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瓦斯监测监控技术水平,确保矿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瓦斯检测报告、瓦斯抽放报告、瓦斯抽放方案、瓦斯抽放效果评价报告、瓦斯抽放设备的检验评定报告等。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严禁篡改、损毁或未经批准私自提取。
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借阅和报废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保存。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明确责任人员,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体系,便于资料的管理和查找。
第十二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保管制度,明确资料的保管责任和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仓库,确保资料的防火、防潮和防盗措施。
第十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使用制度,明确谁可以使用哪些资料,并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索引和目录,方便使用者查找和获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矿井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包括瓦斯检测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等。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矿井瓦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工作面和相关区域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章节二:瓦斯检测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章节三: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九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按时采集,并进行准确记录。
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则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章节四:瓦斯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瓦斯浓度预警机制,一旦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瓦斯浓度报警处理。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应进行定期的演练与培训,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与水平。
章节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进行定期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XXX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XXX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 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 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 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审查签字制度-------16 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 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4、监督检查各队跟班人员记录填写,并做好井下安全生产汇报记录。
5、及时填写调度值班记录及其它有关记录。
6、掌握各队人员入井情况。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负责和主持调度室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例会。
2、监督调度员履行调度职责,监督调度室内有关记录的完整、真实,并对其负责。
3、随时掌握生产的变化情况,搞好综合平衡,及时协调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
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调度安全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
不幸发生事故,要积极组织并协助领导指挥抢救工作。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第三条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装备的设置标准;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
(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控系统是一种用于检测和监控瓦斯泄露的设备系统,广泛应用于煤矿、化工厂、石油开采等行业中。
为了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和使用,需要建立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规范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
一、制度目的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
三、责任人及职责1.系统管理员: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系统的安装、维修、更新等。
2.使用人员:负责按照规定使用瓦斯监控系统,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管理员。
四、制度具体内容1.设备安装及验收(1)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2)设备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开展相应的功能测试以确保设备符合要求。
2.日常维护(1)定期巡检:定期巡检瓦斯监控设备,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2)定期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数据备份:定期备份瓦斯监控系统的数据,以确保数据不丢失。
3.故障处理(1)故障报修: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2)紧急处理: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4.使用规范(1)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瓦斯监控系统,不得私自更改系统设置。
(2)使用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使用瓦斯监控系统。
(3)使用过程中,发现瓦斯泄露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管理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2)对于故意破坏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进行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七、制度宣传公司将定期组织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宣传,提高相关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工作区域内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
瓦斯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
2、严格管理。
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科学配置。
合理配置瓦斯监控系统,保证监测区域的全面覆盖和监控。
四、管理责任1、煤矿领导班子负总责,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2、煤矿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运行及维护管理,建立专门的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团队。
3、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配置1、根据煤矿工作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瓦斯监控系统。
2、设备的采购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购质量合格的设备。
3、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安装。
六、系统运行1、设备的开启需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2、系统运行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数据监控1、系统需要保留监控数据,在需要时提供相关数据。
2、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3、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需要做好,防止泄露。
八、维护管理1、设备的维护需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寿命。
3、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备的性能。
九、安全培训1、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附则1、对于破坏瓦斯监控系统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是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煤矿工作者认真遵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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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858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assessment rules of mine gas monitoring and monitoring system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
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
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
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
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
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并有接地装置。
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
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
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
,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一号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各探头编号取消1监控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主控室管理规定: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
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
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
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
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
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
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
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
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
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