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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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制度

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制度

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营农垦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国营农垦企业的财务安全,提高国营农垦企业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系国营农垦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由总部财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组成。

总部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总部财务部门设总会计师,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三、会计核算制度国营农垦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必须全面、准确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的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资金管理制度国营农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的内部控制标准,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管理,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

五、财务预算制度国营农垦企业应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制度,确保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预算应以年度为周期编制,分部门、项目和资金来源细化预算计划,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财务预算的执行效率。

六、财务审计制度国营农垦企业应建立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部门负责,外部审计由专业审计机构完成。

审计结果要及时报告给企业管理层和相关监管部门。

七、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国营农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资金投资和融资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财务风险。

风险管理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风险。

八、财务制度执行和监督国营农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企业管理层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财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九、附则本制度由国营农垦企业总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国营农垦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国税函[1997]52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金额:万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1997年││││扣除额│├───────────┼──────────────────┼───┤│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80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80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1号│ 70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苗辅东里2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上海市会文路50号│ 90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45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28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65号│ 40 │├───────────┼──────────────────┼───┤│丰台桥梁厂│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 81 │├───────────┼──────────────────┼───┤│株洲桥梁厂│湖南省洙洲市建设北路58号│ 81 │├───────────┼──────────────────┼───┤│都匀桥梁厂│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 48 │├───────────┼──────────────────┼───┤│成都桥梁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48 │├───────────┼──────────────────┼───┤│太原轨枕厂│山西省太原市向阳店横渠村│ 24 │├───────────┼──────────────────┼───┤│平顶山轨枕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水库路李塘村│ 2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28号│ 20 │├───────────┼──────────────────┼───┤│镇赉木材防腐厂│吉林省镇赉县│ 15 │├───────────┼──────────────────┼───┤│北京木材防腐厂│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 28 │├───────────┼──────────────────┼───┤│武汉木材防腐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27 │├───────────┼──────────────────┼───┤│柳州木材防腐厂│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 21 │├───────────┼──────────────────┼───┤│鹰潭木材防腐厂│江西省鹰潭市军民路6号│ 18 │├───────────┼──────────────────┼───┤│成都木材防腐厂│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二仙桥│ 21 │├───────────┼──────────────────┼───┤│鞍山工务器材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60号│ 36 │├───────────┼──────────────────┼───┤│隆昌工务器材厂│四川省隆昌县跃进路66号│ 30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六中路120号│ 41 │├───────────┼──────────────────┼───┤│合计││ 1150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1996﹞510号【发文日期】1996-11-21【实施时间】1996-11-2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除市地税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1994]22号)中第2条明确的从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地方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场局所属企业另行规定)。

2、农口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对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管理,经研究对其实行报批制管理。

即:农口企业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上报,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后,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农口企业对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分别确定各自实现的利润,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所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一律照章征税。

3、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纳税单位要严格按入库级次征缴税款,不得混库。

即:市属企业入市库,区县属企业入区县库。

4、本通知范围内的纳税人要在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开征的有关手续,并做好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附:市属国有农口企业纳税单位名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问题3、目前,税局针对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入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如果母公司正式收取服务费用,并向子公司开出发票,是否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此部分服务费可以以何种形式出现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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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

【标 签】中化集团公司,管理费问题,收取管理费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70号
【发文日期】1996-02-13
【实施时间】1996-02-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四川、广东、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

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 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3.01
•【文号】国税函[2004]第323号
•【施行日期】200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323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辽宁、河北、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关于向成员企业收取2003年集团管理费的请示》(中化财会〔2003〕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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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路桥总公司,纳税调整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9﹞19号
【发文日期】1999-11-08
【实施时间】1999-11-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北京、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批1998年度上级管理费支出计划的函》(路桥财字[1998]4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在地
1 路桥集团一公路工程公司 100 北京市朝阳区
2 路桥集团二公路工程公司 49 陕西省西安市
3 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 北京东城区
4 西安筑路机械厂 19 陕西省西安市
5 郴州筑路机械厂 10 湖南省郴州市
6 新津筑路机械厂 10 四川省成都市
7 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 20 北京市
8 路桥集团一公路设计院 90 陕西省西安市
9 路桥集团二公路设计院 90 湖北省武汉市 合 计 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5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565号)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
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11.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6.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
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海南、云南省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精神。

现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
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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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1.19
【实施日期】200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发布)
北京、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提取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请求》(〔1999〕垦总财字第23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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