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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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 pdf总结

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 pdf总结
4.2.2. 室内质控物应选用稳定性好、基质效应小、最好与待测标本基 质相同或类似的物质制成的质控物;使用商品质控物时,应符 合国家对 IVD 产品的要求;自制质控物时,应建立制备的操作 规程并保留全部实验数据,确保质控物的稳定性;
4.2.3. 实验室应对检验方法的性能,如精密度、线性范围、准确度(校 准或溯源性)、参考区间进行验证或评价,并根据方法学性能制 定质控规则;
《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课题组)
为保证北京市实施医学检验科检验结果互认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医院 管理年和创建人民满意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和《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 力的专用要求》(ISO 15189:2003)中对临床实验室基本要求的原则、 制定以下医学检验科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细则,北京市实施检验结果 互认的医学检验科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鼓励医学检验科使用 SFDA 批准配套的分析系统进行临床标
本检验工作,并按系统的操作规定进行校准活动;医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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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应建立有效措施,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使用开放系统时,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程序文件,规定校准程 序,校准方法、校准物的种类、来源及数量,校准时间间隔, 等;实验室制定的校准程序,应能保证其检验结果的可溯源 性
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靶值±0.4mmol/L 靶值±4mmol/L
靶值±5% 靶值±0.25mmol/L
靶值±10.7% 靶值±10% 靶值±9% 靶值±15% 靶值±17% 靶值±9% 靶值±18.8% 靶值±18% 靶值±20% 靶值±20% 靶值±21% 靶值±27% 靶值±20% 靶值±10% 靶值±4% 靶值±4.5% 靶值±5% 靶值±14%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3 份样本定性均符合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推进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定义:无4.内容:4.1 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2 互认项目4.2.1 临床检验4.2.1.1 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

4.2.1.2 临床生化检验项目:葡萄糖、钙、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γ-谷氨酰转肽酶。

4.2.1.3 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ABO和Rh血型鉴定。

4.2.1.4 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细菌分型和药敏鉴定。

4.2.2 医学影像检查4.2.2.1 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4.2.2.2 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

4.2.2.3 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房缺、室缺、法洛四联症、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4.3 互认要求:互认检验、检查结果需提供或具备完整、清晰的文字报告及相关影像学图片资料。

4.4互认原则:4.4.1 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控并合格的医疗机构。

结果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4.2 记录齐备,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细则解读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细则解读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细则解读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并细化了相关细则。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细则进行解读。

一、互认的范围《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认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检验结果、鉴定结果、报告书等。

这意味着不仅仅限于临床检验结果的互认,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结果。

二、互认的原则该办法规定了互认结果应当具备的原则:1.准确性和可靠性。

互认结果应当基于准确和可靠的检查和检验数据,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连续性和稳定性。

互认结果应当基于连续和稳定的检查和检验过程,确保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公正性和公开性。

互认结果应当基于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互认过程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互认的流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认的流程和程序:1.共享数据。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共享检查和检验数据,确保互认的基础数据一致。

2.评估与确认。

相关部门将对互认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结果符合互认的原则和要求。

3.发布与公示。

批准互认结果的相关部门将发布和公示结果,供社会公众和患者查询和参考。

四、互认的影响《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升医疗机构的信誉。

互认结果的发布和公示将推动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检查和检验服务,从而提升其信誉和声誉。

2.增强患者信任。

通过互认的结果,患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医疗机构和接受检查检验服务,增强了他们的信任感。

3.促进医疗信息共享和合作。

互认的数据共享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4.推动医疗质量的提升。

互认结果的准确和可靠性要求医疗机构在检查和检验过程中更加严谨和科学,从而提高医疗质量。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尽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对互认的规范和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互认结果的使用效果有待观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

各地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建立结果互认体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

有条件的省份之间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机制为了提高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程度,确保病患得到准确可靠的检查和诊断结果,需要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以推动医疗机构间数据共享和互认为目标,通过规范检查检验结果的录入、审核、管理和电子传输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减少误诊和漏诊的风险。

一、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是重要的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互认,可以减少重复检查的次数,提高效率,节约医疗资源。

互认还可以提高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和沟通,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将对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指导,推动互认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制定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需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监管,明确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保障互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并协调各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

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积极推动互认工作的开展。

3.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录入、审核、管理和电子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管理办法还需要规定互认工作的流程和时间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4. 提供培训和指导: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后,需要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培训和指导可以通过线上教育平台、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三、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实施机制1.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为医疗机构之间提供数据共享和互认的平台,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

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患者就医负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遵循科学合理、循序渐进、保障安全的原则,推动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间、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结果互认,逐步扩大互认范围,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互认范围(一)临床检验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生化(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免疫(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凝血功能等常规检验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包括 X 线、CT、MRI、超声等常见影像学检查项目。

四、互认条件(一)医疗机构资质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技术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检验设备和试剂医疗机构使用的检验设备和试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验人员资质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术水平,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遵守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

(四)检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参加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对检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五)检验结果的时效性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如血常规、凝血功能等,一般在 3 天内互认;对于生化、免疫等检验项目,一般在 7 天内互认;对于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一般在 30 天内互认。

但在病情变化较快、检验结果与临床症状不符等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检验或检查。

五、工作流程(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检验结果互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检验设备和试剂清单、检验人员资质证书、检验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等。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 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以下简称质控组织) 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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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医院管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提高临床检验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各三级医院间试行部分临床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相互通用。

现将《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临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通用的可持续性,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试行临床检验结果通用的项目(一)临床生化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 -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二、临床检验结果通用的临床实验室标准(一)临床实验室应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二)参加卫生部及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通用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且成绩合格;(三)通过北京市临床实验室检查验收;(四)通过现场调查且评价结果合格。

三、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质量保证措施(一)质量保证要求1.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床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检测全过程(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保证措施。

2.临床实验室按照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及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推荐的主要检测设备标准操作规程(SOP)文件要求,完善临床实验室的仪器标准操作规程。

3.临床血液、生化、免疫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检验程序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检验结果应达到室间质量评价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将委托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临床生化、免疫系统校准及结果的比对方案》。

临床血液实验室按照《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附件1)和《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比对方案(试行)》(附件2)的规定,完成血液分析仪的校准及结果比对。

4.临床实验室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

报告单格式及报告单使用说明见附件3-1、3-2、3-3。

5. 临床实验室的检测系统(如:仪器、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报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重新进行有效性验证。

6.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质量监督措施1.北京市卫生局通过网络对临床实验室的室内质控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方案另行制定)。

2.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每年对临床实验室进行二次现场调查及质量评价。

3.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每年对临床实验室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取消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临床实验室资格。

4.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和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对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临床实验室实行临床检验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

四、实施原则(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集中化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进行整合,做到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二)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1.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接受室内质控网络实时监控。

2.北京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公示达标临床实验室名单。

(三)合理检查,严格程序1.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项目,避免过度检查。

2.根据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前提下,患者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首诊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时,接诊医院原则上应对报告单中相互通用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但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3.临床免疫项目只在使用相同检验方法和试剂的医疗机构间通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核定检查:1.急诊、急救病人;2.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3.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4.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

五、具体要求(一)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严格按照《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开展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工作。

(二)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仅限于门诊病人。

(三)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报告单(血液、生化部分和免疫部分)由各医疗机构依据附件3-1、3-2、3-3内容自行印制。

六、《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2、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对比方案(试行)3、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二○○六年四月七日附件1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一、使用配套的校准物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实验室如使用与血液分析仪配套的试剂和校准物,其校准步骤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说明执行。

(一)分别使用校准物对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二)仪器校准后,须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进行可比性验证。

方法如下:1.分别使用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对定值新鲜血进行双份测定,计算均值。

2.根据检测均值与定值计算百分偏差〔(均值-定值)/定值*100%;不计正负号〕。

允许偏差为:WBC+15%、RBC+5%、Hb+5%、Hct+5%、Plt+15%,所有项目检测均值与定值的偏差小于或等于允许偏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须重新进行仪器校准。

3.相关数据记录于“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可比性验证记录”(见附表),保存相关记录及原始数据。

二、使用定值新鲜血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未使用与血液分析仪配套的试剂和校准物的实验室,应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进行仪器校准。

方法一: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分别对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定值新鲜血校准血液分析仪的校准方法如下:(一)校准项目:WBC 、RBC 、HGB 、PLT 、HCT 或MCV(二)校准方法:1.仪器精密度的检测:取EDTA 抗凝的新鲜血,重复检测10次,计算10次检测结果的均值、标准差和CV ,记录于“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见附表)。

确认各参数检测结果的精密度在仪器说明书要求的范围内。

2.定值新鲜血作为校准物的使用方法:(1)所提供的校准物有2管。

(2)用其中1管校准物,连续检测11次,第1次检测结果不用,以防止携带污染,将结果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1。

(3)用你室检测校准物的均值与定值比较,以判别是否需要调整仪器。

① 计算各参数均值与定值的偏差(不计正负号)。

计算公式:定值定值均值 ×100%,用偏差与附表中的标准进行比较。

② 各参数的偏差全部等于或小于“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中的第一列数值时,仪器不需进行调整,记录偏差的数据于仪器校准记录表2即可;若各参数的偏差大于第二列数值时,需请仪器维修人员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若各参数的偏差在第一列与第二列数值之间时,需对仪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可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若仪器需校准,则应记录校准系数(定值除以所测校准物的均值)、仪器原有的校准系数及新的校准系数(仪器原有的系数乘以校准系数,即为新的校准系数)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2。

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百分数差异参数——————————————————一列二列WBC 1.5 % 10 %RBC 1.0 % 10 %Hb 1.0 % 10 %Hct 2.0 % 10 %MCV 1.0 % 10 %Plt 3.0 % 15 %(5)校准的验证:将第2管未用的校准物充分混匀,在仪器上重复检测11次。

去除第1次结果,计算第2-11次检测结果的均值,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3。

根据检测均值和定值再次计算偏差并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4。

按前述方法与“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中的数值对照。

如各参数的偏差全部等于或小于第一列数值,说明校准合格。

否则,重复上述校准过程。

方法二:使用一台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给自取的EDTA抗凝新鲜血定值后,分别校准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

(一)首先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可溯源至参考方法的定值新鲜血校准医院内一台血液分析仪。

(二)血液分析仪校准用新鲜血的准备:用EDTA抗凝的真空采血管取健康人新鲜血10ml,要求新鲜血的Hb、WBC、RBC、Hct和Plt检测结果在参考范围内。

将新鲜血混匀后分装于3个管内,每管的血量约3ml。

(三)取其中1管,用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连续检测11次,计算第2-11次检测结果的均值,以此均值作为新鲜血的定值。

(四)其他2管新鲜血作为定值的校准物,用于血液分析仪的校准。

(五)使用前述“定值新鲜血校准血液分析仪的校准方法”进行各台血液分析仪的校准。

三、实验室须保存“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和“仪器校准记录”(见附表)及原始数据四、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需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一)血液分析仪在投入使用前;(二)血液分析仪在某些情况下(如:更换部件、移动位置等),若检测结果有漂移时(排除仪器故障和试剂的影响因素后),须对仪器进行校准;(三)对于开展常规检测的临床实验室,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仪器校准。

五、实验室如有多台血液分析仪,须进行检验结果间的比对六、实验室室内质控的管理(一)仪器校准后,各仪器须分别对室内质控品进行重新定值。

确定新的控制限,以监测仪器检测结果的漂移。

(二)实验室须有完善的室内质控标准操作规程及失控处理程序,并有相关记录。

(三)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将实施严格的实验室室内质量监控。

备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定值新鲜血或有疑问时,请及时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岳育红65917380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甲1号,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邮编:100020附表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可比性验证记录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室) 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总台数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操作者: 负责人: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 试剂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剂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日期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操作者: 负责人:仪器校准记录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 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____ 试剂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剂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准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准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准物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次校准开始时间: _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____ 时____分表1.校准物检测结果表2.校准计算的结果表3.校准结果的验证表4.校准物检测结果与定值的偏差本次校准完成时间: _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_ 时___ 分校准人: 负责人:附件2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比对方案(试行)一、医院内血液分析仪全血细胞计数项目检验结果的比对(一)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校准后,自选一台作为参比仪器,其它仪器与其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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