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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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转型涉及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据指南中“ 作为换 入资产的成本 ” “ 、作为换 出资产 的成本 ” 以及会 计价税分开核算的影响 ,这里的资产公允价值不包括价外增值税 金额 。 三是公式中补价的内涵 , 应当为交换双方 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 企业会计准 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规定,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或换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 量 的, 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来计量换人资产 的入账价值 。 应 一般情
况下 .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 支付的相
2 00 0 20 0
400 00 0
因此 , 计算换入 资产人账价值 的公式可 以表述为 : 换入资产入 账价值 =换出资产公允 价值 +应 支付 的计入 资产价值 的相关税
费+( ) 一 资产公允价值差额。 [ ] 例1 甲公 司以其拥有的厂房 与乙公 司的生产设备进行交换 ,
外支出” 等科 目, 贷记 “ 主营业务”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
不包括单独人账 的税费。
额,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 ” 等科 目。 如果 购入 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 , 取得 与商品销售量 、 销售额 挂 钩的返还收入的 , 则做相反 的会计分 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 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将固定 资产 委托 代销 、 受托代销 、 用于非应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用作投资 、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 送他人等, 都应视同销售 , 要计交增值税 , 记“ 借 银行存款 ” “ 、在建 工程” “ 、长期股权投资” “ 、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 “ 、营业
项税额 )科 目; ” 同时结转相应的“ 固定资产清理 ” 等科 目。 按照现行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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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增值税税务及会计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 2016年 9 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
年 9 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 12.3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
6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5
贷:银行存款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56.25
借:固定资产
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25
每个月计提折旧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73
贷:累计折旧
2.73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34
贷:固定资产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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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点评: 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张艳萍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本文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购入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本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等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总页数】3页(P79-80,88)
【作者】张艳萍
【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浅议增值税转型后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 [J], 陈淑女
2.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J], 周敏
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浅析 [J], 韩宗强
4.增值税转型后自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J], 米蕊
5.浅谈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J], 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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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总析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v 1 0N . o. o2 2
Jn .0 0 ue 2 1
21 00年 6 月 J U N LO H N ME A L R IA N G RSI S YU E O R A FWU A T L U GC LMA A E ’ N T I T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30 பைடு நூலகம்05 贷 : 行存 款 银 1700 150
( ) 口取得 固定资 产 二 进
进口固定资产 , 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 I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 Z I 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 ”“ 、工程物资” 等科 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 贷记“ 应付账 款”“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 等科 目。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总析
肖 自茹
(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摘
管理系, 湖北 武汉 408 ) 300
要: 增值 税转 型后 , 固定资产 的会计 处理 也相应发 生 变化 , 文就 企业 从 固定资产 本
取得到处置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新方法的视角加以全面介绍、 分析及例解。 关键词 : 消费型增值税 ; 固定资产 ; 会计处理
10 0 元。增值税由黄河公司支付 , 0 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 , 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 借: 固定资产 1 90 0 3 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7 100
贷 : 收资 本 实 银 行存 款
・
l7 0 100
l0 O0
( ) 五 自行 建 造 固定资 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 要 ]自20 年 1 1日 , 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 型改革 的核心是 允许企 业抵扣购进 固定 摘 09 月 起 我
资产的进 项税额。 由于 固定资产 的购进 、 用等情 况非常复 杂. 必要 专门对固定资产相 关业务的税务 处理作 出综 使 有
财 政 与 税 收
需要注意的是 , 纳税人购进 固定资产 . 既用 于增值 革若 干问题 的通 知》 财税 『0 8 10号 ) ( 2 0 17 的规定 , 区分 税应税项 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 免征增值税项 不 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 即混用 的固定 资产 )可 . () 1 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 2 0 0 9年 1 1日以后购进 月
合论述。
[ 关键词 ] 增值税: 转型改革: 税务处理
di1 . 9 9 .sn 1 7 —0 9 .0 0 0 .3 o:0 3 6 0 i .6 3 14 2 1 .3 0 0 s
[ 中图分类号]F 12 F 1. [ 80 ;80 2 4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142 1 ) — 0 3 0 6 3 09 (000 0 7 — 3 3
.
为了完善税制 . 尤其为应对 目前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 发生的进项税额 , 可根据新《 条例》 和新 《 细则》 的有关规 国经济发展带来 的不 利影响 , 努力扩 大需 求 . 国务 院决 定 . 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从销项税 额 中抵扣 . 其进项税 额
定 , 20 自 0 9年 1 1日起 。 月 全面推行增值 税转型改革 。 应当记人 “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 额)科 目。 ” 国务 院 、 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先后公 布了《 财 中华人 民 2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 口固定 资产发生 的进项 税 . 共 和 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 以下简称新 《 例》 和《 ( 条 ) 中华 额 . 凭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 暂行 条 例实 施细 则 》 以下 简称 新 ( 3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 销售 固定资产支付 . 《 细则 》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 运输 费用 的.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 ) 按 为消费型增值税 . 允许企业抵 扣购进 固定 资产 的进项税 金额 和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额。 由于此项政策涉及 面广 , 情况复杂 , 对于哪些 固定资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 除率 产可 以抵扣 , 哪些 固定资产不 得抵 扣 , 固定 资产 改变用 所称运输费用金额 .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 途、 处置销售 或发 生毁损等情 况应 如何处理 问题 。 都有 的运输费用 、 建设基金 , 不包括装卸费 、 保险费等其他杂 必要根据新 《 条例》新 《 、 细则》 以及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 费。 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 、 系统 的阐述 三 、 抵 扣进 项税额 的 固定资产 不得 1一般 纳税人购进 固定资产 .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新《 细则》 二十一条 : 第 固定 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证不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 门有关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这类 资产包括 : 一般 纳税人购进的用
于非 增值 税 应 税项 目 、 征增 值 税 项 目 、 体福 利 或 者 个人 消费 的 免 集
应 交 增值 税 =2 00 6 0 0÷(+ % ) 4 ×0 = 00 元 ) 14 × % . 50 ( 5
当计 入营业外支 出。 根据《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十八条规 定 , 第 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
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
若 干业务 问题 的通 知》 国税发[9 7 1 1 ) 二条规定 , ( 19 ]9 号 第 纳税人 逾期 归还银行贷款 , 银行按 规定加收的罚 息 , 不属 于行政性 罚款 ,
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
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2 非金融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借 () 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
制度解读 I OLC T R R T T O IYI E P E A IN P N
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焦作 大学 刘彩虹
增值税转 型改革前 , 纳税人 销售 自己使用 的应税固定 资产 , 无 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 一律按4 %的征收率 减
一
l 0 )0 ) 2 (0 ( 2( O0 ) 00 o
贷: 固定资产
收到 处 置 收入 。
、一
警惕增值税转型后会计处理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
购合同,并约定在 20 年 1 1日 09 月 后开票的除外 ) 2 。( )
将 20 年前 购入并 取得 普通发 票 的固定 资产 ,是 否将普 09 通 发票退 回对 方 , 新索 取 20 重 09年 1 1 后开 具的增 月 3 1
可 以看 出 ,一 般纳税 人 购入 2 座 以下 的小汽车 ,其进项 3
税 均不能抵 扣 。
税转型后可能 出现的税收征管风险 》和 《 宁夏跟踪 “ 三 个流向”严把固定资产抵扣关 》等文章,介绍 了税务机 关从 “ 票据流” 实物流”和 “ 、“ 资金流”三个方面进行
审查 的方法 。
纳 税 & 筹 划 M d m A cu t g oe co n n i
警惕 增值 税 转 型 后会计 处理 不 当引起 的税 务 风 险
吕凌飞
( 益海 [ 烟台 ] 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40 ) 600
【 摘要 】 增值税转型后税务机关 2 1 年将加大对 固定资产抵扣方面的税务稽查力度 ,大部分企业将面临补 00
罚款 的涉税 风险 。因为 国家税 务总局 曾在 2 0 0 9年 2月 2 6
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以进货退 回的名义, 3
重新 索取 20 年 1 1日后开具 的增值 税专 用发票 进行 09 月
税款 抵扣 。
二 、要检查是 否扩大 固定资产 抵扣范 围
日 发布的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 ( 发 [ 09 6 )中,强调 “ 20 ]1 号 高度关注增值税 转型后 , 部分企业将以前年度 固定资产列入当期抵扣的新动 向,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作者:荣树新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1期在新增值税条例下,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存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不同于存货,其价值在较长时间内,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定以及账务处理。
虽有法规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有待完善。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行规定(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新增值税条例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房屋、建筑物、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以下合并简称“白用消费品”)以外的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相应运输费用的7%),但下列两种情形不能抵扣: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及相应的运输费用(以下合并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自用消费品以外的固定资产时,确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固定资产中途暂时改变用途或永久改变用途,用于(或发生了)增值税不能抵扣的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因此,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确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入账成本未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固定资产中途暂时改变用途或永久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发生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应转出进项税额,下同)=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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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3 页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一、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第 2 页 共 13 页
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51860(50000+2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8500+2000×7%) 贷:银行存款 60500 再如:企业新购入中央空调一套准备改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注:该例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购入的中央空调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额34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 3 页 共 13 页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万元,支付增值税51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万元。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第 4 页 共 13 页
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六、改扩建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 页 共 13 页
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其中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一)购进固定资产 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3月10日,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2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 2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00 贷:银行存款 254000 [例2]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应付安装工人工资5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85000+2000×7%=85140(元) (1)购进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5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