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经济原则:国家经济法主要依据市场经济原则,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法治原则:国家经济法主要依据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经济事务,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原则:国家经济法主要考虑公共利益,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平衡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4. 公平原则:国家经济法主要追求公平,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公平发展。
5.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经济法主要考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强调在经济发展中应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些基本原则是国家经济法制度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在经济法中,存在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和正常发展的保障。
1.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是现代经济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它强调的是在经济活动中,法律是最高指导原则,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原则保证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保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由,例如自由选择经营合作的伙伴、自由确定产品价格等。
自由原则保障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自主权益,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要求公平、公正的价格和交易条件。
公正原则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济主体因不公正的交易条件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4.知情权原则。
知情权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了解商品信息、市场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原则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能够在交易中更充分地了解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价格等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5.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与权益。
这其中包括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竞争秩序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保护原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6.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佣方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需要平衡;在企业破产管理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也需要平衡。
平衡原则使经济活动能够在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下进行,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7.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在管理经济活动中,要求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提高经济效益。
例如,在税收管理中,需要协调国家税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协调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协调原则促进了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提升了经济的整体水平。
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活动的家族特性,是制定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
济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约和引导经济主体合法行为的规则和准则,是经济法规体系的核心。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与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兼顾自由与公平的原则。
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法鼓励个体和企业在法定框架内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实行自由买卖。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性。
2.保护权益与诚信原则:经济法强调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
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倡导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精神,不得欺诈、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3.责任与法治原则: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强调依法治理
经济活动。
在经济行为中,要求各方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也要求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效率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经济活动考虑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因素,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
只有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地运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经济法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约束经济行为。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济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法治原则的内涵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强调公平竞争原则,即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经济法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的内涵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和损害。
4.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经济法重视整体经济安全原则,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要求。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要求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确保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对经济体系的自主控制权和安全保障。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约束,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
各种原则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和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七元论”这几种观点。
综合各种观点,我比较同意“三元论”,即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
这包括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协调,这之间既包括政府的干预与协调,也包括对政府干预的调节与规制。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即经济法以消极反对和禁止、积极引导和促进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下平等、自由、正当的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其两层基本内涵及其表现:(1)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主题交易机会的均等。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这个原则集合了“角色责任”,“权利(力)”,“利
益”,“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共利益、效益、合理等。
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也体现为要求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同方,并能够享受经济自由权。
自由原则的设立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市场主体在自由选择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还体现为政府对市场领域的合理规制和公平竞争的维护。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这包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等方面。
效益原则还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五,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合理经营和合理竞争。
合理原则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适当控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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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 武汉大学漆多俊(2000)在《经济法基础理论》 ) 表述为: 中,表述为: 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 济利益公平,或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 济利益公平,或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 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1999)在《经济 ) 中表述为: 法》中表述为: 平衡协调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李锡鹤( 李锡鹤(2000)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 )认为: 所谓法律本位问题, 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 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 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 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 生?”
归纳: 归纳:法本位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 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 求,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 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二元结构
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具有如下含 在法律英语中,原则( ) 义:
(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 )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 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 )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 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 或反驳, 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 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从普通英语和法律英语的“原则”解中推考, 从普通英语和法律英语的“原则”解中推考, 将“原则”的意义表述为根本性原理、根本 原则”的意义表述为根本性原理、 性规则、真理所依托之真理应不属歧义。 性规则、真理所依托之真理应不属歧义。 依《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布莱克法律词典》 Dictionary)之解释,所谓原则,是指法律 )之解释,所谓原则, 的基本真理或准则, 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 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渗透和贯穿于经济法中的、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渗透和贯穿于经济法中的、 起根本性和统率性作用的规则、精神与原理。 起根本性和统率性作用的规则、精神与原理。 李昌麒( 李昌麒(1995)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 )认为: 法的本质特征,必须具备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法的本质特征,必须具备准则性或者导向性,必须大 体适应于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所 体适应于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李昌麒( 李昌麒(200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 )认为: 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 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 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 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作为法学语境中的“法本位” 作为法学语境中的“法本位”概念是我国学者欧 阳豀( 法学通论》 阳豀(1933)在《法学通论》中提出的一个原创 ) 性命题。 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 性命题。“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 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 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 位是也。” 位是也。 李东方( 李东方(2001)将法律本位定义为:“国家权力 )将法律本位定义为: 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 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的基本目 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 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 观念和价值取向。 观念和价值取向。”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 人力资源(如劳动力) 人力资源(如劳动力) 财力资源(如资本) 财力资源(如资本) 物力资源(如自然资源) 物力资源(如自然资源) 技术资源(如科技成果) 技术资源(如科技成果) 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 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
运用市场方式配置资源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 运用市场方式配置资源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竞 争机制、 争机制、交换机制等达到资源在社会个体之间自 动供求平衡。历史已经证明, 动供求平衡。历史已经证明,以市场为主的资源 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 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就是保护竞争。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就是保护竞争。德国学者路德 维希艾哈德指出 艾哈德指出: 维希 艾哈德指出:“竟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 最有效的手段。 最有效的手段。”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论 述社会主义改革时强调: 述社会主义改革时强调:“竟争比私有化更重 要”。他认为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的核心问现,而 他认为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的核心问现, 竞争则是最重要、最优的激励机制。 竞争则是最重要、最优的激励机制。
刘瑞复( 刘瑞复(2000)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 )认为: 济法领域处于指导地位、 济法领域处于指导地位、具有普遍制约意义的法 律原则,是各个具体原则的一般概括。 律原则,是各个具体原则的一般概括。 刘永林( 刘永林(1998)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 )认为: 贯穿经济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贯穿经济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 中表现,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现代市 中表现, 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 律局限性的工具。 律局限性的工具。 鲁篱( 鲁篱(2000)认为: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 )认为: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须同时具备普遍性、法律性、 须同时具备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三个要 素。
在普通英语中,原则( 在普通英语中,原则(principle)主要有下列 ) 意项: 意项:
(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 )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 (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 )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 所凭借; 所凭借 (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 )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 (4)行为的正确准则; )行为的正确准则; (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知招感; )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知招感; (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 )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注,否则, 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 背离。 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 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 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 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 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 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 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公法 政治国家 私法
市民社会 国家本位 私人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
二元结构 政治国家 私法
公法
市民社会 国家本位 私人本位
怎样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怎样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美]庞德(1984)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 美 庞德 庞德( )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相区别,并将社会利益理解为“ 相区别,并将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生活中并 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需求、需要或愿望。 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需求、需要或愿望。” [日]丹宗昭信 厚谷襄儿(1985)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1985)将公共利益理解为 丹宗昭信, 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护 经济上的弱者。 经济上的弱者。” 王保树、邱本( 王保树、邱本(2000)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 )将公益性描述为“ 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 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 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归纳: 归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 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 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利益属性具有共 可以说, 享性 。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特定多数个人共 同利益的总和。 同利益的总和。 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 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 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 相辅相成, 相辅相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 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 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 加重税赋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 加重税赋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 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
鲁篱(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鲁篱(2000)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现 ) 代法学》 年第5期 概括为: 代法学》2000年第 期)概括为: 年第 适当干预原则 合理竞争原则 刘永林 (1998)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 ) 法哲学解释” 法商研究》 年第5期 概括为: 法哲学解释”(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 期)概括为: 年第 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 分配中的交叉公平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的语解 本位”
(1)原来的官位; )原来的官位; (2)原来的座位; )原来的座位; (3)本人的府第; )本人的府第; (4)主体、中心; )主体、中心; (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 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 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 资源配置行为; 资源配置行为; 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 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 带来的市场矛盾; 带来的市场矛盾; 通过国家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国家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 决资源浪费、 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