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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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中府规字〔2022〕9号、中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四章暖心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中府办函〔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中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我市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任务目标我市被列为广东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其中2022年筹集建设3000套,2023年筹集建设5000套,2024年筹集建设5000套,2025年筹集建设7000套。

三、建立基础制度(一)建立工作机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中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3〕12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号)、《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均需统一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及时更新补充调整《目录》。

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所辖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及时将其剔除出《目录》。

三、严格执行《目录》项目交易规定。

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或仅部分交易流程环节进场交易的,均属场外交易,视作违规处理,对该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列入《目录》的项目,暂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场所或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仍按原交易模式运作。

五、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第一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一)项目的范围: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中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3日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促进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树立“大技改”理念。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等投资提升产业竞争力。

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推动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同等享受本地有关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各镇街)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改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中府办〔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6日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细则。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中府[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23号)市属各资产营运机构:为加强对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管理,规范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市属公有资产的营运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现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能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隶属于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管理的高层议事决策机构,行使市属公有资本重大投资的决策权。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确定市属公有资产的投资方向。

(二)对市属公有资产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讨分析并作出决议。

(三)对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市投资发展基金的使用和安排。

(五)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二、投资审批项目范围及程序为确保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安全、高效益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以下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一)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二)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三)使用市投资发展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上述范围的投资项目,先由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决策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营运机构属下企业还须先报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再上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中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发〔2007〕《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6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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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13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
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1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公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关心,经研究,决定提高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属公有企业和已转制的原市属公有企业退休干部补充养老金人均调升200元/月,一次性投保标准由原来每人2-3.8万元相应调升为3-5.8万元(具体投保标准和待遇见附表)。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高级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给;中级职务的按科级
标准发给;助理级职务的按股级标准发给;员级职务的按办事员级的标准发给。

三、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费用负担、办理程序等按中府办[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
补充养老保险投保标准及待遇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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