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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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文号:中府办〔2017〕3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中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中委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办〔2012〕41号)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届人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围绕共建共享幸福和美中山这个核心任务,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为根本保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工作,强化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使农村更加和谐稳定,努力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深化村(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有效分离;深化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和固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深化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管理能力;深化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中府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4〕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秀美村庄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文明进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秀美村庄建设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注重成效,努力为农民群众建设一个干净、卫生、舒适的生活家园。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乡统筹、突出特色,政府组织、农民主体”的原则要求,加快实施“村村整治提升、十镇百村示范、农村均衡发展”工程,全面突出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从2014年开始,每年整治10%以上村居,以点带面,力争到2020年全市村庄得到全面整治,使村庄人居环境基本达到“八化”标准,即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环境美化和服务强化。

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讲究建筑风格,营造村庄统一形象。

二、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一)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要编制和完善镇村体系规划,明确村庄整治重点和时序,切实做好各类规划的衔接,强化实施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中府[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3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下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各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独立运行、监管分离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经办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一)16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二)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9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9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9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三)符合本条(一)、(二)款年龄规定的成建制农转非居民。

农民中应征服兵役和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第四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缴费标准充分考虑我市农民的承受能力,享受的待遇与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和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金、资产、资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农民群众更加重视关乎切身利益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夯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教育引导村(居)干部依法治村、按章办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中府办函[2014]291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2【实施日期】2014.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29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2日中山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落实《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结合《中共中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增创发展新优势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14〕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深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到2016年,初步建成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改革体系。

继续引进金融机构进驻中山,实现银行机构达30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镇区全覆盖,建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社区银行、小微银行,探索设立民营银行,继续推动金融服务从城市中心向乡镇延伸,在全市15个省级专业镇全面建成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以及中山市专业镇金融超市与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支持经济和专业镇转型升级,基本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金融服务体系。

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改革体系。

继续引进金融机构进驻中山,实现银行机构达35家,设立专业镇、产业园的特色小额贷款公司10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达40家,完善农村普惠金融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完成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东区、小榄、三乡、古镇“五区一平台”重要金融发展平台建设,初步建立金融后援服务基地,建立起功能完善、风险可控的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改革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6日文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审查,严格明码标价制度(一)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

房价一经备案6个月后方可调整,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合理销售价格,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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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9]84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9〕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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