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在学校中⼀定要维持⼀个安全的读书环境,但是很多学校都出现了校园伤害事故,那么这个伤害事故⼀般情况下指的是哪些情形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的在校未成年⼈⼈⾝伤害事故。
不仅包括各种课堂教学所发⽣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动⼿的物理、化学实验课和操场上的体育课等各科教学中发⽣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内开展的思想教育、⽂艺、科技、体育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的伤害事故。
最典型的主要有学⽣因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因参加各种课堂实验所造成的⼈⾝伤害等。
(⼆)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的伤害事故。
⽐如学⽣在参加活动中发⽣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侵害等。
(三)未成年⼈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的各种伤害事故,⽐如因打架⽃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的⼈⾝伤害等。
(四)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并配合教学活动需要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活设施内发⽣的在校未成年⼈⼈⾝伤害事故。
⽐如前不久引发全社会巨⼤关注的“⽍徒持⼑闯⼊学校乱砍学⽣”事件,⽍徒固然要受到法律严惩,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没有对进⼊学校的⼈进⾏⾝份和安全检查、在事件发⽣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关于《民法典》的规定:对校园伤害事故发⽣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些伤害可能是由于校园欺凌、课堂意外、体育活动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对于这些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情况,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将从学生、家长、学校等角度,探讨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自己是否存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学生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意味着14岁以下的学生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14岁以上的学生,他们在校内若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学生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学生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需要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学校中的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学生及其家长应负有赔偿责任。
因此,学生在校内不仅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家长的法律责任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家长也应当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家长有责任监护和教育自己的子女,保障他们健康、安全的成长。
如果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疏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家长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家长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家长在其子女未成年期间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
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家长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是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的场所,因此学校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此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
当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学校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内伤害事件,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预防伤害事件,学校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五篇)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杜绝学校一切发生安全的事故,确保学校平安顺利、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类别:1、一般事故:个别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扣除班主任班级安全考核津贴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津贴;2、重大事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晋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对于班主任、学部负责人、相关人员处以____元以上的经济处罚;3、特别重大事故。
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事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班级管理安全、宿舍管理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部领导,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我校实行的是学部部长负责制,学部部长对于本学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一、引言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校园安全事故给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对于防范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保障人身、财产和校园环境安全是校园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应以安全为核心,将责任明确地归属于能够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的相关责任方。
2. 公正公平原则:责任追究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定责,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
3. 实事求是原则:责任追究应基于充分、客观的证据,不以情绪或个人偏见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人财两空。
三、责任主体划分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四个方面。
1. 学校责任:学校作为教育和管理机构,对校园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具体划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2)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检查机制,对学校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除,并定期进行安全巡查;(3)安排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4)及时报告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和再次发生。
2. 教职员工责任:教职员工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对于保障学生的安全起着核心作用。
具体划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危险活动;(2)严格履行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3)及时报告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 学生责任:学生身处学校,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有责任。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提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第七条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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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回家养病期间,小林的父母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索赔,要求小阿的父母及沙雅县某中学共同承担赔偿小林住院期间各项费用2.5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小阿的父母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认为小林住院期间,他们已经为小林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并且学校已为他们代付了3万元医疗费,认为小林获得的赔偿已经覆盖了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小林父母的诉讼请求。同时,沙雅县某中学辩称:事件发生后,学校经过调查发现事件起因是小林和小阿违反校纪校规,因吸烟问题而发生争执厮打。之后,小阿又用刀将小林捅伤。平时,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且小林受伤后,学校向小林家长借支了3万元作为医疗费用,学校尽到了积极救治小林的义务。因此,学校在此起故意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小林父母对学校的诉讼请求。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小林和小阿是因相互碰撞发生争执和厮打,进而发生后续的持刀伤人事件。通过对整个事件发生过程来看,双方遇到小事时均不能冷静处理,最终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双方对事件的发生都应承担责任。但小阿在厮打已告一段落之后追上小林,用刀刺伤小林的行为有泄私愤报复之嫌,且情节十分恶劣,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故小阿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所涉伤害事件发生在被告沙雅县某中学校内,虽然事发后学校积极报警、协助调查、安排治疗,但在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学校对该事件的发生有疏于管理之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小林、被告小阿及沙雅县某中学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比例分别为10%、80%、10%。因被告小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小阿的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阿父母赔偿小林受伤后各项物质性损失1.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8000余元;判决学校赔偿小林各项损失1600余元,因沙雅县某中学给小林父母已借支3万元,虽用于对小林治疗,但该借款与本案侵权之债非同—法律关系,法院建议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校内受伤学校有责赔偿
校内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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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
校内伤“你没长眼睛吗?”沙雅县某中学学生小林(16岁,未成年)在晚自习结束后,在楼道中被同学小阿碰撞,于是生气地指责道。然而他没想到的是,这句指责为他带来了一场血光之灾——小阿因受指责而生气,与其打架又吃亏后,愤怒地用刀捅向小林的后腰,致使其左肾和腰部严重受伤。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较常见的有争议性案件。那么,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沙雅县人民法院法官针对沙雅县某中学发生的这起案件,解析校内伤害事故中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校内打架一名学生受伤
今年16岁的小林(化名)与小阿(化名)是沙雅县某中学的学生。2013年4月25日21时30分左右,晚自习下课后,两人因教学楼楼道内人多拥挤,肩膀碰撞到一起而争吵了起来。“你没长眼睛吗?”碰撞之后,小林生气地指责小阿说。小阿当时也不甘示弱地回敬说:“你才不长眼睛呢!”因为相互之间不服气,两人很快由争执转为厮打,扭作了一团。片刻后,小林在打斗中胜出,转身朝自己班级的教室走去,丢下了打输的小阿。自觉打架吃亏的小阿心有不服,趁小林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无情地刺向他的后腰,致使其受伤倒地。学校老师闻讯后迅速打电话报警,并及时将小林送到医院治疗。经沙雅县人民医院诊断:小林出现左肾挫裂伤、左肾背侧血肿、左侧腰部刀刺伤。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两天后,小林被转至阿克苏地区第1人民医院医治,并于2013年5月17日出院。出院后,医嘱载明:继续卧床休息一周后复查双肾CT、半年内避免剧烈及重体力劳动。经警方立案侦查,2014年1月19日,小林的伤情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偏重)范围。家属索赔学校自称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