住新的发展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工作。
(三)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的意义1、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最近省司法厅先后发出文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战略,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任务。
目前,我市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在加快建设宁波南郊现代化生态城市。
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大量出现。
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是服务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环节。
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所植根基层,直面民生,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
因此,积极推进司法所建设,大力加强司法所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事关全局,我们应该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为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奠定扎实的基础。
2、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工作。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单位,是司法行政大多数职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的直接组织者、承担者和实践者,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我们只有着力将司法所建设好了,司法所的工作加强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才有可靠的组织保障,根基才稳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服务“两创”,服务保障民生才能落到实处。
司法所工作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
司法所建设和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信任和关心,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尽最大努力把司法所这个窗口和平台建设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更好地满足和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把司法所建设好、作用发挥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才有基础,才有后劲,才有作用,才有希望。
推进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全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精神上来,以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确保司法所建设的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二、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近年来,我市司法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全市11个基层司法所,有6个经评审考评被评为省级示范司法所,但从深层次看,规范化建设形势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司法所机构没有被列入镇(街道)机构序列、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压力偏大、人员调动频繁、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工作条件和物质装备不尽人意,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一)司法所机构虚设,未能列入镇(街道)机构序列。
目前,我市司法所都采用与镇(街道)综治中心合署的方式,虽有司法所的牌子,但实际成为综治中心的一个内设机构,造成职级不确定,人员不稳定。
(二)人员岗位任职时间短,频繁转岗。
从我市司法所人员整体结构看,专职从事司法所工作的比例低,11个司法所长,仅今年就有5个被调离或轮岗,绝大部分司法所长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综治工作兼职过多,有的还联村,造成司法所在位人员少,在岗不在位以及频繁转岗。
(三)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近年来,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时间短,司法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很多业务工作,司法所只能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工作力度和实际成效不大,个别人员敬业精神不够,对司法所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难以适应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四)管理不顺,考核机制不健全。
就我市而言,司法所虽是双重管理模式,但都是以块为主,软硬不一,往往造成工作脱节,这就决定了考核机制不健全,客观上各镇(街道)工作不平衡,主观上存在考核的随意性,虽然每年都实行对司法所工作的考核,但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考核难度大,实际成效甚微。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一)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关键所在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往往是一项事业成功的关键。
我市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先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市编制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宁波市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为维护基层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并将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理顺管理体制,加大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措施和要求。
从而为开创我市司法所建设新局面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收编管理是解决司法所管理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特别重的镇(街道)设立市司法局派驻的司法所。
2008年先在3个镇(街道)开展试点,今后逐步推开,派驻的司法所统一挂“奉化市司法局××司法所”牌子。
这一举措开辟了我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先河,改变了作为镇(街道)内设机构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建设跨越了具有历史性转折的一大步。
可以预见。
司法所的收编管理可以直接决定其人员的流动和素质的提高,从面上指导到直接控制的重要转变,为实行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的管理机制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收编管理后,对司法所实行市司法局和镇(街道)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司法所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科学规范的问题。
(三)提高司法所人员的素质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加强司法所建设归根到底其成效体现在司法所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从而保证其职能的落实和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