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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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划分了不同期限的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商业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详情参考下文。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划分了不同期限的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商业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详情参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

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二、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探讨——自动有偿续期方式可行性分析及操作方式研究县炜2013200574 邵璇璇 2013200562王淳熙 2013200570 魏雅慧 2013200566前言住宅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是生存必需之物,因此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背景下,1990年国务院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期限限制的有偿出让制度。

其中,居住用地使用最高年限为七十年,但是由于当时为推进出让工作、满足现实要求的需要,不少地区都存在较短期限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问题,导致目前居住用地有限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提前暴露。

如最早出现居住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青岛,处于改革前沿的深圳,以及近日来的温州20年期限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引起热议,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讯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

对于这一问题有以下四种观点:自动有偿续期、自动无偿续期、非自动有偿续期及非自动无偿续期,但《物权法》中已经规定“自动续期”,所以关注焦点应集中在是否有偿续期。

本组通过查阅文献、分析案例、参与座谈,认为相较而言,自动有偿续期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理论分析从理论上看,自动有偿续期合乎理论和逻辑。

自动有偿续期是民意、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的综合。

自动有偿续期制度既符合对公正的民意诉求,又体现住房的保障性与社会性,而且符合法理逻辑。

从法理上来看,该方式的合理处不仅在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续期”留有可操作的余地,但无偿续期使居民对住宅用地有了近乎于所有权的权利,违背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以及土地公有制度的现实。

同时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在本质上就是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同时自动无偿续期不符合土地公有制精神,违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初衷,使居民对土地享有了一种近乎于所有权的权利,这从根本上混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这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居住权益。

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面临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出现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无法续期的情况。

这导致了很多城市居民担心自己的住房权益受到侵害,增加了他们的居住不确定性。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难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中存在一系列的难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土地储备等问题。

当前,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过于依赖,无法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

而土地储备问题也是影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重要因素,当前土地储备过高、土地闲置较多。

1.城市居民权益受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住房权益。

如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得到续期,居民将面临着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这将严重损害他们的居住权益。

2.城市发展受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存在也会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居民对住房权益的担忧会影响其对于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影响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1.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为了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导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可以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促进土地续期费用的合理使用。

2.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针对土地续期费用问题,可以建立起地方政府自有财政收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确保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到续期。

3.实施土地储备政策为解决土地储备问题,可以实施土地储备政策,规范土地储备管理,防止土地闲置,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创造条件。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近日,上海市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出现了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令人触目惊心。

尽管上海方面解释实际是土地续期未获批才会被无偿收回,但此事仍然引发了民众的热烈讨论。

70年大限如何得来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从产权上来说,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当时为了想办法绕过这个壁垒,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

”专门从事房产土地相关法律研究的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叔良分析道。

我国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得来的。

1987年,我国以现在的方式出让了第一块商品房用地,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经验和政策可以依据。

于是,政府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

至于为何把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定为70年,是因为,一个人在成年后购买住宅地产,按照平均寿命计算,房子大约可以满足两代人居住。

并且,由于当时我国民用住宅主要是砖混结构,从房屋价值来说,一般在70年后价值基本折旧到零。

另一方面,如果期限太长,就存在私有化的风险。

续期到底有偿还是无偿住宅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最初关于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规定并不是无偿续期的。

根据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私人产权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但历史总是在进步,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逐渐成为热点话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前城市住房供需问题的缓解,更关系到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在规划指定的区域获得的、为住宅建设所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城市快速发展、市场变化等,存在一些未完成项目需要申请续期,如何合理稳妥地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是当前社会所关注的难点问题。

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数量和供应时间,如果规划及时、供地充足,房地产市场运行自然平稳,但如果缺少供地,则有可能导致市场供应短缺、价格过高等问题。

因此,应适时适当地增加土地供应供给,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市民居住权益。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早在2016年,国土资源部曾经发布了《加强住宅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住宅建设用地非法转让、挂牌转让等,并对已经逾期未申请续期的地块及时予以处理。

同时,国家还加大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的监管力度,明确要求续期手续必须履行完善审批程序,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市场三者共同协努。

政府部门应当尽职尽责,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工作机制,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把握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场变化和需求,合理进行续期申请,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住宅建设用地续期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需要凝聚政府、企业和市场三方的共同努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强化监管,加强管理,确保稳妥有序开展。

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现实生活中,房子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对百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房也成了一项不可少的事项。

但盖房子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因而居民住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70年。

那么在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1)70年到期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

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按一般住宅地来说,土地使用权是70年,即房产证有70年,土地使用权也还有70年,房产证70年是指我们对房子的使用年限为70年,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授予的,通俗来说,土地是国家的,我们只有使用权,在出让合同上会注明终止日期,70年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时会给予补偿,如要继续使用,需再次申请且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宅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我国土地资源有限,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如何合理地延长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进行研究。

一、政策背景200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

而在此之前的很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则为50年。

按照规定,70年的使用权期限是可以续期的。

在实际操作中,续期的条件和程序却并不明确,导致了一系列纠纷和困惑。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也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影响。

土地出让合同到期之后,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续期权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和业主关心的问题。

这也进一步凸显了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日益凸显的现实需求。

二、问题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是因为我国城市人口持续增加,住房需求越来越大。

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的不明确性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烦恼,也影响了对于住房市场的投资和决策。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方式不合理可能导致土地的浪费,甚至对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也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举措。

三、解决方案在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需要政府、开发商、业主和相关利益方进行合作,共同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政府应当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减少因续期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规定,明确续期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续期权。

70年房屋产权到期咋办?中央有了新说法

70年房屋产权到期咋办?中央有了新说法

70年住宅产权到期怎么办?中央终于有说法了!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全文对外公布。

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小心!这类房子土地使用权会大幅缩水!很多人买房一般只看价格、看地段、看户型、看配套,直接忽略了土地使用权年限。

据南方日报报道,前段时间,有人爆料称买的一手新房,土地使用权只有30年。

为何如此大幅“缩水”?原来背后暗藏猫腻。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在过去十年,房价飞涨,土地迅速增值,溢价高,一些所谓房企做起了土地买卖生意,即通过土地高溢价获利,而且风险小,有的土地甚至被转卖了很多次,在不断的转卖中耽搁了开发,从而缩短了使用期限。

花了几辈子的积蓄,贷款刚还掉,土地使用期又到了!不过,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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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温州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其所购买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过户。

资料显示,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该土地使用证已在今年3月过期。

据上述市民称,温州房屋部门当时表示,房产要过户首先需补缴土地使用款,补缴款约30万元。

这套房屋的总价还不到66万元,即补缴费用占到房产总价值的近一半。

这一事件随后快速发酵。

温州市国土局方面证实,近一两年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的房屋有600多套。

因土地使用期限到期造成房屋无法过户交易,温州并非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城市。

此前青岛、重庆、深圳,都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在全国房价快速上涨之际,不少购房人选择购买甚至继续追加购买房产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以为买了房子相当于投资了万能险,然而近日温州土地使用期限问题的出现,把这一问题拉进人们视野,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大多数人似乎还比较遥远,但终究是要来的,我们应当如何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呢?一、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来追本需溯源,前面说到的70年产权实际上指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的土地所有制是全民土地所有制,那么,这个70年的产权是何时出来的呢?我国建国后30多年里,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管理机构。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

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峰值,1985年产量突然下滑,仅1985年一年我国净耕地面积减少了1500多万亩,这使得土地的规划和有偿使用急需国家宏观调控。

基于这些现实状况,1986年3月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我国基本土地情况,在向国务院递交的报告指出,要在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

曾参与制定房屋70年产权制度的首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在201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城镇住宅,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

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里有一个比较近的样板,就是香港。

后来,又考虑到人们的寿命以及最长工作年限为50年,最终把房地产权规定为70年”。

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产权期限的界定及争议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相比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到期需要申请续期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

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

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

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

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为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惶惶不安中。

另一方面,也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

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

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重点问题探究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争论的十分激烈。

抛开理念性的情感表达之外,我们尤其需要冷静下来,听一听让学界内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

前不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一次关于这一问题的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于回溯当年立法背景以及明定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和其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是,如何理解“自动续期”这一立法表述。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及其所衍生的问题,特别是续期是否收费问题,与会专家产生了理解分歧并激烈地争论。

江平教授认为,“自动”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期限届满,不能够收回,也不能够按照原有的方案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因为“续期”即代表将原有的延续;二是自动续期所蕴含的是没有交费仍然有权居住,即不交费只是限制民事流转,并不对民事权利产生影响,简而言之是自动延续居住权,保有所有权但限制转让;三是自动续期在立法时并未写有偿无偿,所以现在即使要收费,也应当是较少的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亦认为,所谓自动,即是指没有任何条件谓之自动,自动续期在法律上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与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从民法学理层面进一步指出,自动续期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房地政策,为了保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延长,这样既满足了购房人利益的需要,也符合《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所要求的法律关系。

毕文强律师从法条解释角度亦对此加以印证,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续期申请续费,《物权法》是自动续期,这形成了一个对照效应,从中可以推定《物权法》应被理解为自动续期且无续费。

邱宝昌律师认为,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权,是政府以及百姓都关心的问题。

我国土地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二元结构,但我国房价一路上涨、居高不下、数次调控失灵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土地之上商品房的市场性,甚至从某种角度看,这背后蕴藏的是市场投资渠道少而产生的供不应求现象,后来的调控实质是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

这些因素导致了现有房产难以称之为“恒产”,只是一个不动产,而现在续期倘若又需要收费,恒心何在?但是,有学者对上述无偿续期的观点所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认为应当较为保守地看待“无偿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提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上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结构加以表达的,是否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加以限制?期限长短的依据何在?如何进行操作层面的续期?续期有无次数限制?这些问题均需要从法理与政策进行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刘莘教授从“公平”的角度指出,现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是分档次的即20年至70年不等,20年所缴纳的出让金是最少的,如果采取一概无偿的政策,将会导致对于缴纳了较高年限出让金者的不公平,这一观点得到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的附议,即如果不加区分,以后开发商就都会购买最低期限的,这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即会形同虚设。

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认为,《物权法》第149条对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应当是有特定内涵的,是针对过去需要申请、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做法的纠正,如果将自动续期理解为自动的无条件延期,并不符合《物权法》的意旨。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更是进一步指出无偿续期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民法的理论问题,即若自动续期等于永久免费的话,此时该使用权就是永久性,其与所有权的差别何在?即自动续期+免费=所有权这样一个结构是否合理合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援用宪法加以佐证,“永久的使用权就是所有权”这一论断,如果建立于私人所有的基础上时,与我国《宪法》第10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冲突,而这样的解构从民法解释论的角度亦难以成立。

二是与会专家就“自动续期”是否等于“完全免费”进行更为深入地研讨。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对此问题进行类型区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提出,续期是否收费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保护民生之间的平衡问题,建议应当对住宅与非住宅、商行为与非商行为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类型决定收费还是免费。

扈纪华重申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考虑民众利益,住宅用地是长期存续的,而非住宅用地较前者而言生命力则相对短暂,从该角度出发也应当进行区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从理论角度出发,续期是可以收费的,但从另一个层面即实践出发收费值得商榷,其提出应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对于住宅应当施行免费续期,超过70年的,国家需要时可以援用征收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对房价款进行分析,认为购房时,房价款的构成当中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是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永久性取得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当自动续期,不存在以后再补交的问题,非住宅可以有所区别,但也不能反复交费,可象征性地交费或通过立法规定一种非住宅用地到期后补交出让金的比例或限制的制度。

张翔教授从宪法对财产权的理解出发对该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自有、负责个人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另一个是具有强大社会关联性的财产,对于第一种财产应受到绝对保护,对应于本次讨论主题,续期时可以不交或少交税;对于第二种财产,例如其拥有较多数量的房屋且用于投资等行为,由于其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或者是投资行为,所以可对其苛以社会义务缴纳较多的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熊丙万副研究员对此做了具体的类型化区别,即一是对比住宅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后者需要按照市场和商业逻辑运作,收取相对较高的费用,是有正当性的,但前者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最多只能收取与公共支出相对称的必要费用;二是要区分单套住宅性建设用地与多套住宅性建设用地,前者的保障性功能十分明显,只能收取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后者具有商业和投资性,可以考虑通过交易税或者持有税的方式收取土地使用费;三是区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者是永久期限且免费,对后者而言,在期限上可以采取与前者相同的目标,但无论是采用“续期+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还是“不续期+房地产税”的模式,都应当保证房屋所有人对土地享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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