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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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一、引言本文将围绕新旧民诉法进行解释对照,并对两部法律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

新旧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二、新旧民诉法概述2.1 旧民诉法旧民诉法是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奠定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旧民诉法共计有十章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若干判决执行的制度安排。

2.2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是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旧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共计有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相较于旧民诉法增加了章节和条文,涉及了更多的细节问题。

三、主要变化对照3.1 诉讼主体在旧民诉法中,起诉权和被诉权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起诉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新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要求。

3.2 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明确了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并对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民诉法对于起诉的程序和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一些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起诉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新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

再次,新民诉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法治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比较,探讨其改革与变化。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民诉法在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上相对较为狭窄,一般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然而,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新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法院辅助人员、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责任。

这一改革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提高了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诉讼主体地位的平等保障旧民诉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未能给予足够的平等保障,主要表现在对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确保了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新法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保障了被告的自由和隐私权,同时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原则,有效防止了成为诉讼对象的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的简化和提速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旧民诉法在程序上存在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等不利因素。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精简和规范,简化了诉讼程序,增加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四、证据的规定和保护旧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不公正。

新民诉法在证据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调取和运用等各个环节,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五、诉讼费用的优化和调整旧民诉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指导不足,存在费用过高和费用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新民诉法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增加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执行程序的完善和加强旧民诉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果差、程序复杂等。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docx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9〕19号)于2019年12 月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2 0 2 0年 5月 1日施行(新)2 0 0 2 年4月1日施行(旧)备注一、当事人举证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改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第四条十呼才予—好七—泻迁咗 举证责仕: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责任; (二)咼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 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 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 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A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 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是18年。

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文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

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的途径;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四、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文将围绕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

同时,为方便对照学习,本文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关于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明。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谓之“自认”。

“自认”将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完善:1.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

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

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范围,“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即不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即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增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一、当事人举证新规已删除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旧规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
(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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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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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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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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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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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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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新旧对照表)——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 条,删除34 条,修改41 条,新增47 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新规(0 2020 年年5 5 月月1 1 日起施行)旧规(2 2002 年年4 4 月月1 1 日起施行)关联要点备注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改第二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

删后果。

(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0 0 条修改)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例外)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说明包括:口头(发问)或书面(举证须知)法官举证指导义务:①以诉讼结构可能失衡为前提(公正);②避免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效率)。

未改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删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原因:其他实体法已经出台了相应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删(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1 1 条修改)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删除原因:2 21 001 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已规定)删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删除原因:举证责任法定)《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原则上不能由法官分配。

删第三条【自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自己说的话要算数)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认方式:口头(陈述)或者书面(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限定条件为“在诉讼过程中”,故只能在本案诉讼中,当事人在另案或其他场合作出的自认可作为证据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由法官根据相应证据认证规则来判断,而非适用自认规则。

改第四条【拟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只要“说明并询问”,不需要“ 明确说明并询问”。

回答不知道、不记得改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沉默视为认可)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修改原因:“充分”程度把握有争议)也是不明确表示。

辩论终结前不表态才发生自认效力。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70 号:担保案件中,天矢公司表示《保证函》上印章不是其盖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证明天矢公司在另案提交的《委托书》上的印章与本案《保证函》上的印章一致。

天矢公司没有进行回应,视为承认。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在本条款范围内不再区分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差别,律师发言需谨慎)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修改原因:条文是以结果反推原因,“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难以把握。

另,法官在庭上要求代理人向当事人核实事实不好落实)《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不得对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进行自认”、“受托人就事实对委托人不利的自认,委托人均不予认可”等类似注明,因没有明确排除具体的自认事项,该类注明无效。

确实对当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代理人不表态也适用拟制自认,因此代理人应事先与当事人讲明律师执业纪律要求,商讨最佳应对方案,并充分披露风险,可以采用庭前与当事人核对事实(做好谈话笔录)、模拟庭审(重大案件)、与当事人一同出庭等方式控制律师执业风险。

改第六条【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普通共同诉讼自认不及于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一人或数人自认,其他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

其他沉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表态,视为自认。

增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限制自认、附加条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限制或附加条件:如金额限制、性质限制等。

案例:(2016)苏民申2866 号,方兴公司自认吴秋林曾经提出假钞问题且方兴公司承担了一半即500 元,方兴公司的自认属于限制自认,不构成对假钞来自方兴公司的自认。

一审法院基于该自认,确定该项损失为500 元,对于400 元部分,法院未支持。

增第八条【自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扩展了不适用自认事实范围)[ [ 在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情况下,不予认可的条件由当事人自动提出(反悔),改为法院可主动确认] ]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修改原因:扩展了不适用自认的事实范围,体现出法院追寻客观真相的努力)《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增第九条【自认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变化:证明标准更低;不需与事实不符,条件更宽松。

改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证明标准为一般可能性标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免证事实】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绝对不能排除)(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如:铁路运营时刻表、当地风俗习惯)(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书证提出命令规则)(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变化)(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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