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

合集下载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增加违法条款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落实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落实

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 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
落实 汇报人:XX
2024-01-26
•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 十条重点内容解读 • 对照落实措施与建议 • 监管部门职责与要求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举措 • 社会参与及监督渠道拓展
01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 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01
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存 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02
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施分类管理
,确保高风险环节得到重点关注和有效控制。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
胁。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新《安全生产法》对原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进
一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有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01
02
03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共享。”
不得非法转施工资质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目 录
1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2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3 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4 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5 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
01 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添加释义)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添加释义)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 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 同的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20171282017128全面安全全面安全全面安全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新法条文数量变化2017128新法修改增加第一章总则15161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敀的应急救援不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仸192518第七章附则97114591740不原法相比较6081754122017128解读
2019/3/15
五、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严格
(一)增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配备要求。 (二)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旧法是300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 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9/3/15
十五、关于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公示的规定
第75条
(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监管部门违法信息系 统应与工商行政部门信息系统共享。
(二)应当采取社会公示。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与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部门、证券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信制度。
2019/3/15
6 7 8 9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管理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安全管理 12 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1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4 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以下是对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 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强调企业和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要
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法律
还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加重处罚。

2. 强化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明确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追究。

3.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增加了监督
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监督机构失职行为的追责方式。

4. 提升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的
具体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还对安全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5. 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大对公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内
容和方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11/21
十六、改革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制度
(一)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即安全预评价。 (第29条) (二)取消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将原来
的安监部门组织验收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31条)
(三)对矿山等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11/21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法不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增)。
2018/11/21
一、《安全生产法》的摆位
(一)范畴转型: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安全生 产工作”,由单一转变为全方位。原“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领 域)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管理)” (第1条 )
(二)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新增“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安全红线: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 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第3条) (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的目标更加清晰、明确 2018/11/21 。 (第3条)
(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46条)
八、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规定
2004年开始进行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目 前全国已有20多万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安全专业实行执业资格制 度是大势所趋。 强制性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与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必须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24条)但目前配备人数、岗位 由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决定,未做强制要求。 鼓励: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 2018/11/21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18/11/21
十三、关于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67条) 但也有以下限制:
(一)只有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情况下,方可实施。 避免滥用执法权。对拒不执行单位,自期限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须对申请5日内受理、7日内裁决、 裁决后5日内执行执行。
六、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
(一)新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22条) (二)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第23条)
(三)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第24条)
七、对相关方人员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劳务派遣人员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安全教 育和培训以使用单位为主,劳务派遣单位为辅。(第25条) (二)实习学生由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 防护用品,学校协助。(第25条)
(六)事故隐患消除后,应立即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 爆炸物品措施。
2018/11/21
第75条
十五、关于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公示的规 定
(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监管部门违法 信息系统应与工商行政部门信息系统共享。
(二)应当采取社会公示。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与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信制度。
(二)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2018/11/21
(三)实施此项措施,必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体
十四、关于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民事送达方式,送达给有关单 位,同时抄送给生产经营单位。 (五)应该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不 采取措施马上就会发生事故的情形)可立即采取措施。
前提摘要
2018/11/21
原《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 月1日起施行。
历时12年……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十三号主席令,公
2018/11/21
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 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发[2014]98号) 提出:新安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 进一大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主干)法律,要采 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是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 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 法、守法。 2018/11/21 四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和读本。重点行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完善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第8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负责。从法律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1 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管理 共14个方面: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7 安全生产投入 12 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
2018/11/21
十一、完善淘汰设备或工艺授权
对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原来是国家发名录,现 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 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 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章 名 原法 15 28 9 15 9 19 2 97 新法 16 32 10 17 11 25 3 114 修改 10 18 2 5 8 增加 1 4 1 2 2 不变 5 10 7 10 1
18 5 2 0 1 2 59 17 40 60.8% 17.5% 41.2%
解读:新安法的16个主要 亮点与操作要点
安 全 梦
全面安全 本质安全
持久安全
2018/11/21
新法条文数量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合 计 2018/11/21 占 比 与原法相比较
2018/11/21
三、补充完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第13、69条) (二)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第48条)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12条)2
2018/11/21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程, 也是综合性工程,其主要做法是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 到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第4条)2 在新法修前国务院已就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了较多相关规定,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提出了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技术总负责人,建立非煤 矿山兼职救护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要求;《国务院关于坚持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再次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二、改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高危行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原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修改为“考核合格”。 (第24条)
原安全资格准入的行政许可,即“先证后岗”变为“先岗后
证”。 看似放松了,实质没变,只是监管方式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变为 事后考核监管。省安监局现在每年会到公司抽查单位对相关人员进
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五落实”: 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第38 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监 管主体。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安全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 前预防转变。 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 谁检查 谁签字 谁负责 (三)近两年来国家领导人及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 不打折扣 不留死角 不走过场 务必见到成效
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
2018/11/21
——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