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府规字〔202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梳理和报送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128号)和《中山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工作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决定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19号)等15份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19号2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75号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2〕63号5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7〕27号6关于印发中山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规定的通知中府〔2006〕39号7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3〕113号8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13〕68号9转发关于加强我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中府办〔1995〕96号10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市属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9〕56号11关于对未持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全面限行的通告中府通〔2014〕6号12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4〕28号1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4〕57号1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127号15印发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15号——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系统政务专项督办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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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系统政务专项督办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系统政务专项督办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6〕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2006年政府系统政务专项督办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三日2006年政府系统政务专项督办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的政务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决策实施成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督办事项(26项)(一)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加快古神公路征地拆迁进度工作情况。
(四)中山戒毒康复医院筹建工作及新建市警察培训学校工程基建情况。
(五)各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六)镇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
(七)计划生育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八)科技创新及技改贴息工作情况。
(九)清理和盘活闲置用地情况。
(十)饮用水源地保护及重点电镀印染企业治污情况。
(十一)推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十二)加快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十三)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十四)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
(十五)重点基建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十六)加快危桥涵改造进展情况。
(十七)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落实情况。
(十八)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情况。
(十九)3·28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二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二十一)加快我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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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中山市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的通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中山市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中府办电〔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中山市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的通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山市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试行)》(中府办函〔2016〕50号)和《2017年中山市政府网站考评工作方案》(中府办函〔2017〕160号),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中心)对各镇区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共67个政府网站进行了考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7年,各镇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健全制度保障,积极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同时,考评中也发现部分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例如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机构人员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对考评指标和要求不熟悉,政策解读等信息公开质量较低等。
二、考评结果本次考评包括日常监测、自查自评、年终评估、结果复核等多个环节,考评对象为25个镇区和42个市直单位。
考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考评的25个镇区中,评定为优秀的有10个,良好的有14个,一般的有1个,无不合格。
被考评的42个市直单位中,独立保留的部门网站23个,评定为优秀的有10个,良好的有11个,一般的有2个,无不合格;已集约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部门网站19个,评定为优秀的有8个,良好的有9个,一般的有2个,无不合格。
具体如下(同一等次按考评分数排序)。
(一)各镇区网站(25个)。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中府办[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09〕3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对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成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5〕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量化绩效评价。
测评细则如下:一、测评对象承办建议提案的单位,不包括纯会办单位。
二、测评时间绩效量化测评按年度进行。
三、测评原则测评采取百分制及附加分制(基础分100分,附加分60分)。
四、测评内容(一)基础分(100分)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2.按时办复,及时上传电子文档;3.办理答复内容正确,措施落实,成效好;4.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无漏项;5.办理结果及答复反馈及时到位;6.主办会办单位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二)附加分(60分)1.承办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2.加强沟通和联系;3.积极主动开展工作;4.认真报送办理工作信息。
具体测评要求及方法见《中山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附件)。
五、组织实施(一)建议提案办理量化测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纳入测评单位需在本单位完成办理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府办建议提案科审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3•【字号】中府办〔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18〕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中山市政府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规定》、《中山市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规范》、《中山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等四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政府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立法建议项目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提请立法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立法争议问题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草案起草部门或者市法制部门,就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比较、测算核实,形成立法争议问题解决方案的活动。
立法草案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草案形成后,由起草单位在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前,或者市法制部门在提请市政府审议立法草案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草案内容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和评价,就立法草案是否需要修改及修改内容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评估和清理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按制发主体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街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镇街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4〕5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4〕5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取消中府〔2009〕138号文中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下限值。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建筑、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调整为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上三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建筑、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调整为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
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上三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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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12]16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2〕16号)
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
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
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解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