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一、案例背景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乙方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
货物交付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乙方多次催讨未果,最终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案例分析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本案例中,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而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例中,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三、案例处理1. 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A公司代运,运费由B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A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B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B 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B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A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A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B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B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B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小张和小李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商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一签就是两年,小李得先交半年的租金,然后每个月月初再交当月租金。
小张呢,是个实诚人,把商铺打扫得干干净净,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商铺交给了小李。
小李刚开始也是干劲满满,交了半年的租金,然后就风风火火地装修起来,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的奶茶店刚开业没几个月,就遇到了竞争对手在街对面开了一家超级大的连锁奶茶店,而且还经常搞促销活动。
小李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连着两个月都没交上租金。
小张就有点担心了,他心里想啊:“这小子不会是要跑路吧?我这后面的租金可咋办呢?”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
小张就开始调查小李的情况,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他发现小李不仅奶茶店生意不好,而且还欠了供应商不少钱,供应商天天堵在店门口要账呢。
小张这下更慌了,他觉得自己的租金很可能打水漂了。
于是,小张就根据不安抗辩权,给小李发了一个通知。
他在通知里说:“小李啊,我看你现在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钱,我很担心你后面交不上租金。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我决定暂时停止把商铺继续租给你,直到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交租金为止。
”小李收到通知后,心里也很委屈啊。
他就找到小张说:“张哥啊,我这是遇到点困难,但是我正在想办法呢。
我打算把奶茶的口味重新调整一下,再做一些新的营销活动,我肯定能把生意做起来的,你再给我个机会呗。
”小张想了想,说:“行吧,小李,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
但是你得给我写个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欠的租金补上,而且后面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要是做不到的话,你就得提前搬走。
”小李没办法,只好按照小张说的写了承诺书。
小张呢,看到承诺书后,就继续把商铺租给小李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不安抗辩权就像是一个保护房东权益的“盾牌”。
当房东发现租客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这个“盾牌”保护自己,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抗辩权案例

抗辩权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讲讲抗辩权案例!你知道啥是抗辩权不?就好像你在一场战斗中,有了特殊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一样。
比如说,小张和小李签了个合同,小张要卖给小李一批货物。
结果呢,小李发现这批货物质量有问题,根本就不符合合同要求啊!那小李能咋办?这时候啊,小李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
小李就可以对小张说:“嘿,张哥,这货不行啊,我可不能按合同给你钱,等你把货弄好了再说!”这就是小李在使用抗辩权。
再想想啊,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不也得争取一下自己的权益吗?这可不是小事儿啊!
还有个例子呢,小王借钱给小赵,说好了啥时候还。
可到了时间,小赵说自己没钱还不了。
那小王能眼巴巴地等着吗?当然不能!小王就可以根据抗辩权说:“赵啊,你当初咋说的,现在不还可不行!”这就像是在守护自己的钱袋子呀。
咱生活中不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事儿嘛,有时候我们可能就是那个需要行使抗辩权的人呀。
有时候可能别人想在我们这里耍赖,那我们就得拿起抗辩权这个武器来战斗,可不是嘛!这多重要啊,能让我们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我的观点很明确,抗辩权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它就像是我们的守护天使,在关键时刻能帮我们一把。
让我们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底气地去争取自己应得的东西,不能随便就被别人欺负了呀!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和运用抗辩权哦!。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案例1: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甲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甲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果真存在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且合同的履行将给甲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成功地行使了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实现了自身权益的保护。
案例2: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栋房屋租给乙,并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房屋价格大幅下跌,导致乙认为租金过高,无法承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案中,乙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乙的主张成立。
合同的履行将给乙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该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中,乙成功地行使了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劳动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工作3年后享受一定的离职补偿。
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补偿标准支付给乙。
乙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案例背景:张与李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人关系很好,彼此互相信任和支持。
然而,一次情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李曾向张借款一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两个月后,李却拒绝偿还借款,并且声称从未借过钱。
张深感受骗,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李要求偿还借款。
案例过程:1.张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李支付一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借条和聊天记录。
2.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开庭审理。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仲裁,认定张主张成立,判决李偿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3.李并不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他提出了抗辩,声称自己从未借过钱,并且质疑张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4.法院决定受理李抗辩,并延期开庭,以便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
5.在开庭前,法庭给李提供了收集证据的机会,他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同时,法庭也告知张可以提供反证来反驳李抗辩。
抗辩权的行使:1.李提供了自己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和证人证言。
他声称银行对账单不显示有向张转账的记录,并提供证人证言表明他与张并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
2.张提供了反证,包括转账记录和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显示李当时曾向她转账,并且证人证言证实了两人的借贷关系。
3.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法庭发现李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存在疑点,其中的转账记录已被删除。
同时,与银行展开合作,法庭获得了更完整的银行记录,令李提供的证据被推翻。
4.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法庭认定张主张更有说服力,决定维持原判,判决李偿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案例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在该案例中,李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庭为受理了他的抗辩,并给予了合理的机会来提供证据。
然而,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法庭发现了李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并最终做出了保持原判的判决。
该案例表明,抗辩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通过抗辩权的行使,法院可以更加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权衡各方的利益,从而做出更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交易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合同法也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使其有机会进行辩护。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购物欺诈案件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个鞋子的广告,声称该鞋子为原装正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
原告王某在看到该广告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鞋子,并在线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鞋子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明显属于假冒产品。
于是,王某起诉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件中,李某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是被其虚假广告所误导,王某与其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事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应500台手机。
然而,由于某台风的侵袭,甲公司的生产线受损严重,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甲公司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所以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合同法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然而,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抗辩权的行使。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权限制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抗辩权的时效、证据要求等。
违约方在主张抗辩权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建筑公司甲,一家是开发商乙。
这俩公司签了一个施工合同,那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建筑公司甲负责给开发商乙盖一栋豪华的写字楼。
一开始呢,大家都还挺高兴的,建筑公司甲就热火朝天地开始准备材料、安排工人啥的。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乙得先付一笔预付款,这样建筑公司甲才有足够的资金去好好启动这个工程。
可是呢,眼瞅着到了该付预付款的时候,建筑公司甲就听到了一些不太好的风声。
原来啊,开发商乙这段时间被爆出在其他项目上亏了不少钱,而且还有好多债务纠纷,银行都开始找他们催债了。
建筑公司甲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开发商乙要是没钱了,我辛辛苦苦把楼盖起来,他到时候给不了我工程款可咋整?”这时候,建筑公司甲就想到了那个“不安抗辩权”。
啥是不安抗辩权呢?就好比你跟人合作,你发现对方可能不靠谱了,你就可以先暂停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建筑公司甲就给开发商乙发了个通知,说:“兄弟啊,我们都知道签了合同,我也很想赶紧开工盖楼。
但是呢,我们听到了一些关于你们财务状况不太好的消息。
按照法律规定,我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你们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供一些担保之前,我得先停一停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了。
”开发商乙收到通知后就着急了,赶紧跟建筑公司甲解释说:“那些都是谣言,我们公司虽然有点小问题,但是绝对不影响这个项目的付款啊。
”可是建筑公司甲也不傻呀,就说:“你光这么说可不行,你得拿出点实际的东西来,比如说找个银行给你出个保函之类的,证明你们肯定能付得起钱。
”开发商乙没办法,为了让这个工程能顺利进行下去,就去银行开了个保函,这保函就相当于银行给建筑公司甲做了个保证:“放心吧,如果开发商乙到时候不给钱,我们银行来付。
”建筑公司甲拿到保函后,心里踏实了,这才又重新开始安排工程的事情。
你看,这个不安抗辩权就像是给建筑公司甲吃了一颗定心丸,在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合作方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让这个施工合同能在相对公平、有保障的情况下继续下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抗辩权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甲、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案例1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2】
案情介绍:
胡小姐于2004年11月份认购了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签约当时即支付了两成首期,购房合同约定在2005年6月31日前再支付三成房款,2005年9月31日前再支付三成房款,2006年2月份收楼时再付两成房款。
但是,胡小姐在2005年5月份去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度时,发现该楼盘的施工单位某某建筑公司停止了施工,持续到现在都没有开工的迹象,由于第二笔房款的付款日期将至,胡小姐害怕楼盘烂尾,于是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问题】: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1)胡小姐是否有权主张中止履行,拒绝支付剩余房款?依据是什么?
(2)如果开发商既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约能力,胡小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1)胡小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依据是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规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时,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如果开发商既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约能力,胡小姐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对方不能恢复履行能力,也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
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
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案例4】
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 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A 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 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
200 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
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
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
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
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 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A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