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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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

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

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2篇)

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2篇)

第1篇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实践。

一、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4. 公开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具体实践1. 依法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严格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确保判决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遵循相同的法律原则和标准,确保判决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意义1.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法律的体现,通过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意如何绑架司法?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

马丁·路德·金说:权利不能写在纸上,要变成现实,如同一张支票,要能够兑换。

在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是作为主人的全部人民之间的契约,以此建立政府,维护权利,承担义务。

宪法之所以神圣,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组织和个体之上,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根本性特征体现之一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便无效。

而法律本身,是在宪法指导下,适用于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调整各方行为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主宰,便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政府与民众同受法律约束。

而相对于民众来说,政府是强势的一方,更容易践踏法律。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政府,从而使得民众免于政府暴虐的权力的凌辱。

法律,是所有人的”挡箭牌“!法律的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法律不会自我实现正义,法律不会自己动起来,所以得有司法。

在发达国家,秉承三权分立,司法分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守护公平正义。

在中国,同样检察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正如法徽所呈现的:以代表国家权力的华表来承载公平,而其中的华表,又很像一把倒插的宝剑。

这也对应了古希腊传统中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拿天平,意为公正,不偏不倚;一手拿剑,铲除邪恶,辅助弱小。

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本身是唯一的依据,而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

有人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这是想象,不是真相。

真相也许晦暗不明,也许”罗生门“,但它一直在那里。

曾经的日本人,和我们一样信奉”罗生门“;但今日的日本人,认为“真相只有一个”。

真相不会没有,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在真相发现的路上,有了太多障碍!要有真相,就得有诚实,诚实的证言证词。

在欧美文化中,诚实是非常重要的美德。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分量还重!”有人说,克林顿在总统任内遭遇弹劾,是因为性丑闻。

错了,是因为克林顿做伪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某单位 已为其缴 纳 工伤保 险 , 事故 发生 后 向劳 动行 政部 门 提起 工 伤认
定。这是一起事 实没有任何争议 的工伤认定案 件 , 我们 与上级部 门沟通 后作出了非工伤认 定的结论 , 由此引起了行政 复议和行政 诉讼 。这个 案 件我们在作 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的 时候 , 预 见到 了有可 能败 诉 的结果 , 就
先 天 立 法 不 足 的 问题 呢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 》 《 路交通 安全 法》 对 道 已经规 范调整 的交通违 法行为未 予以重新规定 。因此 , 对此 类道路交通违 法行 为不 予 认 定为工伤无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 条例》 改草 案对 此类 问题 明确 规 修 定 不予认定为工伤 , 但由于立法程 序和 时间 的问题 , 工伤保 险条例 》 《 修
20 09年 1 O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 rB s e s o u a u i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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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6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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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 行政 败诉 案件谈如何正确认识 “ 事 实为根据 , 以 以法律为准绳 。 ”
首 先应特 事特办 , 于这种明 显存在 冲突 。 需进行 修改 的法律法 对 急 规, 应简化立法程 序 , 尽快进行修 改完善 。作 为一名基层工作 人员 , 两年 多以前我们就 已经 见 到从 上到 下征 求意 见 的《工伤保 险 条例 》 改稿 修 了 , 至今还未审议 通过 , 么长 的时间 , 国的工伤保险基金会 因此流 但 这 全 失很 多。其次应协调 司法机关 . 以司法解释 的方式 对此问题给 出司法审
相关部 门进行 沟通 , 从而 避免这两三年 法律 的真空期 。

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3篇)

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方法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证据进行审查、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最终作出法律判断和裁决的一系列方法。

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高效。

本文将对案件进行法律方法的探究,分析其基本原理、具体步骤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二、法律方法的基本原理1. 法律方法的客观性法律方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排除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性。

2. 法律方法的规范性法律方法要求法律工作者遵循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在法律方法指导下,法律工作者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3. 法律方法的逻辑性法律方法强调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

在法律方法指导下,法律工作者能够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法律方法的动态性法律方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方法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

法律工作者应关注法律动态,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具体步骤1. 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处理的基础。

法律工作者应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2. 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

法律工作者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

3. 事实认定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法律工作者应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是法律方法的核心环节,要求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4. 法律关系梳理法律关系梳理是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步骤。

法律工作者应分析案件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梳理法律适用范围,为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5. 法律判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梳理的基础上,法律工作者应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案件作出法律判断。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原则、方法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律关系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 法律解释: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为裁判提供依据。

4. 法律漏洞填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习惯等,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裁判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1. 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根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达,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

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

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不断深化,在第1 页共13 页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展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

这是我国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表达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那么和效率。

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的思维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2. 法律规范法律思维应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逻辑法律思维应当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确保案件处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4. 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应当结合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要点1. 事实认定在民商事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认定。

具体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排除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2)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定,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民商事案件处理的核心。

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以下要点:(1)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3)注意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合理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权利义务分析在民商事案件中,权利义务分析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法律思维应当关注以下方面:(1)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分析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确定违约责任。

4. 案件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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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

但是真正把握起来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

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

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

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
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

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

在本案中,王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

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

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

此案中存在两大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大漏洞。

首先,王帅仅仅在网络上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却在没有任何王帅损害公共利益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他,对他的正常工作、人身自由及精神层面构成侵害。

其次,王帅据实发帖,并无捏造事实之嫌疑,当地警方却为维护面子而不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证据不足释放他后,又诬陷他“诽谤”公职人员。

在随后人民网对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访谈中,他也承认“王帅案件”并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那么我们看到,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难以执行,而相关法律却演变成为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据”,这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威望和可信度。

所以,地方政府和机构在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
是只作为一句空话,否则一定会招致民怨四起、群情激愤,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帅事件”很容易就能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判断正误,那么再看一个更加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这就是震惊整个中国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结果。

在法官看来,并不能确定彭宇有没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倒老太太。

所以即使双方都没有错,按照“公平”原则及法官的个人判决经验,彭宇应当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5876.6元。

这个结果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网友对“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大讨论,甚至一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此案中,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与老太太谁对谁错,法官无法依据法律宣判,所以依据“有罪推定”理论,判定彭宇对老太太承担责任,这就违背了人们的常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但是,作为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确实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个案,以该案为代表的相关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说起来容易,真正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朗、相关法律缺失或者存
在漏洞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社会道德的考验更是严格。

而普通民众更是要加强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其他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认识,以防掉以轻心,不慎惹上麻烦。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认为掌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重在“证据”“法律”二字,只有握紧相关证据,找准法律条文,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该原则,让其为我们的和谐生活保驾护航。

其次,为了更加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坚持并完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谨小慎微、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证据、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及处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现“彭宇案”的错误,从而酿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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